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進入北京

    掃二維碼關注小程序

    大律云小程序

    免費咨詢 專業律師

    您的位置: 首頁> 法律知識>法律常識>合同是約定違約還是賠償責任(租車合同提前終止的違約賠償責任)

    合同是約定違約還是賠償責任(租車合同提前終止的違約賠償責任)

    2024.01.05 792人閱讀
    導讀:第九十條【勞動者的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八十七條【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二十五條【違約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合同中是該約定違約責任還是該約定賠償損失

    根據自身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被解除勞動合同是要求賠償還是違約金

    一、賠償金是法定賠償,即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違約金是指因違反合同約定行為,而承擔的約定責任。

    三、對于勞動者而言,如果用人單位依法按程序解除勞動合同的,適格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則主張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則主張賠償金;如果因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為勞動者造成損害或損失的,則主張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五條【違約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八十七條【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侵害勞動者人身權益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不出具解除、終止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勞動者的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

    賠償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

    在合同的進行中,若一方違反了約定,造成另一方利益受損,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相關責任,那么下面我來介紹一下賠償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

    一、賠償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

    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都是合同責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種補償性的責任形式,而后者則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雙重屬性。所以,損害賠償通常要與實際損害相結合,而支付違約金的數額與實際損害之間并無必要聯系。即使在沒有損害的情況下,也應支付違約金。

    如果支付補償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債務人還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彌補違約金的不足部分,即違約金可與賠償損失并用。但在兩者并用的情況下,應以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作為責任的最高限額,即受害方不得獲取超過實際損失的補償。

    二、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如何寫

    (一)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違約責任條款約定

    違約責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詳細約定,對于延遲交付貨物或者交付貨款的可以約定延遲履行違約金。還可以約定一條總的違約條款:“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導致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違約方需賠償守約方違約金人民幣元,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實際損失的,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所有實際損失。

    (三)損害賠償的范圍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違約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三、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繼續履行和其他的補救措施。

    違約金一般會在雙方簽訂合同時協商約定好,并在合同中有體現。當合同的債務人不能夠按照合同的內容履行相應的’義務時,那么合同的另一方是可以向違約方所要違約金的。如果在合同中既有違約金又有定金的,那么在違約時,雙方需要就哪一部分作為違約責任來賠償進行協商。如果違約的一方沒有按時繳納違約金的,即使在后面交了違約金以后,還是要履行相應的義務。

    如果合同的一方因為自己的違約行為給合同的另一方造成了直接或者間接的財產損失的話,那么違約的一方是需要就這部分損失進行賠償的,這里的損失指的是財產損失,不包括非財產損失,比如說精神損害等。

    這部分損失還應該包括如果合同履行完后帶來的收益,但是不包括在簽合同的時候就可以想到的可能因為違約帶來的損失。如果雙方的關系是經營者和消費者,前者給后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欺騙行為的,那么前者應該給后者賠償雙倍的損失。

    如果法院或者其他機構作出的判決是強制要求違約的一方必須履行完合同的內容,那么是不能違約的。但除了以下的幾種情況,合同的內容在法律或者事實上沒有辦法履行的;合同的內容不能夠強制執行或者成本代價過高;合同的另一方沒有要求違約方強制執行的。

    如果在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違約后違約方的責任,那么雙方可以協商就違約帶來的損失進行賠償。根據實際違約損失情況,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責任。如果進行補償后還是有損失的,還需要繼續賠償。

    以上就是找法網我為您詳細介紹關于賠償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的相關知識,在實踐中,若違約方承擔完違約責任仍不能彌補對方損失的,應對剩余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2

    一、締約過失和違約責任的區別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主要區別如下:

    1、責任形成條件不同。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而產生的責任,它以合同關系的存大為前提條件。締約過失責任則適用于合同訂立中及合同不成立、無效和被撤銷的情況下。

    2、責任性質不同。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債務,是一種約定義務,其核心為給付義務;而締約過失責任則是違反了先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

    3、責任承擔形式不同。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責任承擔形式。但由于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所以不能由當事人來進行約定,只能由法律來直接進行規定,而且只能是損害賠償責任。

    4、歸責原則不同。違約責任主要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例外或補充適用過錯推定原則;而締約過失責任則只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5、賠償范圍不同。違約損害賠償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賠償,要受到可預見規則的限制;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主要指信賴利益的賠償,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不受可預見規則的限制。

    6.產生時間不同。違約責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而締約過失責任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

    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締約過失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一百零七條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構成要件有哪些

    1、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的行為。在締約階段,當事人為締結契約而接觸協商之際,已由原來的普通關系進入到一種特殊的關系(即信賴關系),雙方均應依互負一定的義務,一般稱之為附隨義務,即互相協助、互相照顧、互相告知、互相誠實等義務。若當事人違背了其所負有的附隨義務,并破壞了締約關系,就構成了締約過失,才有可能承擔責任。

    2、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沒有損失,就不會存在賠償問題,而所謂信賴利益損失,指相對人因信賴合同會有效成立卻由于合同最終不成立或無效而受到的利益損失,這種信賴利益必須是基于合理的信賴而產生的利益,即在締約階段因為一方的行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

    若從客觀的事實中不能對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產生信賴,即使已經支付了大量費用,這是因為締約人自身判斷失誤造成的,不能視為信賴利益的損失。

    3、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這里的過錯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在締約階段違反了附隨義務,并對合同最終不能成立或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負有過錯,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并且,責任的大小與過錯的形式沒有任何關系,這是因為締約過失責任以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為承擔責任的條件,其落腳點在于行為的最終結果,而非行為的本身。

    4、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即相對方的信賴利益損失是由行為人的締約過失行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為造成的。如果這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則不能讓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這是該責任制度的內在要求。

    以上就是我帶來的締約過失和違約責任的區別介紹。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兩種具體責任,二者都有民事責任的一般特征,有許多相同之處,所以常易混淆,但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有著本質的不同,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民事責任。

    賠償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3

    一、賠償金與違約金的區別

    賠償金則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一定數量的貨幣進行賠償。

    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由于過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支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貨幣。

    可見不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是否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違約方就必須付給另一方違約金。而給付賠償金的前提必須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另外,如果約定了違約金方式承擔責任的,如果違約方給另一方造成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的,則還應給付賠償金,以補償違約金之不足。一般來說,違約金的數額應當在房地產項目轉讓合同中約定。

    二、違約賠償金怎么算

    違約損害賠償金額具體包括實際利益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

    (一)實際利益損失比較直觀,相對容易計算,具體把握以下三個要點:

    1、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條款,但是有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按照這個計算方法進行計算。

    2、如果合同中,也沒有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憑借相關的款項單據,書面證據來佐證,達成雙方協商一致。

    3、如果雙方就實際損失金額,不能達成協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審查后進行判決。

    (二)可得利益損失,是指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在計算預期利益損失時,應把握三點:

    1、時間點:以合同訂立的時間作為計算預期利益的時間點;

    2、損失的最高額,以在合同履行前提下可以預見的期待利益為上限;

    3、預期利益,應是在合同中當事人有明確的約定或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的,或是違約方預見到的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是合同違約方或加害人應承擔的損失后果。

    此外,還要注意違約方的主觀惡意程度及守約方因對方違約所獲利益的合法、合理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中是該約定違約金還是該約定賠償損失

    法律分析: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違約責任是法定還是約定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合同違約責任可以法定也可以約定,合同違約責任法定承擔方式有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但雙方也可以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但約定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中是該約定違約責任還是該約定賠償損失

    法律分析: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合同違約責任是指當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履行義務:當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應當履行其應盡的義務,以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如果違約方能夠履行合同義務,那么對方可以要求其履行,違約方也應當履行。

    2.賠償損失:當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導致對方遭受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的方式一般有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兩種。直接損失是指因違約行為直接導致的經濟損失,如合同價款、修理費用等;間接損失是指因違約行為間接導致的經濟損失,如利潤損失、信譽損失等。

    3.違約金:當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時,違約方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一種約定的損失賠償方式,可以作為一種對違約行為的懲罰,也可以作為一種約束違約行為的手段。

    4.解除合同:當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且該違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到合同的履行,對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后果是,合同雙方應當退還已經履行的義務,違約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總之,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履行義務、賠償損失、違約金和解除合同。在實際操作中,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承擔方式,以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違約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合同的賠償責任與違約金是怎么規定的

    法律主觀:

    合同的賠償責任與違約金的規定應當首先按照雙方的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條款的,以造成的損失的百分之三十以下計算。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違約金,違約金約定的數額應當不超過造成的損失的30%。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展開原文 ↓

    律師是否解決您的需求?想要更專業的答案。

    更專業
    更便捷
    更資深

    更多 #法律常識 相關法律知識

    律師普法
    • 嚴格三重認證
    • 207個細分領域
    • 3000+城市分站
    • 15W注冊律師
    • 3億咨詢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