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走失離婚,財產該怎么辦(家暴引起的離婚財產該怎么辦)
特邀律师

入贅5年妻子無故失蹤,如今房屋拆遷獲100萬,她出來爭財產怎么辦?
我叫張遠峰,來自四川攀枝花的一個山村里,從小就是個孤兒,吃百家飯穿百家衣長大的,在我15歲的時候認識了一個外鄉的手藝師傅,他見我可憐就收我為徒,把自己的手藝全數交給了我,可是好景不長,他就積勞成疾去世了,我把他安葬以后就只身來到城里發展,我運用自己的手藝周轉于各個小區,以幫人打家具為生。
因為我為人比較踏實,而且要錢不高,所以在小區里面的口碑很好,一次機緣巧合的機會我認識了阿倩,在她10歲的時候,她的父親就去世了,她的母親一個人把她養大,她為了照顧母親,所以想招一個上門女婿,但是沒有人愿意當上門女婿,她的婚事也就慢慢拖了下來,我跟阿倩相處幾次,覺得阿倩是那種特別賢惠的姑娘,而且做飯特別好吃, 我也時不時替她們干一些重活,比如換煤氣,修理電器等等,慢慢我跟阿倩互生好感,在岳母的操辦下,我跟阿倩就簡單吃了一頓飯,然后就去民政局領了證。
我們結婚以后,我覺得生活更有奔頭了,我跟阿倩商量在小區旁邊租了一個門面,我負責出去干活,阿倩就負責照看店面,日子雖然辛苦,但過得還算充實,結婚2年后,我們迎來了愛情的結晶,我們的兒子出生了,因為岳母患有舊疾,所以,我索性就讓阿倩在家照顧孩子,店里的事兒我一肩扛著,眼看著我們的存款突破了6位數,我跟阿倩決定回頭買套大點的房子,設想著以后的生活,我心里更加有了動力。
可是在兒子3歲的時候,阿倩卻失蹤了,她帶走了所有的存款,消失的無影無蹤,連岳母都不知道她去了哪里,我把她可能去的地方都找了一遍,但是沒有一點消息,那段時間我的心情非常頹廢,但是生活還要繼續,我只好關了店面,繼續干著原來的手藝,隨著年齡越來越大,加上岳母本就有舊疾,盡管我一直帶她看醫生,然后細心照顧她,可是最后她還是去世了,她在彌留之際還在不停地向我道歉,替阿倩道歉,還對我說謝謝,我哭著對她說:“媽,您不用道歉,不是您跟阿倩,我到現在還是一個無家可歸的流浪漢,是您給了我一個家,您沒有對不起我”。岳母去世后我把她的骨灰葬在了陵園。
隨著兒子上了小學,家里的生活也逐漸好了起來,后來我接到居委會的通知說我們這棟小區要拆遷了,因為岳母所在的這棟小區屬于老居民區,而且又位于繁華地段,所以按照政策,我們可以得到100萬的拆遷款,我知道這個消息心里非常高興,這樣一來,不僅房子可以換個新的,兒子也能去好一點的學校了,可是令我沒想到的是,失蹤5年的阿倩竟然突然出現,她變化非常大,我差點都沒認出她,她的打扮非常妖艷,整個像夜店的公主,她開口的第一句話不是問兒子怎么樣,也不是問岳母怎么樣,而是直接說這筆拆遷款她應該有一半,因為她是岳母的親生女兒,她擁有第一繼承權,所以,她提出平分。這時兒子剛好放學回家,看到自己的媽媽,他想要過去抱,卻被阿倩無情的拒絕了,看著阿倩冷淡的樣子,我非常生氣,我直接對她說:“這筆錢我一分都不會給你的”。阿倩聽完冷冷地說:“那咱們就法庭上見吧!”大家說,我能保住這筆拆遷款嗎?
點評:按照法律規定阿倩確實屬于第一繼承人,但是鑒于她沒有盡自己的贍養義務,而且還拒絕撫養兒子,沒有盡到撫養義務,所以她不會得到全部的拆遷款,但是她仍然會得到一小部分,像阿倩這樣的女人,我真的是無話可說,雖然法律無法制裁她,但是她會受到來自道德和天道的懲罰。
離婚沒有任何財產怎么辦
法律主觀:
離婚沒有財產的情況下也是可以要求分割財產的。從法律上來說,夫妻離婚時并不一定非要進行財產分割,如果雙方均不主張分割,法院不會主動要求分割。但在現實生活中,為了避免以后更多糾葛,最好在離婚時把共同財產分割的工作做好。,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沒有分到財產,不能不給子女撫養費。夫妻離異分割共有財產和孩子撫養權歸屬,是兩回事。不能以沒有分得婚后財產為由拒絕支付孩子撫養費用。如果對離異財產的分割有異議,可以在離異一年內提出訴訟來主張自己合法權益。但是如果拒絕支付法律規定的孩子撫養費,對方可以依法起訴維權。,離婚沒有財產分割首先應當寫明協議人雙方的姓名等具體個人信息;其次,寫明夫妻雙方感情經調解無效確已破裂,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協議;寫明協議中包含的具體事項;最后,寫明協議的時間。,“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時,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妻子走失離婚財產應該怎樣分割?
一、妻子走失 離婚財產 應該怎樣分割 妻子走失 離婚 共有財產原則均分,明確了 夫妻共同財產 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 二、 離婚財產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 婚姻法 》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三、婚 財產分割 協議的效力 按照 合同法 ,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為二: 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 強制執行 力,這一點與 訴訟離婚 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并沒有賦予 婚姻登記 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于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后,可申請執行。 所以,財產分割協議后不得在 離婚訴訟 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財產分割協議是 協議離婚 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二者在具體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協議離婚中的自愿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每一個環節。在財產分割協議中,一方可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給予對方都可(與此對比,訴訟離婚中則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方個人財產只能出于其他理由。)。承接協議離婚中的自愿原則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能作為協議離婚的一個環節而不可獨立于協議離婚之外,不能用于訴訟離婚中。 在我國關于離婚時候的財產分割是一個大問題,由于人們對于離婚財產分割的 法律知識 薄弱,在遇到此類問題的時候,往往不能簡單的解決。因此需要我們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保障自身的權利以及利益不受到任何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