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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人是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嗎(必須到庭的當事人有關法律規定)

    2024.01.09 132人閱讀
    導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 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對于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并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民間借貸到法院起訴對方,在開庭時,原告必須到庭嗎。

    欠款起訴當事人必須到場嗎

    法律分析:欠錢起訴被告人不到場的話,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處。民事糾紛的被告可以不到庭,法院可以按照缺席判決,屬于被告放棄自己的答辯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欠了捷信公司的錢沒還!那邊把我告上了法院!我必須得出庭嗎?

    可以不出庭。

    民事訴訟被告如果缺席如處理方式如下:

    1、有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可延期審理。

    2、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決。

    另外,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對其實行拘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執行管轄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通知與強制執行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2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二、缺席多久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并未規定缺席多久可以缺席判決,但是在一方當事人缺席的,人民法院都可以作出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于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于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并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

    民間借貸到法院起訴對方,在開庭時,原告必須到庭嗎?如果原告有事未出庭會怎樣?

    已經給被告送達(有效),則被告不到庭可缺席開庭,若被告不能送達,則不能正常開庭。被告找不到,可以公告送達,但公告送達需要一定的手續,需要證明被告確實找不到,如得到被告所在的村委會或居委會開具證明等,但每個法院的要求不一樣,需要及時跟辦案法官或書記員溝通。

    原告如果有代理人到庭,本人可以不到庭。代理人可是是律師、法律工作者、近親屬。如果原告本人不到庭,也沒有代理人到庭,法院依法會將該案按撤訴處理。原告如果實在有事不能出庭,可以在開庭前幾天想法院申請延期開庭,但法院是否準許就不確定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八條 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在詢問當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簽署保證書。

    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愿意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捺印。

    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到庭、拒絕接受詢問或者拒絕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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