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抓嫌疑人辦案流程是什么(嫌疑人被抓后的辦案流程)
公安局辦案流程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
公安局辦案流程是: 一、受理案件。 二、采取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在偵查犯罪的過程中,根據案件情況,依法可以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 三、偵查。 四、偵查終結。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偵查后,認為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警察抓嫌疑犯的流程
法律分析:警察抓嫌疑犯的流程:1、調查,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2、決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3、執行,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分別作出下列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在接報案登記中注明: (一)對屬于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案件,應當立即調查處理,制作受案登記表和受案回執,并將受案回執交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 (二)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但不屬于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對口頭告知內容有異議或者不能當場判斷的,應當書面告知,但因沒有聯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觀原因無法書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執法執勤中發現的違法行為,適用前款規定。
警察辦案流程
刑事案件的辦案流程如下:1.偵查立案。偵查機關接受報案人或控告人的舉報,或偵查機關自行發現犯罪線索,予以立案偵查。2.移送審查起訴。構成犯罪的向人民檢察院提請公訴,提交起訴意見。3.檢察院提起公訴。4.檢察院對證據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派出所出警報案流程如下:1、警察辦案首先要出示證件表明身份,身著制服也不行。2、如果發生的只是民事糾紛,則警察只有調解權沒有強制要求到派出所協助調查一說。3、糾紛雙方發生肢腿沖突涉嫌治安違法行為的,則警察要求雙方到派出所做詢問筆錄協助調查是合理和必要程序。4、涉嫌刑事犯罪的,則需要立案調查,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強制帶走調查,行兇者可能拘留。5、警察用手機作記錄,這種情況只會是發生了民事糾紛,警察用手機記錄下當事人的姓名或者聯系方式等。警察辦案流程主要分為四個部分,首先要有行為人報案,然后公安機關審查符合事實的,就會進行立案,然后派出警察去對案件進行偵查,搜集證據,最后破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公安局辦案流程是怎樣的
公安局辦案流程是:
一、受理案件。公安機關對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并且受理案件。
二、采取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在偵查犯罪的過程中,根據案件情況,依法可以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
三、偵查。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有權依法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
四、偵查終結。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偵查后,認為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警察抓嫌疑人辦案流程是什么?
1、報案。公民、單位報案或舉報經濟犯罪,可以到當地派出所或直接到公安分局經偵大隊當面聯系,或書面舉報。2、立案。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后,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3、偵查。已經批準立案的,立案單位應確定警力,及時展開偵查工作。4、破案。
雖然大多數人一輩子都可能不會進警察局,但是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推進,公民對一些基本的公、檢、法辦案流程是有必要清楚的,這就要求辦案人員在執法上要公正,程序上要合法,接受公民的實時監督。在本文中主要介紹警察抓嫌疑人辦案流程。
警察抓嫌疑人辦案流程是什么
一、報案
1、公民、單位報案或舉報經濟犯罪,可以到當地派出所或直接到公安分局經偵大隊當面聯系,或書面舉報。
2、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對報案和舉報必須認真對待,立即受理,問明案情及報案、舉報人的聯系方式等,制作筆錄。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報案人推諉敷衍。
3、如遇有緊急情況,受理單位應當及時采取緊急措施,妥善處理。
4、舉報人如果不愿公開自己姓名或報案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為其保密,如有需要,應當保障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5、公安機關號召和鼓勵對犯罪的舉報,案外人舉報他人犯罪的實行獎金獎勵。
6、報案人的權利:一是在規定時間內知道是否立案的權利;二是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復議的權利;三是查詢案件辦理情況的權利。
7、公安機關在受理報案后,30天內應將案件的初查情況及是否立案等結果回告報案人。
8、公安機關對已立案的案件,將積極開展偵查,在不泄露國家秘密和不妨礙偵查工作正常進行的前提下,每三個月將工作情況向報案人通報一次。
二、立案
1、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后,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的;
(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3)屬于案件管轄范圍的。
公安機關嚴禁超越案件管轄范圍越權辦案,插手經濟糾紛。
2、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七日內送達報案人。
3、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要求立案的復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三、偵查
1、已經批準立案的,立案單位應確定警力,及時展開偵查工作。在偵查進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職權使用各種偵查手段,包括秘密手段和采取有關的的強制措施,以查明案情,收集證據并查獲犯罪嫌疑人。
2、公民認為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督察部門或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投訴。有權向各級人民檢察院反映。
3、在偵查過程中,發現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需要行政處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撒消案件。
4、在偵查過程中,偵查部門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撤消案件。
(1)沒有犯罪事實的;
(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破案
經過偵查,具備以下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經偵部門可以宣布破案,并制作呈請逮捕報告書移送本局預審大隊審查起訴,追究犯罪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1、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
以上就是我為你介紹的“警察抓嫌疑人辦案流程”,你是否清楚了解呢。我為你總結至此,警察在接到公民舉報、報案、檢舉的案件時,經審查后應該及時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如果決定立案,就要立即支配警力,展開偵查工作。警察在破案時要秉持著嚴肅謹慎的態度,不放過每一個細節性問題,迅速破案的同時也要求準確破案。
警察辦案流程
警察對案件的辦理流程如下:
1、偵查立案。偵查機關接受報案人或控告人的舉報,或偵查機關自行發現犯罪線索,予以立案偵查;
2、移送審查起訴。構成犯罪的向人民檢察院提請公訴,提交起訴意見;
3、檢察院提起公訴;
4、檢察院對證據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補充偵查。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第一百一十條 【立案的材料來源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和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第一百一十一條 【報案、控告、舉報的形式及要求】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愿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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