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專業分包需經甲方同意嗎(建筑工程專業分包項目)
勞務分包需要建設單位同意嗎
勞務分包需要建設單位同意。
分包是指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的行為,分包主體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征得發包人的同意,主體結構施工不得分包、非主體結構工程可以分包,工程不得全部分包、不得再次進行分包。
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的區別:
1、兩者對應的主體不同。勞務分包指的是勞務分包人與總包人或專業承包人之間發生的行為關系,而工程分包指的是總包人和專業承包人之間發生的行為關系;
2、兩者對象不同。勞務分包的對象是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涉及到人的勞務部分,而工程分包的對象是工程;
3、兩者合同效力不同。勞務分包屬于合法的行為,法律也并沒有禁止,而工程分包如果沒有取得發包人的同意,就屬于無效行為;
4、兩者法律后果不同。勞務分包雙方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而工程分包會牽連到發包人,發包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勞務分包作業,是指施工承包單位或者專業承包單位將其承攬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單位完成的活動。
【法律依據】:
《建筑法》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
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
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設工程分包必須征得建設單位同意???
建設工程分包必須征得建設單位同意,總承包單位分包工程應當經過建設單位認可。總承包單位甲公司將部分非主體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乙分包公司,且已征得建設單位同意。根據《建筑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乙分包公司應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甲總承包單位負責。
工程主體結構或關鍵部位的施工必須由承包單位自行完成,不得分包。工程分包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符合上述條件的工程分包是合法分包,違反其中任何一個條件的分包即非法分包。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擴展資料
工程總承包單位必須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不得承擔分包任務。
工程分包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認可形式有兩種:
一是在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應按約定進行工程分包;
二是在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的,工程分包須經建設單位的書面同意。工程總承包單位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通過投標承攬工程的,工程需要分包的,在投標時就應明確分包的內容。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總包分包需要甲方認可嗎
法律主觀:
分包受總包管理,但是甲方負責管理總包。《 建筑法 》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 承包合同 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 承擔連帶責任 。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法律客觀:
《建筑法》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工程專業分包規定
對于建筑工程項目來說,分包是很常見的現象,分包過程中需要合法,分包方與發包方雙方之間還需要簽訂合同。我國法律上也對建筑工程專業分包進行了規定,那么建筑工程專業分包規定是什么呢?下面就由我為你介紹關于建筑工程專業分包規定的相關內容。一、建筑工程專業分包規定
(一)《建筑法》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法》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五十五條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九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十六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二、建設工程分包應遵循的原則
根據《民法典》、《建筑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工程的分包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總承包人對建設工程進行分包的,應當征得發包人的同意,總包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2)總包單位必須自行完成建設項目(或單項、單位工程)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專業性較強的工程可分包給營業條件符合該工程技術要求的建筑安裝單位。其中建設項目、單項工程的主要部分,是指技術復雜、工程質量要求高的單位工程;單位工程的主要部分,是指工程的主體結構;專業性較強的工程,是指工藝設備安裝、結構吊裝工程或專業化施工的分部分項工程。結構和技術要求相同的群體工程,總包單位應自行完成半數以上的單位工程。
(3)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的一部分或幾部分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而不能將全部工程都分包出去。
(4)分包單位必須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得再行分包。但是屬于金屬容器的氣密性試驗、壓力試驗、工藝設備安裝的調試工作、吊裝工程的焊縫探傷檢查、打樁和高級裝修等特殊專業技術作業除外。
(5)為保證工程質量,切實保護發包人的利益,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的工作成果對發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三、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第一,建議業主應在招投標階段將指定分包內容明確化,業主招標文件不明確時應及時提出咨詢。應在總承包合同條款中詳細約定指定分包工程的具體內容,明確承、發包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費用的收取方法。
第二,總包合同中,總包承包范圍、工程工期等方面盡可能約定不包含指定分包工程內容。
第三,作為總承包人,應盡量避免與指定分包人簽訂指定分包合同,爭取使發包人與指定分包人直接簽訂指定分包合同,使指定分包工程變為總包合同外工程。
第四,若必須與指定分包人簽訂指定分包合同的,爭取簽訂包括發包人、指定分包人在內的三方協議,約定總承包人僅履行總包管理之責,付款義務在發包人一方。
第五,應保存好施工過程中與指定分包人之間的往來函件、簽證、會議紀要等原始書面的證據資料。
第六,在指定分包工程的工程款經過總包帳戶情形下,指定分包合同中還可明確約定,總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工程款應以總承包人收到發包人的該部分工程款為前提條件,若指定分包人在不具備該前提條件的情況下,以任何形式向總承包人主張工程款均視為違約,應承擔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第七,若必須只與指定分包人簽訂指定分包合同的,應和發包人、指定分包人明確約定,應付給指定分包人的資金(工程款)必須先進入總包帳戶之后再付給指定分包人,力戒發包人直接付款給指定分包人,同時可要求指定分包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
以上就是為你介紹的關于建筑工程專業分包規定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建筑工程專業分包規定在我國的《建筑法》以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都有所規定,分包方在進行分包的時候需要履行其規定。
分包需要甲方同意嗎
法律主觀:
1、自身是否具有將工程分包的權利; 2、乙方是否具有實施分包工程的資質。 3、其他需要注意的問題也很多,但注意的是: (1)建議業主應在招投標階段將指定分包內容明確化,業主招標文件不明確時應及時提出咨詢。應在 總承包合同 條款中詳細約定指定分包工程的具體內容,明確承、發包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費用的收取方法。 (2)總包合同中,總包承包范圍、工程工期等方面盡可能約定不包含指定分包工程內容。 (3)作為總承包人,應盡量避免與指定分包人簽訂指定分包合同,爭取使發包人與指定分包人直接簽訂指定分包合同,使指定分包工程變為總包合同外工程。 (4)若必須與指定分包人簽訂指定分包合同的,爭取簽訂包括發包人、指定分包人在內的三方協議,約定總承包人僅履行總包管理之責,付款義務在發包人一方。 (5)應保存好施工過程中與指定分包人之間的往來函件、簽證、會議紀要等原始書面的證據資料。 (6)在指定分包工程的工程款經過總包帳戶情形下,指定分包合同中還可明確約定,總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工程款應以總承包人收到發包人的該部分工程款為前提條件,若指定分包人在不具備該前提條件的情況下,以任何形式向總承包人主張工程款均視為違約,應承擔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7)若必須只與指定分包人簽訂指定分包合同的,應和發包人、指定分包人明確約定,應付給指定分包人的資金(工程款)必須先進入總包帳戶之后再付給指定分包人,力戒發包人直接付款給指定分包人,同時可要求指定分包人提供 履約保證金 或履約保函。
法律客觀:
《建筑法》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
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
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專業分包是否經過業主同意
法律分析:專業分包需要經過業主同意。無論是非專業分包還是專業分包均需要發包人同意。分包是相對與總包而言的,是總承包人將一部分施工承包權分包給分包人完成的行為。根據分包所指向的施工承包權所涉及的專業性質,分包可分為非專業施工分包、專業施工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一般情況下,專業施工分包又可以分為指定專業施工分包和非指定專業施工分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 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