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勞動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包括的內容如下:
勞動合同能保障勞動關系當事人的合同權益不受侵害,并且能夠有效的證明勞動關系的成立。勞動合同基本內容包括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另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及試用期報酬、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不需要去勞動局備案。
法律并沒有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后必須要去勞動局備案,只要勞動合同本身和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符合法律的規定,雙方在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后,合同就生效了,是否備案不影響合同的有效性。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在勞動合同中該標明的一定要表明,一切都依照寫在合同上的為準。
勞動合同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一、勞動合同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1、勞動合同應該包含: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二、簽勞動合同要注意什么
簽勞動合同要注意:
1、簽訂合同時,勞動者首先要了解清楚單位的基本情況;
2、勞動者要了解清楚自己的具體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內容和具體地點;
3、勞動報酬要定清楚,避免口頭約定;
4、關于試用期的問題要特別注意;
5、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要明確;
6、勞動者工作時間與工作條件要明確;
7、社會保險約定;
8、不要簽空白合同。
勞動合同的內容可以分為
勞動合同的內容可以分為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主要包括勞動安全衛生的設施、設備及防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為勞動者提供的保證生產(工作)任務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條件和生產(工作)環境;
4、勞動報酬。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內容。
5、社會保險。
6、勞動紀律。包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序。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主要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法定終止條件或當事人約定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協商訂立約定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職業技能培訓、保守商業秘密等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條款不能違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勞動合同里邊應該都有什么內容
勞動合同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即勞動合同從哪一天開始到哪一天結束。我國的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即所從事的工作和工作崗位。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應寫明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和支付項目、計算方法及支付日期。
7、社會保險,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參加的社會保險項目。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這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涵蓋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福利等。
9、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訂立,不符合法律法規的,不發生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10、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違約金的約定只能包含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其他約定均屬無效約定。
11、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一般說來,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對勞動者的保護的有利憑證。但是如果勞動合同未能夠簽訂,也不妨礙勞動事實的存在,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樣能夠得到維護。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
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社會保險;
6、勞動紀律;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9、簽訂日期;
10、簽名與蓋章。
勞動合同,又稱勞動契約、勞動協議。勞動合同是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基本前提,在勞動法中占據核心的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勞動合同包含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包含以下內容: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者加入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包括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的內容有:(一)用人單位基本信息;(二)勞動者基本信息;(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法律主觀: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通常需要包含如下內容:一、《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用人單位的名稱是指用人單位的全稱;根據《合同法》規定,住所是指用人單位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規定或公司章程規定,代表用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應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能夠代表用人單位行使職權的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者姓名應是勞動者戶口登記和身份證一致的姓名;住址是指勞動者主要生活居住的具體地點;外出務工人員一般登記其原籍地址;其他有效證件是能夠證明勞動者身份的合法有效證件,如護照。(三)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經過協商一致而確定下來的,用人單位提供工作崗位,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期限。也就是從何時起至何時止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是指勞動者要用人單位具體從事什么勞動,在什么地點勞動,怎么提供勞動,從事幾項勞動工作等;工作地點就是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具體的工作場所,包括:場所位置、環境、條件等。(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具體時間段,工作時間一般以小時計算,包括每日多少小時、每周工作多少天數或每月工作多少天數等,法律明確規定了工作時間的計算方式,超過法定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就要支付加班費。休息休假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休息是指勞動者免于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自行支配的時間,休假是勞動者帶薪休息。休息休假主要有:工作間隙休息、日休息、周休息、法定節日休息、探親休假、年休假、婚假等。(六)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相應給付勞動者的貨幣。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交通費、電話費等(七)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指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的,對勞動者在其生、老、病、死、傷、殘、失業以及發生其他生活困難時,給予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保險是一項法定的、要求勞動者及用人單位強制參加的社會保障制度,它是國家對勞動者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勞動者應享受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以與勞動者約定為由,拒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法定義務。(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種措施。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為使勞動者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物質和技術條件。職業危害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或在其他職業活動中可能產生的對生命健康的傷害。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是指上述規定以外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事項。二、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合法原則要求勞動合同的形式合法和內容合法。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都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具備必備條款,且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2)公平原則:公平原則要求勞動合同內容公平合理,用人單位不得以強勢地位壓制勞動者而制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條款。3)平等自愿原則: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法律地位平等,訂立勞動合同完全是出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出于自愿而簽訂。4)協商一致原則:協商一致原則是指合同條款是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不得強迫訂立勞動合同。5)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一項社會基本道德原則,為人處世均應當遵循該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誠實,講信用,不得欺詐對方。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三、勞動合同補簽和倒簽的法律后果區別用人單位事后補簽勞動合同通常有兩種情況。一種為“補簽”,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后簽訂勞動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簽訂日期為補簽合同的時間。另一種為“倒簽”,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后補簽勞動合同,將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時將簽訂日期寫成勞動關系建立之初的時間。“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往往拿不到用人單位未按期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因為在審理過程中存在舉證難的問題。若“倒簽”是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共識,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符合民法關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就是有效的。在補簽勞動合同時需要慎重,要理解“倒簽”與“補簽”的差異,用人單位補簽勞動合同時,只有將簽訂日期寫明為簽合同的日期,才能定為“補簽”,才能證明簽訂勞動合同的真正日期,也有利于勞動者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四、《勞動合同法》的訂立的規定條文為第七條至二十八條。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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