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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犯罪訴訟程序的內容是什么

    2023.12.26 320人閱讀
    導讀: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與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同一人時,人民法院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為解決單位如何參與刑事訴訟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解釋》中專門對單位犯罪案件的審理程序作了原則規定: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單位的,代表被告單位出席的訴訟代表人應當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應當由單位的其他負責人作為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

    單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參與刑事訴訟?

    在單位犯罪的被追究對象中,有關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作為自然人參加刑事訴訟,其參與方式、訴訟權利和義務同普通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同。為解決單位如何參與刑事訴訟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解釋》中專門對單位犯罪案件的審理程序作了原則規定: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單位的,代表被告單位出席的訴訟代表人應當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應當由單位的其他負責人作為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與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同一人時,人民法院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單位犯罪案件,應當通知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應當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拘傳其到庭。人民法院審理單位犯罪案件,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享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開庭時,訴訟代表人席位于審判臺前左側。如果認為有必要,被告單位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中的有關規定委托辯護人。

    單位犯罪是由什么程序確定

    單位犯罪由訴訟程序確定,就是指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的刑事責任的特殊訴訟程序。

    單位犯罪訴訟程序要經過審查、確定訴訟代表人等一系列步驟,我國對于單位犯罪的處罰是“雙罰制”,不僅要對訴訟代表人進行處罰,而且相關的人員也要進行處罰,因為犯罪的主體不是個人,而是單位,所以訴訟方式也比較特殊。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刑事訴訟的程序是什么

    法律主觀:

    刑事訴訟的程序主要有:

    1、立案,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2、偵查,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3、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

    4、人民法院的審判階段。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

    刑事訴訟的程序有哪些

    刑事訴訟程序是:

    1、立案,依法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交付偵查或審判的訴訟活動;

    2、偵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機關為收集、查明、證實犯罪和緝獲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3、起訴有兩種,包括公訴和自訴;

    4、審判,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于依法向其提出訴訟請求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活動;

    5、執行則指刑事執行機關為了實施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包括:

    1、提起訴訟;

    2、申請仲裁;

    3、申請支付令;

    4、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5、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6、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7、申請強制執行;

    8、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9、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10、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刑事訴訟時效為二十年,相關規定如下: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刑事起訴時效的起算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訴訟程序是什么

    刑事訴訟主要包括五個階段:1.立案、2.偵查、3.起訴、4.審判、5.執行。1.立案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進行審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實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交付偵查或審判的訴訟活動;2.偵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機關為收集、查明、證實犯罪和緝獲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3.起訴有兩種,包括公訴和自訴;4.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于依法向其提出訴訟請求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活動;5.執行則指刑事執行機關為了實施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在我國,刑事執行的主體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等。

    刑事訴訟法的五大程序分別是什么

    法律主觀:

    刑事訴訟價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諸項內容,其中每項內容又包含著非常豐富的內涵。

    一、刑事訴訟法的五大程序分別是什么

    1、立案

    社會上出現了涉嫌犯罪的事件,偵查機關可能是基于有關單位或個人報案、控告、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等原因而介入,進行初步的調查后,如果認為這一事件中存在犯罪事實并應該對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則予以立案,從而啟動了刑事訴訟程序。這里的偵查機關,一般指公安機關。刑事案件主要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另外,檢察院負責偵查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國家安全機關負責偵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軍隊保衛部門負責偵查涉嫌軍職犯罪案件;監獄內的犯罪案件,由監獄負責偵查。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些案件只有當事人直接到法院起訴法院才處理,公安機關和檢察院都不直接介入,這也就是上面圖示中所謂的自訴案件。它包括侮辱、誹謗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侵占案件。

    如果被害人及其家屬認為偵查機關系應該立案而不立案,怎么辦?見“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害方的權利”欄目。

    2、偵查

    偵查機關立案以后,開始進行偵查。偵查的目的有兩個,一是找到犯罪人,一是收集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嫌疑的人為了防止其阻礙訴訟的正常進行,如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毀滅證據、逃跑、自殺等情形,可以采取強度不同的強制措施,常見的如取保候審、拘留、逮捕等。為了弄清事實真相和收集證據,公安機關有權采取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證人,進行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組織鑒定、發布通緝令等偵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此階段律師可能起到的作用,見“刑事訴訟過程中辯護律師的作用”欄目。

    偵查機關經過一系列偵查活動,對于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撤消案件的決定,并制作《撤消案件決定書》,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認為案件事實已經基本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會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處罰的,公安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時,可以注明具備不起訴的條件,由檢察院審查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此階段辯護律師的作用,見“刑事訴訟過程中辯護律師的作用”欄目。

    3、審查起訴

    檢察院接到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以后,案件進入到審查起訴階段。在這一階段,檢察院會對《起訴意見書》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進行全面審查,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的意見,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見,調查核實其他證據,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對案件作進一步偵查時,可以決定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除上述退回補充偵查,由偵查機關作出撤消案件處理的以外,檢察院審查后,在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的前提下,會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對于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向人民法院起訴;二是對于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免除處罰的,或者補充偵查的案件證據仍然不足的,不將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審判,即不起訴。

    如果被害人及其家屬認為檢察院應該起訴而不起訴,怎么辦?見“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害方的權利”欄目。

    4、審判階段

    法院在收到并審查檢察院移送起訴的案件后,除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一般會公開開庭審理。法庭審理后,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判決宣告后,如被告人和檢察院不提出上訴或抗訴,則該判決在10日后生效并交付執行。被告人如果對判決不服,可以在10日內以口頭或書狀形式提出上訴。檢察院不服判決可以提起抗訴。

    二審法院接到上訴或抗訴后,可能開庭審理,也可能只是進行書面審理。其如果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的,維持原判;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錯誤的,撤消原判,直接改判;原審法院審判過程中違反程序的,撤消原判,發回重審。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程序到此終結。

    判決作出以后,檢察院或者被告人如有異議,可以依法抗訴和申訴,但上訴和申訴并不必然啟動再審程序。

    5、執行

    執行則指刑事執行機關為了實施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在我國,刑事執行的主體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等。

    二、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有哪些?

    1、從程序上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訴訟的程序一般包括哪幾個

    一、訴訟的程序一般包括哪幾個

    1、訴訟的程序一般包括六個,分別是:

    (1)撰寫民事起訴狀,根據被告的人數提供起訴狀的副本;

    (2)起訴狀準備好后,到法院立案庭正式提起訴訟,法院先受理后,拿著受理通知書到指定的銀行繳納受理費。等待法院的通知;

    (3)法院通知被告舉證;

    (4)法院發送傳票,通知雙方當事人開庭時間和地點;

    (5)開庭審理;

    (6)法院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民事訴訟二審程序有哪些

    1、 立案。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2、證據交換。上訴的裁定或者判決,又告訴庭審查后直接進行裁決;

    3、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4、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5、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6、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7、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8、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9、宣判。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

    刑事訴訟一般程序怎么做,刑事訴訟普通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刑事訴訟的普通程序由合議庭審理,審理期限為二到三個月。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七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審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第二百一十八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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