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解除條件有哪些(解除購房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解除購房合同需要什么條件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購房合同的解除有三種情況,一、約定解除。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開發商解除購房合同
法律主觀:
一、開發商解除購房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解除的方式不同,要滿足不同的條件,可依法解除購房合同的有:
(一)購房合同無效如果開發建設單位的銷售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商品房購房合同無效,購房者有權退房。
(二)面積誤差根據建設部《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實際測量與合同約面積或套內面積的誤差比超出3%的,購房者有權退房。購房者退房的, 房地產開發 企業應在購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購房人已付的房款退還,同時支付房款利息。
(三)開發企業未經購房者同意變更設計開發建設單位擅自變更規劃、設計或者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未能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購房人的,購房人有權退房。
(四)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五)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購房合同丟了怎么辦
購房合同是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的協議。當發現購房合同遺失了必須找到開發商進行補辦,這是唯一途徑,否則就辦不了證。購房者買房都是分階段的,購房合同遺失想要補辦也要分階段,具體情況具體補救。
(一)未做預售登記前。
在購房的合同沒有做預售登記前,如果購房者合同丟失,只需將剩余的合同作廢,和開發商重新簽訂一份合同,購房者需要支付的費用是一份合同的工本費,約五十元左右。
(二)已做完預售登記,未辦理銀行按揭。
在購房合同做完預售登記,沒開始辦理銀行按揭前,如果購房者丟失合同,所采取的措施是在報紙上刊登聲明合同作廢的消息,到三個月期滿后,拿著報紙去做預售登記的機關申請注銷所簽訂的那份合同,然后和開發商重新簽訂一份合同,再去做預售登記。這期間購房者需要支付的有刊登聲明的費用,合同的工本費,新合同的印花稅。
(三)已做完預售登記,已辦理銀行按揭。
在購房合同做完預售的登記,已經辦理銀行按揭后,如果購房者丟失合同,除需要辦理第二種情況所辦理的手續外,購房者還要和辦理貸款的銀行簽訂一份變更協議,并將新的合同放在銀行質押,盡管購房合同里面的內容沒有變化,但依據《民法典》規定,該借款合同已經發生變更,所以需要和銀行簽變更協議。這期間購房者需要支付的費用和第二種情況基本相同。
以上就是全部的內容,購房合同需要簽多少份,主要是根據相關地方的要求和政策決定的。如果購房合同丟了,當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找到開發商進行補辦并進行相應的處理。
三、購房意向金可以退嗎?
“意向金”是房屋買賣雙方(或中介參與的第三方)之間確定購買意向,保證雙方權益的具有法律效應的保證金。
如果雙方還沒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只是簽訂了認購意向書,而認購意向書對合同中的內容又沒有明確約定,則這筆意向金就屬于賣房方的不當得利,應當退還;如果雙方已經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對意向金有了相關約定,則買房人若退房就需要承擔相關違約責任,意向金就不能退了。
編輯溫馨提示:
但其在不同情況下會有一些區別和定義,購房者在購房繳納“意向金”時一定要謹慎,首先要意識到“意向金”是具有法律效應的承諾,是需要履行的雙方協議;另外要書面形式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意向內容和違約范圍和措施。這樣你的合法權益才會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提醒廣大購房者,國家有關房地產的法律法規中,并沒有“意向金”的提法,要么是定金,要么是保證金。對“意向金”中定金和訂金的區別給要注意,一字之差,定義卻完全不一樣,定金是確定合同生效具有擔保性質的押金,而訂金只是代表雙方達成購房意向的預付款,不具擔保性質,他們的區別是,如果賣方違約,合同注明是繳納定金的能獲得雙倍定金金額的賠付,而訂金則只需退還繳納款即可,無需雙倍賠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