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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離婚的證件(辦理離婚的證件有哪些)

    2024.01.03 454人閱讀
    導讀:離婚要帶什么證件去辦理辦理離婚需要證件如下:1、正常情況下離婚需要證件前提是夫妻雙方自愿且經過協商進行離婚,且離婚協議書上有子女歸屬、財產分割的問題的協商結果,“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辦理離婚手續需要雙方攜帶身份證、戶口本、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到當地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從而解除夫妻之間的關系,一、辦理離婚手續需要哪些證件(一)夫妻雙方辦理離婚手續需要的證件《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要帶什么證件去辦理

    辦理離婚需要證件如下:

    1、正常情況下離婚需要證件

    前提是夫妻雙方自愿且經過協商進行離婚,且離婚協議書上有子女歸屬、財產分割的問題的協商結果。此情況需要準備的證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夫妻兩方個人的1寸近期免冠半身照兩張。

    2、涉外離婚需要的證件,即夫妻雙方之間有一方是外國人,一方是中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需要準備的證件有: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夫妻雙方一起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外國公民所需要準備的證件有:結婚證、夫妻雙方一起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有效通行證件、可以代表身份的證件、護照。

    具體操作步驟如下:

    協議離婚的程序有以下幾個步驟,首先,準備離婚協議。該離婚協議是基于夫妻雙方自愿,且對子女、財產等問題協商后簽訂的書面協議。其次,申請受理。夫妻雙方帶著離婚所需要的相關材料親自去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再次,冷靜期。在30天冷靜期內,任何一方后悔,可以取消離婚申請。最后,審查和發證。冷靜期滿,男女在30內親自到民政局領取離婚證。

    辦理離婚手續需要哪些證件?

    辦理離婚手續需要雙方攜帶身份證、戶口本、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到當地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從而解除夫妻之間的關系。夫妻之間感情破散想要離婚的時候,一般都是需要對孩子的撫養權進行協商、財產進行分割。

    一、辦理離婚手續需要哪些證件

    (一)夫妻雙方辦理離婚手續需要的證件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離婚協議書;

    5、結婚證。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二)共同財產的分割

    如果離婚的話,對于共同財產的分割是以雙方的意愿為基礎的,所以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女方只要房子,是可以的。

    《民法典》“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p>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p>

    (三)雙方達成一致協議

    如果協議離婚的話,一般來說涉及到的問題有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和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對這兩個問題如果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后,可以持此協議及其他有關手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四)如果經過協商達不成一致協議的話,則需要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1、如果男方對女方有家庭暴力行為或男方有與他人同居行為的話,則在離婚的同時,女方有權要求男方予以損害賠償,其中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這種賠償是在分割共同財產之外的。

    2、對于分割共同財產的問題,法院也將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的,法院將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如果女方離婚后生活困難的,男方還應當予以適當幫助。

    3、《民法典》“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p>

    4、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 重婚的;

    (2)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 實施家庭暴力的;

    (4)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5、《民法典》:“民法典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p>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五)哪一方提出離婚從法律上來說并不重要。

    (六)民事案件一般為六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可以延期。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p>

    綜上,我們可知,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雙方還應當攜帶本人的戶口證明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等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二、辦理離婚手續可以在異地辦理嗎

    (一)夫妻任何一方不在戶口所在地超過一年,由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在其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二)要是夫妻雙方都在異地超過一年,由被起訴離婚一方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紤]到有些情況下可能沒有經常居住地的,那么由提起離婚訴訟一方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夫妻中有任何一方被勞動教養或者在監獄服刑的,由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也就是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要是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可以由原告方的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如果夫妻屬于軍人的話,則訴訟離婚情況就更為特殊一些了。軍人在異地辦理離婚的手續根據情況而定的,有如下幾點:

    1、不是軍人身份的對不是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起訴離婚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起訴離婚一方的住所地或者被起訴離婚一方的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

    3、夫妻任一方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起訴離婚的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起訴離婚一方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起訴離婚一方經常居住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辦理離婚手續需要幾天

    (一)如果雙方協商好了,對離婚條件達成一致意見,便可以走協議離婚這個程序。如果協議離婚,需要帶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兩張二寸同版照片,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即可。一般來說,一天就能辦理完離婚手續了。

    (二)如果雙方沒有協商好,對離婚條件達不成一致意見,便可以走起訴離婚這個程序。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所屬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準備好訴訟所需要的證據、等待法院受理、開庭、法院判決。簡易程序一般三個月,普通程序不超過六個月。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辦理離婚手續需要哪些證件?的相關知識,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得知需要攜帶身份證、結婚證到民政局辦理離婚證。

    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需要帶什么證件?

    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需要帶戶口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

    離婚協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雙方當事人的簽名;離婚協議書制作的時間。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辦理離婚手續地方:

    1、夫妻任何一方不在戶口所在地超過一年,由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在其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2、要是夫妻雙方都在異地超過一年,由被起訴離婚一方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紤]到有些情況下可能沒有經常居住地的,那么由提起離婚訴訟一方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中有任何一方被勞動教養或者在監獄服刑的,由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也就是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要是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可以由原告方的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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