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時效分為哪些(行政訴訟時效期限的最新規定)
行政復議和訴訟的時限
行政復議和訴訟的時限是指申請人在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向行政機關提起復議的期限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一般情況下,行政復議和訴訟的時限分別為60天和6個月。
行政復議和訴訟的時限是法律對行政行為申請人權利的保護和要求的具體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復議的時限為60天,行政訴訟的時限為6個月。其中,行政復議是指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查和裁決的過程。行政復議時限自收到行政行為書面通知之日起60日內提出,不能超過1年。而行政訴訟則是指由申請人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問題的過程。行政訴訟時限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但有特殊規定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請人先行提起了行政訴訟,則不能再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同時,行政復議和訴訟的時限屬于法定期限,逾期無法申請。
如果因特殊原因導致超過行政復議或訴訟時限,是否有其他救濟措施? 如果因特殊原因導致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向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原告權利。
行政復議和訴訟的時限是維護行政行為申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制度。各級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認真處理申請人的請求,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申請人也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及時提出復議或訴訟,不得逾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起訴期間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之日起計算。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起訴的;
(二)被訴行政行為是在起訴期間屆滿前進行的;
(三)當事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受理機關作出裁決的期間內起訴的。
行政訴訟時效有哪幾種
法律主觀:
行政 訴訟時效 的規定有哪些 第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 法規 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起訴期間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五,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行政訴訟在我們的生活中占據重要的地位,因為一般處罰都會是 行政處罰 ,所以訴訟的問題肯定會與行政訴訟有著一定的聯系,因此在生活中需要自己合理的處置有關的問題,否則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失去訴訟的機會,從而加劇自己行政處罰的概率。
法律客觀:
任何訴訟程序都包含各種各樣的時效制度,行政訴訟也是如此,主要理由是行政訴訟是從民事訴訟發展而來的訴訟形式,很多行政爭議產生于民事爭議或與民事爭議有密切的關系(本案就是如此,勞動爭議引發),有時解決行政爭議就成為解決民事爭議的前提條件。再者,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有時仍然要參照適用民事訴訟的程序及制度,采用民事訴訟規則進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行政訴訟時效的起算一般是從行政相對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何為“知道”?法律未作相應解釋,代理人認為,所謂“知道”應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相對人行為內容(這里的內容應包括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及訴權和起訴期限,而非道聽途說,也不僅僅是行政機關簡單的決定、批準、審批、處罰內容,這里的行政機關的內容應當包括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的內容,這樣行政相對人才能真正知道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合法,否則就不能視為相對人知道行政行為內容,如果依照法律規定具體行政行為可以以口頭形式告知,亦必須制作筆錄,行政相對人通過非上述途徑而得知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不能視為“知道”。所以這種情況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的解釋:“不屬于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可以把起訴期限延長至5年的規定,這是解釋保護行政相對人訴權保護的一個具體體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之規定顯然說明行政訴訟不適用訴訟時效理論,當然也不適用時效中斷理論,所以此規定不利于公民權利的維護,無法使公民信服此立法的公正性,所以此規定應對予以完善。
行政訴訟法起訴期限的規定
行政訴訟法起訴期限的規定如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起訴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將因起訴時效屆滿而喪失訴權。如果相對人超過法定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將對其起訴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其合法權益就難以通過行政訴訟的司法程序獲得保護;
2、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余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為進一步保障當事人的訴權,行政訴訟法對一些特殊情況作了特別固定、當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余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余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時效最新規定
行政訴訟時效最新規定如下:
1、一般訴訟時效。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2、特殊訴訟時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由于不屬于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程序:
1、一審,包括起訴,受理,審理;
2、二審,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綜上所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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