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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買房離婚怎么分(婚前買房離婚怎么分配)

    2023.12.25 358人閱讀
    導讀:2、婚前男方首付買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在女方名下,此種情形下,司法實踐中將該房屋認定為不動產歸登記一方的個人財產,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4、婚前男方父母出資首付買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在女方名下,屬于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面,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分割時不應損害其效用和價值,以保證生產活動和財產流通的正常進行。

    婚前男方付首付寫女方名字離婚怎么分割

    婚前男方買房寫女方名字離婚怎么分,需要根據房屋的錢款支付情況,以及房屋的歸屬情況進行判斷,具體存在以下情形:

    1、婚前男方全款購買的房子,房子只登記女方名字的,屬于對女方的婚前財產贈與,屬于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男方無權分割;

    2、婚前男方首付買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在女方名下,此種情形下,司法實踐中將該房屋認定為不動產歸登記一方的個人財產,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

    3、婚前男方父母出資全款購買的房子,登記在女方名下的,視為對女方的贈與,屬于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男方無權分割;

    4、婚前男方父母出資首付買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在女方名下,屬于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

    5、有約定的,從約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一、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原則:

    1、男女平等。

    基于所應分割的財產是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在離婚分割時雙方也處于平等地位。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視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需的照顧。

    3、尊重當事人意愿。

    一方自愿放棄全部或部分權利時,不能制止

    4、照顧無過錯一方。

    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對無過錯一方適當多分,對有過錯一方適當少分。

    5、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一方面,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分割時不應損害其效用和價值,以保證生產活動和財產流通的正常進行;另一方面,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分割時也應視各自的實際需要,從而做到方便生活,物盡其用。

    6、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

    貪污、受賄、盜竊等非法所得,必須依法追繳。夫妻因從事生產、經營等與他人有財產共有關系的,離婚時應先分出屬于夫妻的份額,然后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的具體情況: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末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以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有無特別指定 夫妻一方為受贈人 等情況合理分割;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 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6、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7、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 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 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另一方;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同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 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11、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財產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12、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回復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前房產離婚怎么分

    1、如果該婚前房產單純是一方購買,則屬于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規定,另一方不能對其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2、如果另一方參與婚后還貸,則離婚時應將一方婚前購買的按揭房判歸買房者所有,同時應當將夫妻所共同償還貸款的一半補償給另外一方。當然,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4、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1)婚前一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如婚前購房時一方父母出資購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則該房屋屬于登記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另一方無權請求分割。(2)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此種情況下,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分割時,未登記一方可以請求分割此房產。(3)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毫無疑問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財產分割的原則并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分割。

    婚前買房離婚怎么分

    法律分析:結婚前買房離婚一般不予分割,但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方婚前取得的房產應當認定為其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但若雙方約定該財產歸共同所有,或約定該房產分割方案的,應當按照約定執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七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第三十二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房子婚前買的離婚后怎么分配

    離婚后,婚前的房產屬于一方個人財產的,登記在他個人名下的,那么房產歸一方所有。若婚前買的房產,婚后共同還款的,在分割房產時候,取得房子所有權的一方應當補償另一方。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

    婚前買房離婚怎么分配

    法律分析:

    婚前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且婚前還清貸款或者全款買房的,屬于個人財產。個人財產,不參與離婚財產分割。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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