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秘密確定的一般程序(國家秘密確定的一般程序包括哪些)
國家秘密鑒定的環節包括
國家秘密鑒定的環節一般包括,審查程序初步審查、詳細審查、審查結論簽發等。
審查程序初步審查是指,在申請人提出申請后,鑒定機構要就收集到的可靠且有效的材料予以審查,以確定所申請的秘密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并依照相關法規確定該秘密的保密等級和期限及其它秘密事宜。
詳細審查是指,鑒定機構要依據法規的規定,采取筆試或口試的方式,進行所申請的秘密的詳細審查,及時發現不符合國家秘密標準的情況,并排除秘密外泄的可能性。
審查結論簽發環節是指,鑒定機構應當簽發有效的國家秘密鑒定結論,明確其保密等級、期限及其它秘密事宜等。
在國家秘密鑒定程序中,還應當遵循保密要求,加強信息安全管理,有效防止秘密外泄,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
國家秘密確定的基本程序為在國家秘密產生的同時由什么對照保密事項范圍提出定
《國家秘密法》 第十二條 機關、單位應當在國家秘密產生的同時,由承辦人依據有關保密事項范圍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報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并采取相應保密措施。
第十三條 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應當按照保密事項范圍的規定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項范圍沒有規定具體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規定的保密期限內確定;不能確定保密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標明的制發日起計算;不能標明制發日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 機關、單位應當按照保密法的規定,嚴格限定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對知悉機密級以上國家秘密的人員,應當作出書面記錄。
國家秘密的確定的基本程序
在國家秘密產生的同時,由承辦人對照保密事項范圍提出定密的具體意見,再由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使用保密事項范圍,首先要準確理解保密事項范圍規定中有關條款的含義,并依據本行業、本領域保密事項目錄,確定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同時,對可能產生的其他工作方面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對照相關領域保密事項范圍,不能僅局限于在本行業、本領域保密事項范圍中“對號入座”。
一、國家秘密的變更
應按照國家秘密確定程序進行并作出書面記錄。國家秘密變更后,原定密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在原國家秘密標志附近重新做出國家秘密標志,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
二、解密
解密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自行解密,即具體保密期限已滿、解密時間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條件的國家秘密事項自行解密;二是提前解密,即機關單位定期審核所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按照國家秘密確定程序及時解密并作出書面記錄。國家秘密解除后,有關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應當及時在原國家秘密標志附近做出解密標志,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解密并不意味著可以公開,需要公開的信息應當由解密的機關單位經過審查后作出決定。
三、密級確定的基本程序
1、本機關、 本系統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
2、文件、 資料從擬稿, 其他物品從研制起, 具體承辦人員應當對照《范圍規定》 、 《期限規定》 和《標志規定》 , 提出密級、 保密期限的擬辦意見并標明密級、 期限標志。
3、對文件、 資料和其他物品擬定的密級、 保密期限和密級、 期限標志, 承辦人員在提交本機關、 本系統主要領導或主管領導人審批前應由本機關、 本系統指定的具備審定國家秘密資格的定密責任人審核。
4、定密責任人審核后, 由承辦人員提交主要領導或主管領導人審批簽發;領導簽批后形成的文件、 資料及其他物品視為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
5、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 資料和其他物品, 一經確定, 應按照《國家秘密標志的規定》 ,對密級作出明確標志。不能標明密級的, 由承辦人員負責通知接觸范圍內的人員。
6、在確定國家秘密事項密級的同時, 應按照《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規定》 , 根據該事項具體需要, 確定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的確定應準確、 具體。
7、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和保密期限的確定和標明應當在擬定意見的十日內完成, 并有文字記載。
法律依據
《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二條 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四條 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簡稱保密工作),實行積極防范、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方針,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
第五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
國家秘密確定的基本程序為在國家秘密產生的同時由什么對照保密事項范圍提出定
由承辦人對照保密事項范圍提出的定密的具體意見,再由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
根據《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關、單位應當對所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圍及時作出變更:
(一)定密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者保密事項范圍發生變化的;
(二)泄露后對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損害程度發生明顯變化的。
必要時,上級機關、單位或者業務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變更下級機關、單位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圍。
第二十七條 機關、單位認為需要延長所確定國家秘密事項保密期限的,應當在保密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延長保密期限使累計保密期限超過保密事項范圍規定的,應當報規定該保密事項范圍的中央有關機關批準,中央有關機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30日內作出決定。
國家秘密如何定密
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秘密定密管理,規范定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定密,是指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依法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的活動。
第三條 機關、單位定密以及定密責任人的確定、定密授權和定密監督等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機關、單位定密應當堅持最小化、精準化原則,做到權責明確、依據充分、程序規范、及時準確,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
第五條 機關、單位應當依法開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培訓和檢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機關、單位或者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定密授權
第六條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以下簡稱授權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或者機關、單位申請作出定密授權。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授權機關名單在有關范圍內公布。
第七條 中央國家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作出授予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省級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或者本行政區域內作出授予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或者本行政區域內作出授予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
定密授權不得超出授權機關的定密權限。被授權機關、單位不得再行授權。
第八條 授權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承擔本機關定密權限內的涉密科研、生產或者其他涉密任務的機關、單位,就具體事項作出定密授權。
第九條 沒有定密權但經常產生國家秘密事項的機關、單位,或者雖有定密權但經常產生超出其定密權限的國家秘密事項的機關、單位,可以向授權機關申請定密授權。
機關、單位申請定密授權,應當向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沒有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應當向其上級機關提出。
機關、單位申請定密授權,應當書面說明擬申請的定密權限、事項范圍、授權期限以及申請依據和理由。
第十條 授權機關收到定密授權申請后,應當依照保密法律法規和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以下簡稱保密事項范圍)進行審查。對符合授權條件的,應當作出定密授權決定;對不符合授權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授權的決定。
定密授權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明確被授權機關、單位的名稱和具體定密權限、事項范圍、授權期限。
第十一條 授權機關應當對被授權機關、單位行使所授定密權情況進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定密授權不當或者被授權機關、單位對所授定密權行使不當的,應當通知有關機關、單位糾正。
第十二條 被授權機關、單位不再經常產生授權范圍內的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授權事項不再作為國家秘密的,授權機關應當及時撤銷定密授權。
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授權事項密級發生變化的,授權機關應當重新作出定密授權。
第十三條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作出的授權決定和撤銷授權決定,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作出的授權決定和撤銷授權決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機關、單位收到定密授權決定或者撤銷定密授權決定后,應當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定密責任人
第十四條 機關、單位負責人為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責任人,對定密工作負總責。
根據工作需要,機關、單位負責人可以指定本機關、本單位其他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為定密責任人,并明確相應的定密權限。
機關、單位指定的定密責任人應當熟悉涉密業務工作,符合在涉密崗位工作的基本條件。
第十五條 機關、單位應當在本機關、本單位內部公布定密責任人名單及其定密權限,并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機關、單位定密責任人和承辦人應當接受定密培訓,熟悉定密職責和保密事項范圍,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條 機關、單位負責人發現其指定的定密責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職責的,應當及時糾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調整:
(一)定密不當,情節嚴重的;
(二)因離崗離職無法繼續履行定密職責的;
(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建議調整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從事定密工作的。
第四章 國家秘密確定
第十八條 機關、單位確定國家秘密應當依據保密事項范圍進行。保密事項范圍沒有明確規定但屬于保密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第十九條 下列事項不得確定為國家秘密:
(一)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二)屬于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已經依法公開或者無法控制知悉范圍的;
(四)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公開的。
第二十條 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有定密權的,應當依法確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沒有定密權的,應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報請有定密權的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權限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機關、單位或者辦理其他機關、單位已定密事項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根據所執行或者辦理的國家秘密事項確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第二十一條 機關、單位確定國家秘密,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并作出書面記錄,注明承辦人、定密責任人和定密依據。
第二十二條 國家秘密具體的保密期限一般應當以日、月或者年計;不能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國家秘密的解密條件應當明確、具體、合法。
除保密事項范圍有明確規定外,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確定為長期。
第二十三條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應當在國家秘密載體上標明。不能標明的,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二十四條 國家秘密一經確定,應當同時在國家秘密載體上作出國家秘密標志。國家秘密標志形式為“密級★保密期限”、“密級★解密時間”或者“密級★解密條件”。
在紙介質和電子文件國家秘密載體上作出國家秘密標志的,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標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標題下方的顯著位置。光介質、電磁介質等國家秘密載體和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國家秘密標志,應當標注在殼體及封面、外包裝的顯著位置。
國家秘密標志應當與載體不可分離,明顯并易于識別。
無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國家秘密標志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凡未標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條件,且未作書面通知的國家秘密事項,其保密期限按照絕密級事項30年、機密級事項20年、秘密級事項10年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兩個以上機關、單位共同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由主辦該事項的機關、單位征求協辦機關、單位意見后確定。
臨時性工作機構的定密工作,由承擔該機構日常工作的機關、單位負責。
第五章 國家秘密變更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關、單位應當對所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圍及時作出變更:
(一)定密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者保密事項范圍發生變化的;
(二)泄露后對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損害程度發生明顯變化的。
必要時,上級機關、單位或者業務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變更下級機關、單位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圍。
第二十七條 機關、單位認為需要延長所確定國家秘密事項保密期限的,應當在保密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延長保密期限使累計保密期限超過保密事項范圍規定的,應當報規定該保密事項范圍的中央有關機關批準,中央有關機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30日內作出決定。
第二十八條 國家秘密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在知悉范圍內,但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
國家秘密知悉范圍以外的機關、單位及其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原定密機關、單位同意。
原定密機關、單位對擴大知悉范圍有明確規定的,應當遵守其規定。
擴大國家秘密知悉范圍應當作出詳細記錄。
第二十九條 國家秘密變更按照國家秘密確定程序進行并作出書面記錄。
國家秘密變更后,原定密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在原國家秘密標志附近重新作出國家秘密標志。
第三十條 機關、單位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有關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接到通知后,應當在國家秘密標志附近標明變更后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延長保密期限的書面通知,應當于原定保密期限屆滿前送達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六章 國家秘密解除
第三十一條 機關、單位應當每年對所確定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解密:
(一)保密法律法規或者保密事項范圍調整后,不再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公開后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
機關、單位經解密審核,對本機關、本單位或者下級機關、單位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事項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即視為解密。
第三十二條 國家秘密的具體保密期限已滿、解密時間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條件的,自行解密。
第三十三條 保密事項范圍明確規定保密期限為長期的國家秘密事項,機關、單位不得擅自解密;確需解密的,應當報規定該保密事項范圍的中央有關機關批準,中央有關機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30日內作出決定。
第三十四條 除自行解密的外,國家秘密解除應當按照國家秘密確定程序進行并作出書面記錄。
國家秘密解除后,有關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應當及時在原國家秘密標志附近作出解密標志。
第三十五條 除自行解密和正式公布的外,機關、單位解除國家秘密,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三十六條 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解密之后需要公開的,應當依照信息公開程序進行保密審查。
機關、單位對已解密的不屬于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公開的,應當經原定密機關、單位同意。
機關、單位公開已解密的文件資料,不得保留國家秘密標志。對國家秘密標志以及屬于敏感信息的內容,應當作刪除、遮蓋等處理。
第三十七條 機關、單位對擬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檔案,應當進行解密審核,對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符合解密條件的檔案,應當予以解密。
已依法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屬于國家秘密的檔案,其解密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章 定密監督
第三十八條 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對本機關、本單位定密以及定密責任人履行職責、定密授權等定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九條 機關、單位應當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本機關、本單位年度國家秘密事項統計情況。
下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上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本行政區域年度定密工作情況。
第四十條 中央國家機關應當依法對本系統、本行業的定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上級機關、單位或者業務主管部門發現下級機關、單位定密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其糾正,也可以直接作出確定、變更或者解除的決定。
第四十一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關、單位定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或者責令整改。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定密責任人和承辦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機關、單位應當及時糾正并進行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紀依法給予處分:
(一)應當確定國家秘密而未確定的;
(二)不應當確定國家秘密而確定的;
(三)超出定密權限定密的;
(四)未按照法定程序定密的;
(五)未按規定標注國家秘密標志的;
(六)未按規定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的;
(七)未按要求開展解密審核的;
(八)不應當解除國家秘密而解除的;
(九)應當解除國家秘密而未解除的;
(十)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 機關、單位未依法履行定密管理職責,導致定密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應當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中央國家機關”包括中國共產黨中央機關及部門、各民主黨派中央機關、全國人大機關、全國政協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委管理國家局,以及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直接管理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機關;
(二)“省級機關”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三)“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包括地(市、州、盟、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機關和人民團體,中央國家機關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地區、盟設立的派出機構;
(四)第九條所指“經常”,是指近3年來年均產生6件以上國家秘密事項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定,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國家秘密定密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四十六條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定密授權和定密責任人確定的具體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國家安全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19日國家保密局令第2號發布的《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規定》和1990年10月6日國家保密局、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3號發布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標志的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秘密如何定密
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應當由承辦人提出具體意見,經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二條 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
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應當由承辦人提出具體意見,經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
第十三條 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權限。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權限、授權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定密的,根據所執行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確定。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有關定密事項屬于上級機關、單位的定密權限,應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權限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在其工作范圍內按照規定的權限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
確定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包括確定等方式
定密程序是指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事項的順序、時間和步驟。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一、定密的一般程序
簡單地講,確定國家秘密的過程就是嚴格按照保密事項范圍“對號入座”的過程。機關、單位應當在國家秘密產生的同時,由承辦人依據有關保密事項范圍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報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并采取相應保密措施。一般而言,機關、單位定密,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第一,定密程序啟動于“國家秘密產生的同時”。國家秘密產生的同時,是指國家秘密形成的時間,如涉密數據形成時、涉密文件起草時。國家秘密變更和解除的程序啟動于相關工作開始時。
第二,承辦人提出定密意見。在國家秘密確定環節,承辦人對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采用“對號入座”的方法,先行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并在國家秘密載體上做出國家秘密標志,報定密責任人批準。在國家秘密變更和解除環節,承辦人對已定密事項進行審核,對于符合保密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擬定國家秘密變更和解除建議,報定密責任人批準。
第三,定密責任人對承辦人定密依據是否正確,所擬定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或變更、解除的建議是否準確,所標注的國家秘密標志是否規范完整等情況進行審核。同意擬定建議的,簽字認可;不同意的,直接予以糾正或者退回承辦人重新辦理。
需要注意的是,定密應當作出書面記錄,注明承辦人、定密責任人和定密依據,存檔備查。由于定密程序和公文運轉程序常有交叉,機關、單位可以將定密程序納入公文批辦過程,一并作出書面記錄。
二、定密三要素
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是國家秘密的三個基本要素。機關、單位定密,應當同時明確這三個要素,防止出現只定密級,不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圍的情形。
密級。密級是按照國家秘密事項與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關聯程度,以泄露后可能造成的損害程度為標準,對國家秘密作出的等級劃分。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一要嚴格遵守定密權限;二要嚴格按照保密事項范圍;三要根據國家秘密事項的特征,全面、具體地分析其性質、時間、空間、數量等各種因素,綜合判定國家秘密事項一旦泄露給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損害程度,并根據判定結果最終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
保密期限。保密期限是根據國家秘密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對國家秘密事項作出的保密時間限度的規定。實踐中,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關于保密期限確定的依據。機關、單位應當對照相關保密事項范圍的規定,確定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項范圍對保密期限有明確規定的,依照規定執行;沒有規定具體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規定的保密期限內確定。保密事項范圍規定的保密期限一般是指最長期限。
二是關于保密期限的具體形式。保密期限有三種形式,即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具體的保密期限一般應當以日、月或者年計,如規定某國家秘密事項的具體保密期限為30日、6個月或者5年。解密時間,即具體的日期或時刻,如規定某一國家秘密事項的解密時間為2020年5月1日。解密條件是指能夠明確判斷由于某種情形的出現或者事件的發生,國家秘密保密期限即告終止,如將某一國家秘密事項以執行完畢或者會議結束作為解密條件。
三是關于長期的問題。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考慮到有些國家秘密事項具有較強的穩定性,長期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即使確定為最長保密期限,也難以滿足保密需求。因此,有的保密事項范圍規定了某類國家秘密事項保密期限為“長期”。對該類事項,機關、單位定密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不得擅自做出改變其保密期限的決定。
四是關于保密期限的計算方法。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標明的制發日起計算;不能標明制發日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計算。標明的制發日,是指機關、單位在正式制發的國家秘密載體上標明的日期,如在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上蓋章落款的日期。
知悉范圍。知悉范圍,是指可以合法知悉國家秘密內容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的范圍。確定知悉范圍應當把握兩個基本原則。
一是工作需要原則。即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不應把知悉國家秘密作為一種政治待遇,或者把行政級別作為確定國家秘密知悉范圍的依據。
二是最小化原則。定密機關、單位應當把知悉范圍盡可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無法限定到具體人員的,應當限定到具體的機關、單位。關于國家秘密知悉范圍之外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確需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過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機關、單位負責人的批準權限,僅限于對本機關、本單位人員,而且要以工作需要為前提。對于原定密機關、單位明確要求不得擴大知悉范圍的,知悉范圍需要擴大時,應當征得原定密機關、單位同意。
三、國家秘密標志
機關、單位對承載國家秘密的紙介質、光介質、電磁介質等載體以及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應當做出國家秘密標志。只有國家秘密載體才能做出國家秘密標志。非國家秘密,包括工作秘密、商業秘密等,不得使用國家秘密標志。
國家秘密標志應當標注密級和保密期限,具體樣式為:“密級★保密期限”“密級★解密時間”或者“密級★解密條件”。如,標注為“秘密★1年”“機密★2015年12月31日”或者“機密★會議開始前”。從實際情況看,國家秘密經常以公文、電子文本等形式出現,因此,標注國家秘密還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及公文格式國家標準的要求,即以三號黑體字,頂格標注在文件左上方第二行。
國家秘密標志應當與載體不可分離,明顯并易于識別。不能或者不宜對國家秘密載體進行物理標注的情況下,產生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作出文字記載,并以書面通知的方式,告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使其對國家秘密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國家秘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對原國家秘密標志做出變更。由于國家秘密載體形式較為復雜,目前還沒有對標注變更或者解密標志作出統一要求。機關、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通過刻制專用章、手寫等方式標明。對于定密機關、單位而言,只要履行了變更或者解除程序,定密責任人或者承辦人就應當在國家秘密載體上注明變更后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或者注明已解密。對于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無論采用哪種方式標注變更或者解除,都應當由經辦人員簽字,并注明有關變更或者解除國家秘密書面通知的發文機關、文號和日期。
保密審查的一般程序
機關、單位在信息公開前,一般應按照下列程序和職責進行保密審查:
信息產生部門或承辦人對擬公開的信息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信息公開主管機構或指定人員對照相關保密事項范圍的規定,以及按照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事項構成條件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可以公開的具體意見;負責信息公開的主管領導對是否同意公開作出審批決定。 特殊情況下,上級主管機關在進行保密審查后,可以直接公開下級機關尚未公開的信息。
1、自審。由承辦人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送信息公開審查主管部門或指定的審查人員進行審查。
2、復審。由負責保密審查的部門或人員對照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范圍,對擬公開信息進行審查,并提出是否可以公開的意見,報機關、單位主管領導審定。
3、終審。機關、單位主管領導對是否同意公開做出審批決定。可以公開的信息送信息公開機構公開。
4、送審。機關、單位對有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不明確的,應當報上級有關主管部門或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定,但在有關機關批復前,不得擅自公開。
5、報審。對擬公開上級或同級其他機關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信息和尚未公開的信息,必須經信息產生機關審查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公開。但是,因工作需要,上級主管機關在進行保密審查后,可以公開下級機關尚未公開的信息。
6、解密審查。對仍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信息,機關單位認為需要公開的,應當先依法解密,然后再進行保密審查,確定是否可以公開。對保密期限屆滿的國家秘密,機關、單位認為需要公開的,應當依據保密審查程序進行審查,確定是否可以公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2010修訂) 》
第四條 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簡稱保密工作),實行積極防范、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方針,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
第六條 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管理本機關和本單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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