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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怎么幫

    2023.12.27 335人閱讀
    導讀:法律客觀:根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的,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法律主觀:離婚時,如果一方有生活困難的情形,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適當幫助的具體辦法,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生活困難一方的實際需要和另一方的經濟能力等具體情況判定,幫助的內容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是所有權、使用權等實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錢。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

    法律主觀:

    離婚時,如果一方有生活困難的情形,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所謂的適當幫助是指在不影響提供幫助的一方的生活的前提下,對生活困難一方給予一次性幫助。實行幫助的具體方式可以由雙方協議決定,雙方協議不成的或者另一方不愿意幫助的,可以去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客觀:

    根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該怎么辦?

    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的,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根據《民法典》夫妻之間有相互撫養的義務,夫妻一方因生活困難、喪失勞動能力、缺乏生活來源、年老、患病等原因,無獨立生活能力確實需要扶養;對方有扶養能力的,可以要求其給予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離婚時,一方因生活困難需要另一方幫助的,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一方生活困難的情形在離婚時已實際存在,而不是離婚后的任何時間發生生活困難另一方都必須給予幫助;

    2、一方生活困難是:

    1、沒有住房;

    2、失去勞動能力;

    3、無生活來源等情況;

    3、提供幫助的一方有負擔能力;

    4、生活困難的一方沒有再結婚組成新的家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一方生活困難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離婚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適當幫助的具體辦法,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生活困難一方的實際需要和另一方的經濟能力等具體情況判定,幫助的內容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是所有權、使用權等實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應該如何處理

    離婚是現在的年輕人很容易出現的一種狀況,在離婚的時候會出現和多狀況和事故,所以在節混之前要先考慮一下相關事項在決定要不要離婚,那么在離婚的時候如歸遇到一方的家庭經濟有困難該怎么辦呢,希望下面我為大家找到的知識能夠幫助到大家!

    相關規定

    一、離婚要幫助生活困難一方的條件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部給予適當幫助。離婚時,一方因生活困難需要另一方幫助的,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一方生活困難的情形在離婚時已實際存在,而不是離婚后的任何時間發生生活困難另一方都必須給予幫助;

    2、一方生活困難是:

    1、沒有住房;

    2、失去勞動能力;

    3、無生活來源等情況;

    3、提供幫助的一方有負擔能力;

    4、生活困難的一方沒有再結婚組成新的家庭。

    二、離婚時經濟幫助的方式

    經濟幫助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沒有住房的,可以住房的使用權或產權幫助解決住房問題;

    2、有其他生活困難的,可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其數額可按提供幫助的一方的實際負擔能力決定。

    離婚時,生活困難的一方以生活困難為由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財產,以解決生活困難的要求是錯誤的,是侵犯另一方的財產所有權的行為。

    《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是指離婚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處分的權得。

    因此,生活困難的一方可以在平等處分共同財產之后,要求另一方給予經濟幫助,同時提出的經濟幫助也要從另一方的實際負擔能力出發,而不是過高的、隨意的要求。

    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的應當如何處理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所謂適當幫助,是指在不影響提供幫助人的生活的前提下,對另一方給予一次性幫助。解決對方生活困難的方式、數額、時間等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至于具體的數額和幫助方式由審判人員根據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和雙方的實際情況確定。

    我國現行法律對“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是如何界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對于“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的界定有如下規定:

    (1)一方生活困難,是指離婚時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離婚后收入降低、生活質量下降,但是能夠依靠自己維持基本生活的,不屬于“生活困難”。

    (2)如果離婚時,一方沒有住房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另一方應當給予相應的幫助,如暫時讓其居住自己的房屋等。

    89.離婚時一方獲得經濟幫助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的相關規定,離婚時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幫助應當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一方必須是有生活困難而靠自己無力解決的,如果生活水平下降或者依靠自己的能力和工作能夠解決的,不能算生活困難;

    (2)經濟幫助僅限于對離婚時生活困難的一方提供的幫助。如果離婚時并沒有“生活困難”的情形,在離婚一段時間之后才發生“生活困難的”,也不屬于需要幫助的范圍;

    (3)提供經濟幫助的一方須有負擔能力,即有能力提供幫助。若本身沒有負擔能力的,可以不提供經濟幫助。

    結婚是一件大事,離婚當然也是一件大事,在人生大事中我們應該多思考多考慮再做決定,不要做了決定到時候來后悔當初做的決定。

    離婚時一方經濟困難怎么幫

    (1)可以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這種形式的幫助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2)可以給予金錢幫助。這種金錢幫助可以是一次性給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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