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什么(不安抗辯權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什么(不安抗辯權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什么(不安抗辯權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答案】:B、C、E
不安抗辨權的成立須符合以下條件:(1)雙方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 務;(2)債務履行有先后順序;(3)履行順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下降,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 務能力的情況;(4)履行順序在后的當事人未提供適當擔保。故應選BCE項。
法律分析: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該兩項債務基于對價關系
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不允許在后給付義務人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行使不安抗辯權,只能在其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危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卻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還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3、后給付義務人未提供適當擔保
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但若提供適當擔保時,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不會受到損害,故不得行使不安抗辯權;只有在未提供適當擔保,危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成立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為了兼顧后給付義務人的利益,也便于他能及時提供適當擔保,先給付義務人行使不安抗辯權,應及時通知后給付義務人,并負有舉證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義務。
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不安抗辯權具備其成立要件時,先給付義務人在后給付義務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供適當擔保前,有權拒絕自己的給付。后給付義務人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適當擔保時,先給付義務人應當履行合同。后給付義務人在約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有權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