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公證流程(辦理公證流程圖)
公證處公證的流程是怎樣的
公證處公證的流程
根據《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的規定,公證的一般程序由申請與受理、審查、出具公證書(出證)三個基本環節構成。此外,還包括辦理公證的原則、公證的管轄、公證期限、公證收費、終止公證、拒絕公證、公證的特別程序、公證檔案、公證的復議和申訴等內容。
一、申請與受理
1、申請。申請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公證的請求的行為。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的公證申請標志著公證活動的開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2、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需公證的文書;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3、受理。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并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為。受理標志著公證處公證行為的開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公證處受理后,要在公證登記簿上登記;公證事項的承辦人應制作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并開始建立公證卷宗。公證處還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擬定法律文書。
二、審查
公證審查是指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后,在制作公證書之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所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公證審查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是確保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
三、出具公證書
出具公證書,簡稱“出證”,是指公證處根據審查的結果,對符合公證條件的公證事項,按照法定程序審批、制作、出具、送達公證書的活動。
對于公證處需要預約嗎這一問題,我們知道,當事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選擇,是否進行預約。如果當事人去公證處不事先預約,需要進行排號,一般每天進行公證的人是比較多的,可能更浪費時間;而如果提前進行預約,就比較省時間,在時間安排上,更合理一些。
公證處公證需要的證件
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或其它有代理權資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證明;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證等。
公證處公證的流程
1、填寫《公證申請表》。根據自身的申請要求,用鋼筆填寫相應的《公證申請表》。
2、提交證明材料。具體材料包括法定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親屬證明。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可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員會出具并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以上情況屬實”并加蓋印章(原件)。
3、等待公證結果。一切公證行為都產生證據上的效力。任何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經過公證證明,國家證明它的真實性、合法性,即產生法律上的證據效力。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調查證據時涉及某項文書,而這項文書也經公證證明,即應確認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證。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房子公正要考慮清楚什么問題
1、首先確認需要辦理什么公證把房子給你:如果是父親去世后你獲得則辦理“遺囑公證”,此公證無需考慮房屋面積,按份收費;如果你想現在獲得則需要辦理“贈與公證”,需要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辦理評估,根據評估后的房屋總價2%收取。證明財產繼承,贈與和遺贈,按受益的2%收取。
2、沒有產權的房屋一般是無法進行產權性質的轉移的,如果是農村的宅基地,還要與村委會聯系,現在的宅基地基本上不可進行產權轉移了。沒有產權的房屋或者是違法存在或者是產權尚未確認,兩種情況都不能進行公證。
3、公證處的收費可能有一份更加詳細的,但是網上查不到的細則,其中有價格的上下浮動規定,所以要咨詢公證處。如果辦理贈與,按照管轄的規定,一定要在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進行公證,遺囑公證無此限制。
4、公證買賣房屋協議,只有債權效力,而無物權效力,就是說一旦產生糾紛,你只能到法院起訴追回房款,而不能直接判給你房產,而現在法院普遍存在執行難,錢款不易追回。你只有到房管部門辦理房產過戶登記,才真正確定物權,受法律保護和認可。所以說公證買賣合同,無實際意義。如果對方房產有其他問題,不宜買賣,那公證更無用處,白花錢。
公證處公證流程怎么走
在進行房屋買賣、財產分割等重大民事行為時,為了更好的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可以攜帶相關材料到當地的公證處申請進行公證,公證處公證是有一定流程的,那么,公證處公證流程怎么走?下面就跟著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公證處公證流程怎么走
1、申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2、受理。符合公證申請條件的,公證處進行受理。
3、審查。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
4、出證。經審查符合《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規定的申請事項,公證機構自受理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5、公證書出具后,可以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證機構領取,也可以應當事人的要求由公證機構發送。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證書應當在回執上簽收。
二、公證的效力
一切公證行為都產生證據上的效力。
1、任何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經過公證證明,國家證明它的真實性、合法性,即產生法律上的證據效力。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調查證據時涉及某項文書,而這項文書也經公證證明,即應確認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證。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2、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法律對于不同的法律行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頭、書面及公證證明,取決于該法律行為所產生(或變更、消滅)的法律關系的重要性、復雜性和它對于第三者的作用。雖未為法律規定而當事人自行協議公證證明作為雙方法律行為必要的形式條件之一的,這一法律行為也必須公證證明方能成立。
3、債權文書,如債權人和債務人對權利義務關系沒有爭議、并經公證證明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當債務人拒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作出裁判。
三、婚前財產公證所需材料
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公證處公證流程怎么走的相關內容,到公證處進行公證,需要提出申請,等公證處受理之后,會進行審查,審查通過之后就會頒布公證證書,也就完成了公證流程,進行公證時也需要按要求繳納相應的費用。
公證流程是怎樣的
公證流程是怎樣的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很多地方都用得著公證,那么,公證程序是怎樣進行的?公證程序具體如下:
1、公證審查,是公證處在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后,出具公證以前,對當事人申請辦理的公證事項及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公證人員有收集證據的權利和義務,應當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鑒定等方式、認真收集證據。當事人對申請公證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向公證處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并提供相應的材料。
2、公證處應重點審查:1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3需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4需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鑒是否齊全;5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3、公證處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義的,應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并有權利現場作實地調查。公證人員從有關單位摘抄的檔案或其它書面證據材料,應交該單位核對并蓋章,有關單位應積極予以協助。遇有專門性問題,公證處可聘請或委托專業部門,有專業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翻譯。鑒定結論或翻譯材料應有鑒定人、翻譯人員簽名。
4、公證處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如合同、遺囑、聲明等。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文書內容不完善、用詞不當的,公證人員應當指導當事人予以改正,當事人拒絕修改的,應在筆錄中注明。
希望以上回答有幫助到您!正如亞里士多德說過的,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合同公證處公證流程
合同公證處公證流程如下:
1、到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
2、填寫申請表格后提交需要辦理公證的合同等相關材料;
3、公證處受理申請后并審查;
4、開始公證;
5、在公證員詢問筆錄上確認簽名。
需要的證件:
1、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
3、需公證的文書;
4、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
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公證處公證流程
一、申請與受理
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
公證申請表應填寫下列內容:
1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申請人為法人的,應證明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
2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
4申請的時間及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
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或其它有代理權資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證明;
3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證等;
4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3、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2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4、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進行分類登記。登記事項包括,公證類別(如繼承、收養、借款合同等)、當事人姓名(名稱)、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辦人、審批人、辦結日期、結案方式、公證書編號等。
5、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按規定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公證辦結后,經核定的公證費數額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補收手續。當事人交納公證費有困難,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是否減免。
二、審查
1、公證審查,是公證處在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后,出具公證以前,對當事人申請辦理的公證事項及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公證人員有收集證據的權利和義務,應當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鑒定等方式、認真收集證據。當事人對申請公證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向公證處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并提供相應的材料。
2、公證處應重點審查:
1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
3需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4需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5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3、公證處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義的,應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并有權利現場作實地調查。公證人員從有關單位摘抄的檔案或其它書面證據材料,應交該單位核對并蓋章,有關單位應積極予以協助。
遇有專門性問題,公證處可聘請或委托專業部門,有專業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翻譯。鑒定結論或翻譯材料應有鑒定人、翻譯人員簽名。
4、公證處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如合同、遺囑、聲明等。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文書內容不完善,用詞不當的,公證人員應當指導當事人予以改正,當事人拒絕修改的,應在筆錄中注明。
5、特別程序
1公證處辦理招標投標、開獎、拍賣等公證事項,承辦公證員應親臨現場,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予以審查核實。 對真實合法的,當場宣讀公證詞。如發現當事人有能虛作假違反活動規則或違法行為的,應當場責令當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證員應當拒絕宣讀公證詞。
2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
3公證處辦理提存公證,應以通知書或公告方式通知債權人在確定的期限內領取提存標的物。債權人領取提存標的物時,應提供身份證明和有關債權的證明,并承擔因提存所支出的費用。不易保存的或債權人到期不領取的提存物品,公證處可以拍賣,保存其價款。從提存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無人領取的提存標的物,視為無主財產,上交國庫。
三、出證和送達
1、出證、是公證處根據審查的結果,對符合條件的公證事項,依法制作,出具公證書的活動。出證條件如下:
1法律行為(如簽訂合同、設立遺囑、繼承遺產、收養子女、提存等)公證應符合下列條件:
A、行為人員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實;
C、行為的內容和形式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社會公共利益。
2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或文書公證,應符合下列條件:
A、該事實或文書對公證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B、該事實或文書真實無誤;
C、事實或文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
3文書上的簽名、印鑒公證,其簽名、印鑒應當準確屬實;文書的文本公證,其文本內容應當與原本完全一致。
4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債權文書經過公證證明;
B、債權文書以給付一定貨幣,物品或有價證券為內容;
C、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受強制執行的意思表示。
2、符合條件的公證事項,由承辦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后連同公證卷宗,報公證處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證員審批出證。
3、公證書應按司法部規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
1公證證詞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證書的組成部分。
2公證書不得涂改、挖補、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
3公證書應使用中文,在少數民族聚屬或者多民族共同屬任的地區,除涉外公證事項外,可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4根據需要或當事人要求,公證書可附外文譯文。
5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證書從審批人批準之日起生效。
審批人批準日期即為出證日期。
6公證書需要辦理領事認證的,應由承辦公證處送有關部門認證,并代收認證費。
4、公證書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發送。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編號。
四、期限、拒絕和復議
1、公證事項從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結。重大復雜的,當事人舉證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調查的公證事項,經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批準,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2、對不真實、不合法的行為、事實和文書,公證處應拒絕公證。
3、公證處或它的同級、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發現已發出的公證文書內容不真實或違反法律、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撤銷公證書。
4、當事人對公證處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絕公證、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該公證處的本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復議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公證流程
1、申請與受理。2、公證處審查階段。3、公證處出證。
【法律分析】
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種非訴訟活動。公證的流程是指:1、公民或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當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2、當事人應主動配合公證處的審查工作,接受詢問,并在制作筆錄中核對無誤后簽名,當事人確實不能簽名的,可由本人蓋章或按手印,3、公證處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義的,應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并有權到現場作實地調查。4、經審核合適,申請材料真實有效,符合相關規定及要求的,公證處出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一)合同;(二)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投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房產公證怎么辦理
下面是房產公證的具體辦理流程:
1、準備材料:房產公證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如房地產權證、身份證明等。應根據當地公證處的規定,準備齊全的材料;
2、前往公證處:準備好材料后,前往當地公證處進行辦理。在公證處,應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按照公證員的要求進行材料的提交和核對;
3、等待公證:公證員會對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和證明,并將證明內容寫入公證書。公證書上應當有公證日期、公證機關名稱、公證員簽字等內容;
4、領取公證書:公證完成后,應當及時領取公證書,并核對公證書上的內容是否與自己的要求一致。如果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公證員反映并進行修改。
房產公證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房產的權屬關系需要清晰明確,即房產需要有明確的產權證明文件;
2、房產的權屬證明文件需要真實有效,例如房產證、土地證等;
3、房產相關權利的事實需要真實準確,例如房產交易、抵押貸款等;
4、房產相關權利的事實需要符合法律規定,例如不得涉及非法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等;
5、公證申請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且是房產相關權利的合法持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6、公證申請人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例如房產證、身份證等。
綜上所述,房產公證是將與房產權利有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進行公證,以確保其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一種公證行為。房產公證可以提高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雙方權益,減少糾紛的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公證流程
公證的程序一般分成四步:
1、申請: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公證的請求的行為;
2、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并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為;
3、審查:是指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后,在制作公證書之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所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
4、出具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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