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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申訴和復議的區別(行政申訴和復議的區別是什么)

    2023.10.09 148人閱讀
    導讀:三、受理程序行政申訴的受理程序較為靈活,公民可以書面或口頭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訴,行政機關有義務接受,并在規定的時限內進行審查,并向申訴人作出答復,三、適用范圍不同:行政申訴適用于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不當行為,六、結果不同:行政申訴的結果通常是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處理,并沒有直接影響行政行為的效力,行政申訴更廣泛適用于行政機關的非法行為,主體資格較寬泛,受理程序相對靈活,結果對行政機關具有推薦性。

    一、適用范圍

    行政申訴主要適用于行政機關的非法行為,即公民對行政機關在執行行政職能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提出異議。例如,行政機關的違法裁決、行政處罰、行政決定等。而復議適用范圍相對狹窄,主要適用于行政許可、行政監督、行政獎勵和行政強制等行為。

    二、主體資格

    行政申訴的主體資格較為廣泛,凡是認為受到行政機關違法行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上級主管行政機關提起申訴。而復議的主體資格相對較窄,只有受到行政機關特定行政行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才能提起復議。

    三、受理程序

    行政申訴的受理程序較為靈活,公民可以書面或口頭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訴,行政機關有義務接受,并在規定的時限內進行審查,并向申訴人作出答復。申訴人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訴,上一級行政機關有職責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申訴進行審查和糾正。然而,復議程序相對較為嚴格,申請人必須書面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同時需要支付一定的申請費用。復議程序一般按照行政復議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包括受理、審查、裁決等環節。

    四、結果效力

    行政申訴的結果對行政機關具有推薦性,即申訴結論并不具有直接強制力,行政機關可以根據申訴結論來決定是否變更執行行為。但是,如果行政機關不遵循申訴結論并繼續執行違法行為,申訴人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通過司法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相反,復議的結果對行政機關具有強制執行力,行政機關必須按照復議結果作出決定,并予以執行。如果行政機關不執行復議決定,則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總結起來,行政申訴和復議在適用范圍、主體資格、受理程序和結果效力等方面存在一些區別。行政申訴更廣泛適用于行政機關的非法行為,主體資格較寬泛,受理程序相對靈活,結果對行政機關具有推薦性。而復議適用范圍較窄,主體資格相對狹窄,受理程序較為嚴格,結果對行政機關具有強制執行力。公民在面對行政行為不滿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申訴或復議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行政申訴和復議是兩種行政相對行為,用于解決行政行為不當的問題。它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性質不同:

    行政申訴是一種行政對行政機關以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當行為的檢舉、控告或請求處理機制。行政復議是一種行政對行政機關以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行政行為不當的請求修正機制。

    二、主體不同:

    行政申訴可以由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無論與行政行為有何利害關系。行政復議的主體只能是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即行政相對人。

    三、適用范圍不同:

    行政申訴適用于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不當行為。行政復議適用于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當。

    四、程序不同:

    行政申訴的程序較為簡化,一般是通過書面材料和口頭陳述進行;行政復議的程序相對較為正式,一般需要提交書面申請并支付一定的申請費用。

    五、時效性不同:

    行政申訴沒有明確的時效規定,但通常在行政行為發生后一年內提出;行政復議有明確的時效規定,一般需要在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申請。

    六、結果不同:

    行政申訴的結果通常是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處理,并沒有直接影響行政行為的效力;行政復議的結果可以是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進行修正、撤銷或重做。

    七、法律地位不同:

    行政申訴沒有法律地位,只能作為行政機關處理行政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參考依據;行政復議具有法律地位,被認定為行政行為的一種修正程序。

    總的來說,行政申訴主要是解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為,強調的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行政復議主要是解決行政行為的不當,強調的是行政行為的修正和合法性。兩者在實踐中有不同的適用場合,但都是有效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

    行政申訴和復議是行政法領域中兩種常見的行政救濟方式,它們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異議的方式。然而,行政申訴和復議在具體的操作和適用范圍上存在一些差異。下面將從定義、主體、適用范圍、程序等方面詳細解析行政申訴和復議的區別。

    一、行政申訴的定義及主體

    1.1 定義:

    行政申訴是指行政主體之間或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提出異議,要求行政主體進行重新考慮、改正或撤銷的一種制度。

    1.2 主體: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可以作為行政申訴的主體。當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時,申請人可以依法向上級行政主體提出行政申訴。

    二、行政復議的定義及主體

    2.1 定義: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要求上級行政機關或同級行政機關重新審查、改正或撤銷的一種制度。

    2.2 主體: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行政復議的主體,通過向上級行政機關或同級行政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要求對原行政機關的決定進行司法審查,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行政申訴和復議的適用范圍

    3.1 行政申訴的適用范圍

    行政申訴適用于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異議的情況,具體包括行政機關的各種行政處分、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

    3.2 行政復議的適用范圍

    行政復議適用于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情況,適用于行政機關的決定、裁定、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

    四、行政申訴和復議的程序

    4.1 行政申訴的程序

    (1)提起申訴: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身權益時,可以向上級行政主體提出行政申訴。

    (2)受理申訴:行政主體收到申訴后,應當依法受理,并做出受理決定,并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調查、核實和審查。

    (3)處理結果:行政主體依法處理申訴事項,可以改正、撤銷或保持原處分等。

    (4)告知申訴人:行政主體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并說明理由。

    4.2 行政復議的程序

    (1)提起復議申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時,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或同級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受理復議申請:上級行政機關或同級行政機關收到復議申請后,應當依法受理,并作出受理決定,并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調查、核實和審查。

    (3)復議決定:行政機關依法進行復議,可以改正、撤銷或維持原行政行為。

    (4)送達復議決定:行政機關應當將復議決定書送達給復議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綜上所述,行政申訴和復議都是行政救濟的方式,但在具體的操作和適用范圍上有所差異。行政申訴適用于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異議的情況,而行政復議適用于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情況。同時,行政申訴和復議在程序上也存在差異,包括提起申訴/復議、受理申訴/復議、處理結果/復議決定和告知申訴人/送達復議決定等環節。了解行政申訴和復議的區別,有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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