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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產抵銷權的行使條件及要求(法定抵銷權的行使條件)

    2024.01.11 503人閱讀
    導讀:

    法定抵銷權的行使條件

    法律主觀:

    主張這一個抵銷應當滿足以下幾個條件:,第一,這一個雙方的互為這一個有這個合法的一個債權。,第二,這個產生的債權應當是已經期滿了。,第三,應當主張抵銷,應當通知對方,滿足了上述條件的才會產生這個抵銷的一個行為。,(一)抵銷的根據不同。法定抵銷是基于法律規定,只要具備法定條件,任何一方可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約定抵銷,雙方必須協商一致,不能由單方決定抵銷。,(二)對抵銷債務的要求不問。法定抵銷要求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約定抵銷標的物的種類、品質可以不同。,(三)對抵銷的債務的期限要求不同。法定抵銷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務必須均已到期;約定抵銷雙方互負的債務即使沒有到期,只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愿意在履行期到來前將互負的債務抵銷,也可以抵銷。,(四)程序要求不同。法定抵銷,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未到達對方抵銷行為不生效;約定抵銷,雙方達成抵銷協議時,發生抵銷的法律效力,不必履行。,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在抵消權行使條件中要求: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種類相同,指合同標的物本身的性質和特點一致。品質相同,指標的物的質量、規格、等級無差別。債務種類品質不相同,原則上不允許抵銷。債務的標的物品質種類相同還表明,用以抵銷的債務應當是物而非行為,因為行為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質,不具有可比性,很難使雙方債權在對等額內消滅。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九條:當事人互負 債務 ,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抵銷權行使的條件

    抵銷權行使的條件如下:

    當事人之間互相負有債務;債務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根據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屬于允許抵銷的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同,當事人同意,也可抵銷。

    根據2024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第五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破產的抵銷權條件是什么?

    在通常情況下,抵銷免除雙方的債務,債務雙方是同等受益的,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等額內消滅。至于 破產抵銷權 有哪些限制條件,主要以下內容: 一、可進行破產抵銷的債務僅以破產申請受理前發生的為限?!镀飘a法》第40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不得抵銷。 二、 破產債權人 惡意負債不能抵銷?!镀飘a法》第40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三、債務人的債務人惡意取得的債權不能抵銷。破產法第40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四、其他抵銷限制如破產債權人的自然債權不得與其所負債務抵銷。債權人、債務人互負之債權、債務均應具有強制效力,破產債權人已 超過訴訟時效 的自然債權,不得與具有強制力的債務相互抵銷。破產債權人因侵權對破產人產生的債務不得抵銷;破產企業出資人享有的破產債權不得與其未到位的注冊資本金相抵銷等?!镀飘a法》第四十條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二)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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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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