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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局逮捕后的程序(被公安局逮捕后什么程序)

    2023.12.31 290人閱讀
    導讀: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序是:1、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一般要在兩個月內偵查終結,偵查終結后,偵查機關將案件移送至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完畢后,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最后由人民法院進行審判,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

    公安機關抓人的流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法律主觀: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在接到執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須立即執行,并將執行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序是:1、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注明。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于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4、到異地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準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5、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將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對強制措施進行了明確規定,按照刑訴法第91條的要求,辦案人員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前,將其逮捕后,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辦案人員申請逮捕證,要向檢察院提出,經過批準后,盡快的執行。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有逃跑的跡象時,辦案人員也可以先行逮捕。

    審查逮捕階段結束后接下來是什么

    逮捕后的程序是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批捕后一般還是在偵查階段,偵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會將案件移交到檢察院,檢察院審查后,符合起訴條件的會向法院提起公訴,如果認為有些事實不清,會將案件退回要求補充偵查,如果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則不會起訴。

    一、刑訴法逮捕后執行的程序是什么

    刑訴法逮捕后執行的程序是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一般要在兩個月內偵查終結,偵查終結后,偵查機關將案件移送至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完畢后,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最后由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二、逮捕后執行的程序是什么?

    刑訴法逮捕后執行的程序如下:

    1、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一般要在兩個月內偵查終結;

    2、偵查終結后,偵查機關將案件移送至檢察院審查起訴;

    3、檢察院審查完畢后,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4、由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三、檢察院批準逮捕后的程序是什么

    檢察院批準逮捕后的程序是:

    1.檢察院批捕后,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

    3.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4.人民檢察院作出起訴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5.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逮捕后的程序

    法律分析: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于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逮捕后的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逮捕之后的程序大致有以下幾個步驟:偵查;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審判;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法院決定逮捕后公安逮捕程序

    法律主觀: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在接到執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須立即執行,并將執行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序是:1.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注明。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于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4.到異地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準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5.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將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被警方逮捕后是怎么樣的

    逮捕之后會有警方繼續跟進查找證據,警方認為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會把證據資料移交給檢察院,檢察院認為證據充分會向法院提起公訴,如果認為不充分會要求警方繼續補充證據,否則就會因證據不足,免于起訴,給予釋放。在這個過程中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局逮捕之后的程序是什么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在接到執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須立即執行,并將執行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序是:

    1、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于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到異地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準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5、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將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逮捕的三大條件是什么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證據條件、事實條件和前提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這一條件包含下列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這就要求查明發生的事實必須是構成犯罪的事實,而不能是其他事實,同時犯罪事實的存在已有一定證據加以證明;二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如果一個犯罪嫌疑人有數個犯罪行為,只要有證據證明其中一個就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一條件的要求。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的量刑條件、罪責條件或稱之為法律條件。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應當是適用于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規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才適用逮捕,而對于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逮捕。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這是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考慮的。這就是說,如果僅具備以上二個條件,尚不能逮捕,還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這一條件一般主要從以下二方面來審查:一是案件性質是否嚴重、是否惡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況、主觀惡性的大小。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已經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就不應逮捕,而應采用較輕的強制措施。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逮捕后程序

    法律分析:公安局逮捕后的程序: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于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拘留37天后逮捕后程序

    法律主觀:

    拘留37天后批捕需要遵守公安機關這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核→批捕→ 逮捕 的程序,檢察院批捕后,公安機關繼續 刑事偵查 。 1、對 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 偵查羈押期限 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 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 管轄 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公訴 。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逮捕之后是什么程序

    法律分析:逮捕犯罪嫌疑人后,提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于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逮捕是檢察院批準或決定,法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被正式逮捕后走什么程序

    被正式逮捕后的程序是:

    1、公安機關立即逮捕;

    2、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3、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4、發現對方有犯罪行為的應當立案偵查;

    5、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逮捕的條件具體如下: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綜上所述,逮捕之后的程序是會繼續進行刑事偵查,公安機關在逮捕之后,仍然需要偵查去終結案件,需要做到犯罪事實清楚,且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提交起訴意見書,然后由檢察院決定是否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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