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罪立案標準是怎么樣的(強迫交易罪立案標準與量刑標準)
2024年強迫交易罪的立案標準
法律主觀:
強迫交易罪的立案標準是這樣的:行為人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強迫交易數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千元以上的;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一千元以上的。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八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強迫交易數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千元以上的; (五)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強迫交易罪立案標準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司法解釋如下,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強迫交易數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千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強買強賣商品的;(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強迫交易罪如何認定
強迫交易罪 如何認定:強迫交易行為屬一種擾亂市場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這種行為在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中并不鮮見,因此,本法為了不至于打擊面過大,而規定了強行商品交易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應當包括以下幾點: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 2、多次強迫交易的; 3、社會影響惡劣的; 4、給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較為嚴重后果的; 5、強迫交易嚴重擾亂市場的; 6、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強迫交易的。行為人用輕微的威脅手段進行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務,行為很有節制、獲利很有限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不能認為是犯罪。本罪必須發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中,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有交易事實存在,雖然這種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強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沒有這種交易存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立即劫取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是 搶劫 行為,而不構成強迫交易罪。
強買強賣立案標準是怎么的
強買強賣刑法中叫做強迫交易罪。根據刑法第22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立案:
1、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情節嚴重的;
2、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第1種情形,“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追究。所渭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強制,使其不得不購買行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將其商品出賣給行為人。所謂威脅,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行暴力侵害相威脅,或以其他方式進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出于恐懼而被迫購買行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將其商品出賣給行為人。這里的“情節嚴重”,是指多次強迫交易的;強迫交易數額巨大的;以強迫交易手段推銷偽劣商品的;造成惡劣影響的;造成被強迫人人身傷害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等。
3、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第2種情形,“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追究。這里的“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強制,使其不得不向行為人提供服務或不得不接受行為人的服務。這里的“威脅”,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行暴力侵害相威脅,或以其他方式進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出于恐懼而不得不向行為人提供服務或不得不接受行為人的服務
4、(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強迫交易數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千元以上的;
(五)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