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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欠錢給子女怎么辦(父母欠貸款還不了對子女有影響嗎)

    2023.11.30 425人閱讀
    導讀: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父母債務人將錢轉移給子女怎么辦

    債務人把錢轉移給子女,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轉移行為。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父母的債務子女有責任承擔嗎

    父母的債務子女沒有義務償還,但如果子女繼承父母的遺產,則以繼承的遺產為限,要對父母的債務承擔清償的責任。否則除自愿償還外,父母的債務子女不需要償還。

    父母的債務子女是否有責任承擔具體如下:

    1、如果成年子女和父母一同生活,則父母欠下的債務需要以家庭共同財產歸還;

    2、如果父母死亡,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則在遺產繼承范圍內承擔還款義務;

    3、如果父母死亡子女又沒有繼承財產,則子女沒有還款義務。

    繼承人如何償還債務具體如下:

    1、首先,限定繼承原則,即對于負債超過遺產價值的部分,繼承人不必清償。

    2、其次,特留份原則,即對繼承人中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其保留適當的遺產份額。

    3、最后,清償優先于繼承,即在被繼承人有債務的情況下,應當優先用遺產清償,留有余額的才能執行遺贈。

    4、根據法律依據,父母的債務作為子女在一般情況下都是沒有償還義務的,除非此時對于負債父母與子女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否則的話子女有權拒絕替父母還債。當然,現實中子女替父母還債的情況比較多,因此很多人就認為子女是有替父母還債的義務。

    債務人負債無力償還具體如下:

    1、暫時無力償還債務,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分期還款,延期還款或者減免債務;

    2、如果對方不同意延期或者減免債務,要起訴債務人,那么在起訴后,需要積極應訴,爭取在法庭上達到分期還款或限期還款的目的;

    3、如果對方不同意延期或者減免債務,法庭不予支持,會限期償還全部債務。如有能力償還但拒不支付,債權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民事強制執行一般涉及不到刑事問題;

    4、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丈夫欠債,妻子是否有責任償還:

    1、如丈夫離婚前所欠債務均是為了家庭生活或經營,則妻子應有義務償還,離婚后依法也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可就所償還債務向男方追償。

    2、丈夫所欠債務系個人賭博等違法行為且妻子未參與的,則妻子無償還義務。

    3、債務糾紛是民事糾紛,公安機關無權要求強制償還。

    4、欠款是犯罪所得的贓款,妻子知道贓款所在的,應返還公安機關。

    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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