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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基地可否作為遺產繼承(宅基地繼承最新政策)

    2023.12.26 180人閱讀
    導讀: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的法律規定宅基地繼承的規定是:宅基地是農村家庭戶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根據《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根據《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

    宅基地可以繼承嗎

    根據最新的政策規定,農村的宅基地也可以繼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能夠被繼承的應當是宅基地的使用權。根據《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宅基地所有權歸本村村民集體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根據最新的政策規定,自然資源部、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門明確答復,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換句話說,不僅是本村村民,外村人士也可以繼承宅基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條 遺產范圍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的答復

    六、關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問題。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根據《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恫粍赢a登記操作規范(試行)》明確規定,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關規定辦理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的法律規定

    宅基地繼承的規定是:宅基地是農村家庭戶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宅基地不屬于被繼承人遺留的合法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農村宅基地是屬于農村集體組織所有,所以農村的宅基地繼承必須要有房屋為基礎,通過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才能夠獲得宅基地的繼承權利;宅基地只能繼承使用權,目前宅基地權利分為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類,宅基地的所有權是屬于農村集體組織所有,資格權只有農村集體組織成員才能獲得,而只有使用權能夠進行繼承。想要獲得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還有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宅基地上必須要擁有房屋,如果宅基地上沒有房屋、或者宅基地上房屋倒塌之后,這一類宅基地不允許繼承,將會被農村集體組織收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宅基地可否作為遺產繼承?

    法律分析:宅基地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使用權屬于房屋所有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宅基地是否能作為遺產繼承

    法律分析:農村宅基地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是村集體依法無償劃撥給農民建房的。農民只有使用權,沒有處分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宅基地可以繼承嗎

    宅基地不能夠繼承。宅基地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集體召開會議統一進行討論審批分配,宅基地不屬于被繼承人遺留的合法財產故不能成為遺產,不能進行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宅基地可以繼承嗎

    一、民法典宅基地可以繼承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宅基地是不可以繼承的,因為它不屬于公民的財產,但是宅基地上面的房子是可以繼承的。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所有權屬銷敗于集體,農村居民只有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能單獨作為遺產進行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虧前顫百二十二條 【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二、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能夠適用遺贈嗎

    雖然宅基地上房屋可以進行繼承,但這只是對基于親緣關系的宅基地上房屋流轉的特殊認可,并不意味著在沒有親緣身份關系的人之間可以通過遺贈形式合法取得宅基地上房屋。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強烈的人身依附性,其設定是為了給農民基本的生活資料和生悔賀活保障,實現居者有其屋的目的 。因此,為了避免農村房地資源的流失,不具有本村集體組織成員身份的非親緣關系人,不得通過遺贈的方式取得農村房屋的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可以繼承嗎

    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是可以繼承的,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都是不能繼承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村集體,而宅基地使用權屬于宅基地對應戶集體所有,因此是不存在繼承的問題的。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被繼承人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人均有繼承權。

    2、宅基地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如果繼承人不屬于農民戶口的,不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

    3、村委會有權將宅基地使用權收回,被繼承人可以將宅基地上的附著物拆除清理,或者按規定將該處住宅賣給本村有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

    可以繼承宅基地使用權的有:

    1、子女

    農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體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由子女依法繼承,不論子女戶口是否在本村內。在房屋存續期限內,房屋占有范圍內的宅基地可以繼續使用至房屋消滅時止。

    原是農村居民,子女參加工作已為城鎮人口,在農村的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權應當交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房屋還存在的,其房屋是個人的私有財產,宅基地允許房屋繼承人使用。

    2、親屬

    孤寡老人在晚年的時候,他的近家門親屬,比如同輩兄弟們中的某個孩子,會以過繼,或者以頂門的方式來照顧老人的生活起居,那么老人去世后財產房子就由這個人來繼承了。

    老人沒有近家門親屬,也可由比較遠一點的親戚,在老人晚年的時候,來照顧老人的生活起居。這個首先要征得老人愿意,也要經過村上同意后,才能搬到老人家里來與老人一起生活,老人去世后就由這個親戚,繼承老人留下的一切財產了。

    3、家中僅有女兒且已出嫁

    (1)女兒出嫁,同時戶口也已經外遷。

    女兒可以繼承父母的房屋,繼承房屋后也就等于間接的擁有了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權,但這個使用權是有限的,原來的房屋不允許再進行翻建及新建,只能進行維修加固,當房屋因倒塌等原因消滅后,將會被父母原來所在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2)女兒出嫁,戶口并沒有外遷。

    那么女兒依然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將該宅基地確權在自己名下,也就可以再重新蓋房子或者將其轉讓給本村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村民。

    老人去世后其宅基地應由村集體收回,但該宅基地上有房屋,且老人依據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及遺贈扶養協議有繼承人,房屋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的原則,繼承人需要繼承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

    對于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繼承房屋,可按相關規定辦理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附注欄注記的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在房屋存續期限其房屋屬于繼承人的私有財產。

    農村宅基地是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定的成員,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標準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土地則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1、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于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實踐中,農民宅基地的繼承問題可以分為下列情況: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準后取得被繼承房屋的宅基地;

    2、如果不符合申請條件,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于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繼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形處理。

    宅基地可否作為遺產來繼承

    法律分析:宅基地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農村宅基地屬于村集體所有,個人沒有所有權不能成為遺產,故不能繼承。但可以進行土地變更登記,通過繼承房屋來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農村宅基地可以繼承嗎?法規怎樣?

    農村的宅基地是不可以當做遺產繼承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的土地屬于本村村民集體共有,宅基地不是個人的資產,可是宅基地上修建的自建房可以被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

    一、農村宅基地繼承法律規定是什么?

    農村宅基地不可以被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p>

    第九條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村居民所使用的宅基地權屬是歸村集體所有,村民僅享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一律不準買賣和轉讓。宅基地不屬于公民的私有財產,因而不發生繼承問題。

    然而房屋等不動產是建筑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是屬于居民自己所有的,因此遵循“房地不分離”的原則,凡是房屋產權合法繼承的,宅基地的使用權也隨之轉移。

    二、農村自建房的繼承人順序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復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三、遺產繼承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六條制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知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道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法律上對遺產的范圍規定的非常清楚,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都不可以被繼承的,如果宅基地上沒有修房子,那么在當事人去世以后,宅基地就應該收歸集體所有,宅基地上有自建房的,戶口已經遷出去的子女也有權利繼承。

    宅基地可否作為遺產繼承

    在農村地區,有很多的宅基地是屬于集體所有的,所有如果要建筑房屋的話還需要提交申請。宅基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是分開的,一般來說宅基地不可以隨意轉讓。那么宅基地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嗎?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的解答。

    一、宅基地可否作為遺產繼承

    不能的。

    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使用權屬于房屋所有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

    所以宅基地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公民個人所有,可以繼承。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公民繼承了房屋,當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

    目前對農村房屋繼承沒有出臺具體規定,合實踐操作,在“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且面積不得超過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的標準”前提下,本村村民與城市居民因繼承取得農村房屋的結果是不一樣的。

    本村村民因繼承取得多處住宅的,原則上不作處理,村民可以出賣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維持原狀,但不得翻建。房屋損壞后多余的宅基地應當依法收回。城市居民繼承后,因為不是本村村民,無法變更宅基地審批表,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決定收回宅基地,此時繼承人面臨自行拆房的風險;另一種是經過鄉人民政府批準,按照規定價格出售給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的村民。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二、誰是繼承訴訟的訴訟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只要符合這四個要件法院就應當予以受理,告一人還是告數人,告與不告都是當事人的權利。

    繼承訴訟開始后,如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既不愿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故此,如果起訴時原告只起訴了部分繼承人作被告,法院應當追加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申請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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