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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財產分割法律依據是什么(同居財產分割法律規定)

    2023.12.28 129人閱讀
    導讀:同居財產分割 的 法律依據 由《民法典》的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同居財產按照如下方式處理:1、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并予以解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2、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

    同居十年有沒有財產分割規定是什么?

    同居十年有沒有財產就不存在著分割。實際上如果說發生同居關系的話,如果是屬于其中一方當事人所擁有的個人財產,比如說有一些工資性的收入的話,那么就應當是屬于個人所擁有的財產。

    一、同居十年有沒有財產分割規定是什么?

    同居十年有沒有財產就不存在著分割。同居關系雖然并非法律上的婚姻關系,但除了法律上登記認可之外,與婚姻關系并無二致,因此在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及子女撫養糾紛時,秉承的原則是類似的。即在同居期間的財產按一般共有(注:與共同共有不同,即能證明個人財產的按個人財產處理,不能證明的按共同處理。)處理,具體的分割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并照顧無過錯方。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同居財產按照如下方式處理:

    1、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并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2、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實際上如果說發生同居關系的話,如果是屬于其中一方當事人所擁有的個人財產,比如說有一些法辦字《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也就是說,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3、解除非示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4、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二、同居財產糾紛怎么解決

    1、“約定優先”,雙方對同居期間財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2、無約定的,對于同居期間購置的財產,原則上采用誰購買歸誰所有的原則(不動產除外,依規定,不動產已登記為準)。但對于雙方均有所出資,并且由雙方共同使用的財產的歸屬問題,通產按共同共有原則處理。

    當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間,還必然要發生日常家務產生的債務,比如飲食、衣著、文化、娛樂、醫療、子女之教養等。對于這些日常家務,一般根據誰支出誰負擔的原則。

    3、對于一方在同居期間給予另一方一定的財物,適用合同法中關于贈與合同的規定,即贈予行為成立時,贈與物的所有權發生轉移。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有同居關系存在,應當是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具體如何來分割同居關系期間所產生的一些財產,但是這和夫妻共同所擁有的財產是不一樣的。比如說同居關系期間,所取得的工資性收入是屬于個人所得稅的財產。

    同居財產分割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同居財產分割 的 法律依據 由《民法典》的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 向法院起訴 ,法院可以按照一般共同共有的規定處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 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 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法律依據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該條規定在存在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以及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時可以分割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同居期間財產的分割

    法律分析: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可以依照雙方當事人的協議進行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話,一般會按照照顧無過錯第三方的原則進行處理。一般情況下:個人所有的財產歸該所有人;可以分割的共有財產,按雙方所占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0.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11.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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