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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醫院簽訂和解協議后能反悔嗎

    2024.01.08 107人閱讀
    導讀: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雙方當事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又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二、合同與協議有什么區別。

    和解之后可以反悔嗎

    法律主觀:

    和解書在履行之前可以反悔。和解書是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的協議,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會有強制執行力。如果當事人在履行和解協議之前反悔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就原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簽了和解協議書可不可以反悔

    法律主觀:

    一、協議書已經簽字還能反悔嗎

    協議書,只要是雙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一經雙方簽字就是合法有效的。原則上,不得反悔。如果存在法定情形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或主張無效。

    相關法律知識: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二、合同與協議有什么區別?

    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并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協議的存在也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會用到的一種書面表達形式,協議的產生對于簽訂協議的那些有共同目標的合作者來說,不僅僅是幾個人的道德制約,在法庭上,協議也起到了至關重要的證明作用。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刑事和解協議書賠償過高可反悔嗎

    刑事和解協議賠償過高可以反悔,但是如果已經履行的刑事和解協議不可以再反悔。

    已履行刑事和解禁反悔為充分發揮和解程序功能,防止出現“花錢買刑”等損害司法公正的問題,司法解釋明確法院可以主持協商以達成和解。

    司法解釋規定,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雙方當事人協商以達成和解。司法解釋明確已經履行和解協議的不得反悔。雙方當事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除外。和解協議已經全部履行,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除外。

    此外,司法解釋還規定,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內容應當在協議簽署后即時履行。

    【相關法條】

    第一百三十八條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條 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第一百四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構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第一百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達成協議并即時履行完畢的,可以不制作調解書,但應當制作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一百五十四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訴訟一并判決。

    簽訂和解協議書還能反悔嗎

    履行和解協議后是否可以反悔

    和解協議已經全部履行,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除外。

    刑事和解應該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犯罪嫌疑人(加害人)須認罪。即需要作有罪答辯。這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首要條件,也是雙方疏通情感阻滯的渠道,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則無法進行和解。

    2.和解出于雙方自愿。一般而言,被害人自愿必不可少,但絕大多數情況下也要求加害人的自愿。

    3.刑事和解適用的案件條件。

    綜上所述,刑事和解的范圍有以下兩點:

    1、從案件條件來看,可以包括部分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案件(如部分非法拘禁案、敲詐勒索案)以及部分法律規定可以附帶民事賠償的案件。犯罪情節惡劣、嚴重侵犯國家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累犯及應當數罪并罰的案件,不適用和解,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解決。

    2、從適用對象來看,可以為未成年人以及成年人中的過失犯、初犯、偶犯。其中,對于事出有因或被害人有明顯過錯,而犯罪嫌疑人系一時激憤而犯罪的案件,帶有明顯的偶然性和特殊性。在可能的情況下,適用和解程序對案件的處理會收到較好的效果。

    和解協議已經全部履行,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除外。一般情況下,和解協議是不能反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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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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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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