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是誰先保全先給誰嗎
誰先財產保全就先賠誰嗎
并不是誰先保全就會先得,但同一被告人同時欠多人的債務,由最先查封的法院先予執行。申請了財產保全肯定有利于自己日后拿到屬于自己的那部分財產。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
并不是誰先保全就會給誰,但同一被告人同時欠多人的債務,由最先查封的法院先予執行。申請了財產保全肯定有利于自己日后拿到屬于自己的那部分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而且都起訴了,執行債務人工資時是先判決的先執行,還是先保全的先執行?
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的,如果都已經獲得法律依據(生效判決),且債務人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多個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分配。先執行或者先保全的債權人沒有優先權。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零八條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額大的案件、案情復雜的案件,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二條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第三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第四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第五條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債務糾紛是誰先起訴就先給誰嗎
法律主觀:
債務糾紛一般是誰先起訴給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
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于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于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后順序清償。
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誰先保全是不是有優先強制執行權
一、誰先保全是不是有優先強制執行權
1、誰先保全是不是有優先強制執行權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分析如下:
(1)如果申請執行的財產沒有擔保物權的,申請財產保全的一方優先受償;
(2)如果有擔保物權的,擔保物權優先受償,清償擔保物權后,再由保全申請人受償。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十八條
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于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于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后順序清償。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二、保全財產期限多長時間
財產保全期限為三十日。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債務糾紛是不是誰先保全先給誰
法律分析:債務糾紛并不是誰先保全就會給誰。同一被告人同時欠多人的債務,由最先查封的法院先予執行。申請了財產保全肯定有利于自己日后拿到屬于自己的那部分財產。法律規定,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去法院訴訟財產糾紛是先保全還是先通知對方
你好,關于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1,會先保全財產,再通知當事人。
2,當事人申請保全后,會要求審查是否需要保全,需要保全的會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之后裁定對相關財產進行保全。保全財產后會立即通過被保全財產的人。
3,《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百條人民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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