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后檢察院提交新證據怎么處理
法院開庭后檢察院補充證據
法律主觀:
法院開庭后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是合法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 證據 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第二百零四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審判后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的怎么處理?
審判后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的處理方式是:直接針對新的犯罪事實提起訴訟,或者將案件退回給公安機關進行進一步的補充偵查。并且會按照數罪并罰的方式來對案件給出相應的處罰決定。
一、審判后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的怎么處理?
審判后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的處理方式是: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有新的犯罪事實,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起訴,或者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屬于檢察院管轄范圍內的自行偵查。如果是在偵查期間發現了新的犯罪事實的話,那么兩案合并處理,如果是在拘留期間發現的話那么將會以新發現的犯罪事實進行拘留。
二、補充偵查的內容是什么?
1. 如果發現新的犯罪事實,但不影響定性,如盜竊案,原來指控有3起,現在又發現1起,則檢察院可以追加起訴,或另行起訴;
2,如果發現新的事實,而影響指控的定性,如搶奪案中,發現被告人當時作案時攜帶了兇器,則檢察院可以變更起訴,變更為指控搶劫;
3.如果發現新的別的事實,如在審盜竊案時,又發現搶奪事實,檢察院可以追加起訴,或另行起訴。
4、如果上述內容,是法院發現的,可以告知出庭的公訴人或起訴的檢察院,建議追加起訴或變更起訴,如果檢察院不追加或變更,則法院只能對原來的起訴指控的事實進行審理和判決,當然檢察院指控A罪,法院可能以B罪判,不過審理的事實都是檢察院指控的同一個。
三、對于審判后又有新的犯罪事實的規定內容是什么?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如果在法院對于一個案件作出審判的過程中又發現了新的犯罪事實的,可以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對原審判結果進行撤回,并將案件退回至公安機關進行相應的補充偵查的工作,將所有的犯罪行為進行整合,適用于數罪并罰的可以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去判決。
開庭后有新證據怎么辦
法律分析:可以在開庭審理時或二審時提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一審開庭后還可以提供新證據嗎
開庭后還可以提交新的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一條條規定: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根據規定,當事人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的證據都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交。當事人超過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或者庭審結束后提交的證據,法院可以接受,并在證據收據上注明收到的時間,但對該證據可以不予審核。如提交的證據經審核認為足以改變案件的基本定性和主要事實,應當重新開庭對證據進行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其補償由此所支出的交通費、誤工費、差旅費等有關費用。
證據排除規則是: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證據并非就是非法證據。
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目前學術界存在著不同的理解。傳統觀點認為,只要是不具備合法性的證據都必須排除,而證據的合法性包括證據必須具備法定形式、具有合法的來源等等,不屬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七種形式的,不得采納為證據,不屬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形式的證據是非法證據。
實際上,這是對非法證據的一個誤解。非法證據排除的目的僅僅是為了確保公民基本權利不受侵犯,因此只有當一項證據的取得方式嚴重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的時候,該證據才是非法證據;其他所謂不符合“合法性”要求的證據,包括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證據并非就是非法證據。在理論上應當對非法證據的概念進行嚴格限制,而不能作過于廣泛的解釋。不屬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的證據,只要不被證據可采性規則排除,就能夠作為證據使用;非法證據只限于采用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如果對非法證據的定義過寬,會導致立法上難以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在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中,原則上是需要由被告進行舉證,因為此時適用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自然也就會要求員工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相應的證件,否則之后的判決結果就會對自己不利。而即使在開庭之后其實也是允許提交新證據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五十一條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
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
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的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期間限制。
當事人當庭提交的證據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庭審結束后被告是可以提交新的 證據 的,當事人在 一審 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 開庭審理 時提出。當事人在 二審程序 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 二審 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同時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當事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刑事二審新證據 檢察院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刑事案件到了檢察院的處理辦法:依法應由檢察機關依法進行審查,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提起訴訟。檢察機關可以自己立案起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在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后對犯罪嫌疑人提起訴訟;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 第二審期間,人民檢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交新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對方查閱、摘抄或者復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開庭后有了新證據該怎么辦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都是我們的法律是講求證據的,那么對此,由于法庭的審理是有著一定的流程的,對于證據的收集也有著相關的規定,相信很多人都不是非常的清楚,下面我為大家介紹一下關于新證據在開庭后取得該如何處理。
開庭后有了新證據該怎么辦
可以交給律師幫忙進行提交等,可以保留,在二審的時候提出。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當事人在再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
‘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1)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2)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提出“新的證據”所引發的法律后果
提出“新的證據”除對案件本身產生相應影響外,根據《證據規定》,還會產生以下兩個方面的后果:
1、由于當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內舉證,致使案件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因提出新的證據被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改判的,原審裁判不屬于錯誤裁判案件。
2、一方當事人請求(提出新的證據的)另一方當事人負擔由此增加的差旅、誤工、證人出庭作證、訴訟等合理費用以及由此擴大的直接損失,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為大家介紹的關于新證據的問題,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提醒大家在案件中證據是非常重要的,故大家一定要收集并且保存好,如果有什么不懂在案件發生的時候最好請律師幫忙處理,這樣可以更為有效,專業。
開庭后檢察院提交新證據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開庭后檢察院提交新證據比較重要的話就會被采納。如果是補充偵查后附入新的證據,重新遞交法院,審限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