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醫患糾紛,處理醫療糾紛有什么原則



如何解決醫患糾紛,處理醫療糾紛有什么原則
如何解決醫患糾紛,處理醫療糾紛有什么原則
協商解決醫療糾紛應當堅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權利,尊重客觀事實。
1、由于醫患雙方醫療糾紛本質上是平等的醫患主體雙方的民事爭議,依據民法自治原則,醫患雙方可以通過平等協商來解決。
2、協商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礎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強迫另一方接受協商解決方式。
3、協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達成的協議將歸于無效。
處理醫療糾紛有以下基本原則:
一、堅持不以醫療事故鑒定為前置的原則;
二、堅持醫患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
三、堅持過錯原則。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糾紛協商解決的途徑如下:
1、由醫患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沒有特定的第三人參加;
2、衛生行政部門主持達成調解協議;
3、當爭議進入訴訟程序后,可由人民法院主持雙方調解達成協議。
醫療糾紛的處理程序如下:
1、醫療糾紛發生,患者及家屬向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投訴;
2、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后應立即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
3、組織醫療行政管理部門展開調查,并形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4、調查后,由醫務部與病人協商解決;
5、不能協商解決的,將調查結果報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領導;
6、將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處理意見與病人或家屬商談,爭取協調解決。如確屬醫療單位問題,必要時予以經濟補償或賠償。醫療糾紛的發生和處理情況應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什么是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后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法律分析:醫患糾紛處理三原則:1、和解(協商解決):發生醫療糾紛后,患方和院方可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的效力應予以認定。2、調解(衛生行政部門等第三方介入)。已經鑒定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以請求衛生行政部門介入對雙方的糾紛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雙方自愿協商;(二)申請人民調解;(三)申請行政調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接待制度,設置統一的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在醫療機構顯著位置公布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程序和聯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訴或者咨詢。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