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系統的公安機關負責偵查哪些案件
林業系統公安機關管轄范圍
林業系統的公安機關負責其轄區內的盜伐、濫伐林木、危害陸生野生動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偵查;大面積林區的林業公安機關還負責轄區內其他刑事案件的偵查。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森林公安機關查處的四類案件
森林公安主要承擔職責:
一是立案偵查涉林(包括森林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林地資源等)違法犯罪案件。
二是立案查處管轄范圍內的治安案件,也就是維護轄區治安秩序穩定。
三是根據林業部門授權,立案查處有關林業行政案件。
四是負責森林防火工作。
鐵路公安機關管轄范圍
法律分析:鐵路、交通、民航系統的機關、廠、段、院、校、所、隊、工區等單位發生的刑事案件,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工作區域內和列車、輪船、民航飛機內發生的刑事案件,鐵路建設施工工地發生的刑事案件,鐵路沿線、水運航線發生的盜竊或者破壞鐵路、水運、通訊、電力線路和其它重要設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內部職工在鐵路、交通線上執行任務中發生的案件,分別由發案地鐵路、交通、民航公安機關管轄。林業系統的公安機關負責其轄區內的盜伐、濫伐林木、危害陸生野生動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偵查;大面積林區的林業公安機關還負責轄區內其它刑事案件的偵查。未建立專門林業公安機關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時,應當將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涉嫌主罪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涉嫌主罪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法律依據:《鐵道部公安局關于鐵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貫徹實施公安部三部規章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關于確定各級鐵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消防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由鐵路公安局消防處組織實施,各鐵路公安局、處消防機構的職責分工由鐵路公安局作出規定。根據106號令的規定,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均應由二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實行主責承辦、技術復核、審驗分離和集體會審等制度。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和行政審批應當由不同的人員承擔,消防設計審核主責承辦人不得作為同一工程的消防驗收主責承辦人,一項工程的具體審核、驗收工作至少由4人完成。各鐵路公安局、處應按照規定盡快調整充實建設工程消防審、驗人員,避免因程序違法承擔法律責任。
森林公安機關可以管轄哪些刑事犯罪案件
森林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管轄范圍
森林公安機關管轄在其轄區內發生的刑法規定的下列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
1、盜伐林木案件(刑法第345條第一款);
2、濫伐林木案件(刑法第345條第二款);
3、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林木案件(《刑法》第345條第3款,《修正案(四)》第7條第3款,取消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罪名);
4、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件(《刑法》第344條,《修正案(四)》第6條,取消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罪罪名);
5、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案件(《刑法》第344條,《修正案(四)》第6條);
6、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案件(刑法第341條第一款);
7、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制品案件(刑法第341條第一款);
8、非法狩獵案件(刑法第341條第二款);
9、走私珍貴陸生野生動物、珍貴陸生野生動物制品案件(刑法第151條第二款);
10、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刑法第151條第三款);
11、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燒毀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刑法第ll4條、刑法第115條第一款);
12、失火案件中,過失燒毀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刑法第ll5條第二款);
13、聚眾哄搶案件中,哄搶林木的案件(刑法第268條);
14、破壞生產經營案件中,故意毀壞用于造林、育林、護林和木材生產的機械設備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林業生產經營的案件(刑法第276條);
15、非法經營案件中,買賣《允許進口證明書》、《允許出口證明書》、《允許再出口證明書》、進出口原產地證明及國家機關批準的其他關于林業和陸生野生動物的經營許可證明文件的案件及私自非法收購、出售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案件 (刑法第225條);
16、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案件中,偽造、變造、買賣林木和陸生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進出口原產地證明、狩獵證、特許獵捕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明、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審核同意書、育林基金等繳費收據以及由國家機關批準的其他關于林業和陸生野生動物公文、證件的案件(刑法第280條第一、二款);
17、盜竊案件中,盜竊國家、集體、他人所有并已經伐倒的樹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以謀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非法實施采種、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等以及盜竊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264條);
18、搶劫案件中,搶劫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263條);
19、搶奪案件中,搶奪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267條);
20、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案件中,涉及被盜伐的林木、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312條);
21、故意毀壞財物案件中,故意毀壞森林或其他林木的案件(第275條);
22、亂占濫用林地案件中,非法轉讓、倒賣林地使用權、非法占用林地、濫用林地管理職權的案件(刑法第228條、342條、410條);
23、非法占用農用地案件中,非法占用林地的案件 (《刑法》第342條,《修正案(二)》,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