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違約責任怎么去承擔(土地承包合同違約責任)
果園承包違約怎么處理
果園承包合同違約責任怎么處理
1、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的概念。繼續履行也稱強制實際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其特征為:
(1)繼續履行是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合同履行。具體表現在:繼續履行以違約為前提;繼續履行體現了法的強制;繼續履行不依附于其他責任形式。
(2)繼續履行的內容表現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義務,這一點與一般履行并無不同。
(3)繼續履行以對方當事人(守約方)請求為條件,法院不得徑行判決。
繼續履行的適用。繼續履行的適用,因債務性質的不同而不同:
金錢債務: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金錢債務只存在遲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應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的責任形式。
非金錢債務:有條件適用繼續履行。對非金錢債務,原則上可以請求繼續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債務的標的不適用強制履行或者強制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如季節性物品之供應)。
2、采取補救措施
采取補救措施的含義。采取補救措施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質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這種責任形式,與繼續履行(解決不履行問題)和賠償損失具有互補性。
采取補救措施的類型。關于采取補救措施的具體方式,我國相關法律做了如下規定:
(1)合同法第111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定為: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
(3)產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退貨。
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用。在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上,應注意以下幾點:
(1)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以合同對質量不合格的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而依合同法第61條仍不能確定違約責任為前提。換言之,對于不適當履行的違約責任形式,當事人有約定者應依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者,首先應按照合同法第61條規定確定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條規定確定違約責任的,才適用這些補救措施。
(2)應以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大小為依據,確定與之相適應的補救方式。
(3)受害方對補救措施享有選擇權,但選定的方式應當合理。
3、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的概念與確定方式。賠償損失,在合同法上也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如下特點:
(1)賠償損失是最重要的違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根本救濟功能,任何其他責任形式都可以轉化為損害賠償。
(2)賠償損失是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損失。金錢為一般等價物,任何損失一般都可以轉化為金錢,因此,賠償損失主要指金錢賠償。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錢作為賠償。
(3)賠償損失是由違約方賠償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首先,賠償損失是對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與違約行為無關的損失不在賠償之列。其次,賠償損失是對守約方所遭受損失的一種補償,而不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
(4)賠償損失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違約賠償的范圍和數額,可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既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也可以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賠償損失的確定方式有兩種:法定損害賠償和約定損害賠償。
法定損害賠償。法定損害賠償是指由法律規定的,由違約方對守約方因其違約行為而對守約方遭受的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法定損害賠償應遵循以下原則:
(1)完全賠償原則。違約方對于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全部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具體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積極損失與消極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合同法第113條規定,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可見其賠償范圍包括現有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前者主要表現為標的物滅失、為準備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費用、停工損失、為減少違約損失而支出的費用、訴訟費用等:后者是指在合同適當履行后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利益。
(2)合理預見規則。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以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損失為限。合理預見規則是限制法定違約損害賠償范圍的一項重要規則,其理論基礎是意思自治原則和公平原則。對此應把握以下幾點:
1合理預見規則是限制包括現實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的損失賠償總額的規則,不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
2合理預見規則不適用于約定損害賠償;
3是否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可能的損失,應當根據訂立合同時的事實或者情況加以判斷。
減輕損失規則。一方違約后,另一方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其特點是:一方違約導致了損失的發生;相對方未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造成了損失的擴大。
約定損害賠償。約定損害賠償,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或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它具有預定型(締約時確定)、從屬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附條件性(以損失的發生為條件)。
4、違約金
違約金的概念和性質。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或財物。
依不同標準,違約金可分為:
(1)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
(2)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賠償性)違約金。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國的違約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種形態,合同法則做了全新的規定。
根據現行合同法的規定,違約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合同條款之一);
(2)是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定額損害賠償金);
(3)是對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約定(不同于一般合同義務)。
關于違約金的性質,一般認為,現行合同法所確立的違約金制度是不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制度,而屬于賠償性違約金制度。即使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于實際損失,也不能改變這種基本屬性。關于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單純的懲罰性違約金,合同法未作明確規定。通說認為此種約定并非無效,但其性質仍屬違約的損害賠償。
違約金的增加或減少。違約金是對損害賠償額的預先約定,既可能高于實際損失,也可能低于實際損失,畸高和畸低均會導致不公平結果。為此,各國法律規定法官對違約金具有變更權,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也做了規定。其特點是:
(1)以約定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或“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為條件;
(2)經當事人請求;
(3)由法院或仲裁機構裁量;
(4)“予以增加”或“予以適當減少”。
果園承包合同違約責任的處理,包括繼續履行,使得雙方權利義務得到實現,或是采取補救措施彌補損失,實在不能履行之時就要承擔賠償責任或是賠償違約金。希望這些內容可以幫到您。
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合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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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承包合同違約責任該怎么追究
法律主觀:
施工合同歸責原則為嚴格責任,只要一方有違約行為,不論是否存在主觀過失或故意,都應 承擔民事責任 。具體有如下幾種: (一)發包人未及時撥付進度款時:(1)承包人應按書面催告發包人,發包人在催告函的合理期限內未付清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期,并可要求賠償停工損失。(2)但承包人雖提出口頭異議但仍繼續施工的,發生糾紛后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承擔此違約責任時,因承包人舉證不充分故而不予支持。 (二)中途停工:誰引起停工由誰承擔。 (三)隱蔽工程:隱蔽工程經雙方驗收后,承包人繼續施工而發現隱蔽工程存在質量問題造成損失,發包人應承擔相應過錯責任;若屬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有過錯的,應按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四)三無工程被責令停工的,承包人仍按發包人要求繼續施工,其損失主要部分由發包人承擔,次要部分由承包人承擔。 (五)固定造價合同。遇到建材漲價風險時處理。漲價屬正常市場風險的,漲價部分由承包人自理。漲價超過正常市場風險的,承包人可要求增加工程價款。但是實務中很難認定,漲價風險是否屬正常市場風險,因而—旦鑒定固定造價合同后不太可能讓承包人追加工程價款。 (六)逾期交付,承包人應 承擔違約責任 。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要求承包人支付 約定違約金 。倘若發包人損失超過違約金的,發包人可 要求對方賠償 。但作為違約金具有補償性質,其罰懲性不強。故發包人要求賠償金額不得超過雙方締約時可預見限額。 (七)提前使用問題。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提前使用,擅自使用所致質量等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若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負責。但需明確的,即使是發包人擅自使用,也不免除承包人在合理期間對工程結構、基礎工程的質量責任。 (八)竣工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應將工程及資料交付發包人。實際工作中,常發生承包人因為發包人未付清工程款而拒交工程的情況。發包人無法行使占有、處分權利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但值得一提的是在發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之前,承包人拒交工程的,對承包人還是有好處的。按照最高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批復,同一工程有優先權,抵押權的,優先權優于抵押權。建設價款可就標的拍賣款,變賣款享有 優先受償權 。而進行變賣的前提,承包人仍占有、支配工程。 (九)拒絕驗收問題:工程竣工后,約定驗收期滿,發包人拒絕驗收,承包人可單方與有關部門組織驗收,驗收費用各半承擔。若因發包人拒絕提供驗收資料、文件,致使無法驗收的,視為發包人對工程已驗收合格。 (十) 拖欠工程款 :應從驗收后或約定付款期滿之次日起算滯納金。發包人拒絕,拖延驗收的,應從約定驗收期滿次日起算滯納金。未約定驗收期的,以工程竣工:日或施工人要求發包人驗收期滿次日起算滯納金。
承包合同違約的情形有哪些
工程合同承包人發生以下情況視為違約:(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2)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3)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法律依據】
根據2024年實施的《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條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百零二條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關聯法條釋義沿革信息
第八百零三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法律關聯法條釋義沿革信息
第八百零四條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工程承包合同違約后該如何維權
法律主觀:
1、強制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如果對方仍不履行的,守約方可以經仲裁或訴訟確認后,申請法院強制對方履行。,2、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3、支付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4、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格或者報酬,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格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1、行為,也就是一方當事人必須有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這是構成違約責任的客觀條件。違約行為只能在特定的關系中才能產生。違約行為發生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已經存在著合同關系。如果合同關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無效),則不發生違約行為。,2、過錯,即違約一方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這也是違約責任的主觀要件。當事人違約可能有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對方違約等。因這些原因引起違約,當事人不能承擔違約責任。只有因違約當事人的原因造成違約責任。因此,違約當事人要承擔違約責任,主觀上必須要有過錯。而在雙方過錯的情況下,過錯的大小是其承擔違約責任大小的依據。,3、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指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了財產上的損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從權利角度考慮,只要有違約行為,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就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其損失即已發生。在違約人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必考慮對方當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損害及損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則必須考慮當事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害。,4、因果關系,即違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違約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只限于因其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其他損失,違約人自然沒有賠償的義務。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對這兩種損害違約人應賠償。,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算違約金。違約金的設立,是為了保證債的履行,即使對方沒有遭受任何財產損失,也要按法律的規定給付違約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生活當中發生合同違約是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為,亦稱為合同債務不履行。合同違約不是只能主觀錯誤,在生活中也有很多是履行不能的情況,這種情況下,我們也應該給予一定的理解與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