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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去解決外出旅游糾紛

    2024.01.10 313人閱讀
    導讀:旅游糾紛的解決途徑法律主觀:解決旅游糾紛的5種主要途徑主要是:,1.與旅游經營者協商和解,,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旅游者提出的投訴,旅游管理部門主要依據國家旅游局發布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標準》,認定旅行社的賠償責任和金額,故游客在確定賠償金額時,要以雙方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為主要依據。

    旅游糾紛的解決途徑

    法律主觀:

    解決旅游糾紛的5種主要途徑主要是:,1.與旅游經營者協商和解,,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旅游糾紛是指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之間因旅游發生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合同糾紛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旅游合同一般不會約定合同履行地,如果出現爭議,旅游合同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對此有兩種確認方法:,1.第一種方法,旅游合同實際上對于合同的履行地點已經有了約定,即整個旅游的行程范圍都是合同履行地。一般而言,從游客開始處于旅游公司的控制之下合同即開始履行,從游客受旅游公司控制到結束受旅游公司控制的所有地點都是旅游合同的履行地。,2.第二種方法,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合同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1.旅游合同的當事人具有特殊性。提供旅游服務的當事人,一般是從事旅游服務活動的單位,如旅行社、旅游公司等。,2.旅游合同的標的是旅游服務活動。如律師代理服務、公證法律服務等。它通常包括一系列具體的服務活動。,3.旅游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旅游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旅游服務人應向旅客提供旅游服務,旅游者應支付一定費用。旅游合同又是諾成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即告成立。,4.旅游合同一般具有團體性。旅游一般分為團隊旅游和自助旅游。

    法律客觀:

    旅游者外出該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呢?在旅游途中和旅游結束后又有哪些解決旅游糾紛的有效途徑呢?旅游質監部門提醒有五種維權方式可供選擇:一是與旅游經營者協商和解;二是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三是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四是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具體地講,旅游者遇到旅游糾紛時,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糾紛,可先與組團社的全陪、領隊或地接社導游多溝通,不能解決時,再與組團社聯系,要求妥善處理。要及時向他們反映自己的意見和建議,聽取旅行社的答復后再做決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見,應注意收集證據,待行程結束后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有關部門投訴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如果客觀條件允許,也可以當場向旅行社交涉要求采取補救措施,接受旅行社的合理補救措施,并繼續完成旅程。二、回程后,如游客認為旅行社的服務存在質量問題,可選擇上述的五種維權方式解決糾紛。如需向市旅游管理部門投訴,投訴人應當及時提交賠償請求書和相關證據資料。書寫賠償請求書時,要注意以下幾點:1、客觀真實地陳述需投訴的事件內容。表述的事件經過應盡量具體、詳細。2、提供的證據真實有效。證據指:一、是與旅行社簽訂的有關協議及約定,主要包括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旅游發票以及與旅行社簽訂的各種有效憑證或材料。二、是旅游中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憑證,即游客提供的能夠證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務與合同規定或原承諾不相符的最有力證據,如車船票據、門票、購物發貨票、接待單位的證明,也可以提供有關物證、聲像資料以及其他有效的文字資料。3、提出的賠償請求和主張合法合理。對旅游者提出的投訴,旅游管理部門主要依據國家旅游局發布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標準》,認定旅行社的賠償責任和金額,故游客在確定賠償金額時,要以雙方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為主要依據。要及時的解決旅游糾紛,要有合理的投訴請求以及確鑿的證據,這樣就可以事半功倍。

    旅游糾紛應該如何解決呢?

    隨著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民群眾在節假日選擇外出旅游,隨之而來的旅游糾紛越來越多,糾紛如若解決不好則會出現安全隱患,如何減少旅游糾紛,避免出門在外的安全隱患則大家需要了解的旅游事項。我局根據全國各地出現的旅游糾紛案例總結了一些注意事項,希望可以給出門在外旅行的您帶來幫助。

    參加旅行社組織的旅游,一定要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一旦發生糾紛合同就是最重要的依據。消費者必須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對于一些容易引發糾紛的事項,例如給導游和司機的小費、對老年人額外加收到費用,需要額外收費的旅游項目,特別是吃、住、行的標準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避免日后因約定不明確而發生糾紛。

    如遇到強制購物、擅自改變旅游項目,消費者應即時據理力爭,如發生爭議不能解決時,首先要保護好自己安全;其次要保留相關證據,旅游結束后,到旅行社進行反映求得解決。如果消費者與旅行社不能達成和解,消費者可致電旅行社的主管部門反映情況,也可到旅游質量監督部門投訴或者到消協投訴,也可以撥打12315投訴電話。

    新《旅游法》規定,當旅游者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四種維權方式可供選擇。

    1、消費者在旅游方面遇到糾紛可通過雙方協商;

    2、向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3、根據與旅游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4、同時,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旅游者可以根據權益受侵害的程度、實際擁有的事實證據、對時效以及賠償金額的期望值高低,和旅行社對事件的處理結果來選擇維權途徑。

    消費者在選擇旅行社時要注意查看“三證一險”(旅行社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旅行社責任保險),還要注意該旅行社是否有相應的發票、嚴格的管理及線路行程、報價、保險、導游等一系列規范管理。要選擇可信賴的旅行社,不要為了貪圖便宜找一些質量沒有保證的旅行社。

    旅游糾紛的維權途徑有哪些

    法律分析:旅游糾紛主要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四種途徑。游客可以根據權益受侵害程度、實際擁有的事實證據、對賠償金額的期望值高低和旅行社對事件的處理結果等具體情況來靈活采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九十二條 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游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旅游糾紛及其解決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的旅游糾紛泛指在旅游過程中,旅游關系的當事人所發生的矛盾和沖突。旅游主體指旅游者、旅游經營者、旅游管理部門、旅游相關部門、海外旅游組織等。旅游糾紛既可以發生在旅行游覽的經營過程中,也可能發生在旅游管理活動中。 旅游糾紛的形式:主要表現為,一是游客與景點工作人員發生正面沖突。這類糾紛并不多見,但一旦發生,往往后果嚴重,影響惡劣。二是游客在旅游景點受到意外傷害。盡管旅游單位不存在主觀故意,但主觀上存在過失也應由旅游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三是旅行社偷工減料,提供的服務與承諾不符。旅行社提供服務時減少項目,降低檔次,比如出發前說好住三星級賓館,但真正入住的卻是又臟又破的招待所;對于景點安排也是蜻蜓點水,半小時甚至十幾分鐘就草草了事,購物卻安排半天時間。四是在景點出售假冒偽劣商品。近幾年,旅游購物投訴主要集中在高檔商品上,尤其集中在珠寶首飾等產品上。

    旅游糾紛的解決途徑: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解決旅游糾紛的主要途徑有協商、調解、投訴、仲裁和訴訟五種方式。協商,是指爭議各方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進行談判、磋商,相互做出一定讓步,自行達成協議以解決糾紛的方法;調解,是指在糾紛發生后,在第三人的主持下,爭議各方就引發糾紛的事項進行協商,通過第三人的影響力來解決糾紛;投訴,是指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請求處理。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投訴后,應當按照其職責權限及時調查處理;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通過合意,自愿將其爭議交付作為仲裁人或公斷人的第三者居中評斷是非并做出裁決,該裁決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拘束力。仲裁人或公斷人將由當事人共同從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名單中選定。

    案例分析:吳先生報名參加了某旅行社組織的廣州番禺風情一日游,交款后,簽訂了合同。行程中,由于天氣原因,其中一個景點由導游征求全團游客同意后予以取消。同時,在未征得全體游客同意的情況下,導游臨時調換了兩個購物點。吳先生認為,導游私自改變了行程、增多了購物點,侵害了游客合法權益,要求旅行社退還團費并投訴導游擅自更改行程。

    經協調,旅行社退還吳先生團費并賠禮道歉。旅游質監管理部門對導游人員擅自更改行程,處以行政處罰,做出罰款1萬元的處理。

    本案沒有信息表明旅行社在原購物點的安排上已經充分尊重了旅游者的自主選擇權,違反了《旅游法》第九條和第三十五條第二款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旅行社在行程中擅自變更了兩個購物點,違反了《旅游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屬于擅自變更行程,依據《旅游法》第一百條的規定,對導游可處2000-20000元的罰款。此外,旅行社還應依據《旅游法》第六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將減少的景點費用退還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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