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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法最近是否有新的規定

    2024.01.03 210人閱讀
    導讀:2012年修改前的《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第二百七十一條對于在 審查起訴期間 改變管轄的案件,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案件,可以通過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退回原偵查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第二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已經退回公安機關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刑事訴訟法公安部規定是什么?

    法律主觀:

    第二百六十八條對于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 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 移送審查起訴 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 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 檢察院審查起訴 部門退回本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期限、次數參照前款規定執行。第二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第二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已經退回公安機關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已經查清的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第二百七十一條對于在 審查起訴期間 改變管轄的案件,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案件,可以通過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退回原偵查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改變管轄前后 退回補充偵查 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兩次。第三百五十條在審判過程中,對于需要補充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或者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行收集證據和進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適用本規則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的規定。補充偵查不得超過一個月。第三百五十一條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被告人的真實身份或者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中敘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實不符的,可以要求變更起訴;發現遺漏的同案 犯罪嫌疑人 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訴和審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訴;發現不存在犯罪事實、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或者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訴。 審查起訴階段 是非常重要的,在這個階段對于案件會作出一個整體的估量,看一下證據是否充足,以及公安機關的審理是否達到清楚的狀態,否則檢察機關是需要退回補充偵查的,主要還是不退回直接起訴法院也不會支持主張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下列哪些選項屬于《刑事訴訟法》新增或加強律師訴訟權利的規定?( )(2012年)

    【答案】:A、C、D

    本題涉及2012修正《刑事訴訟法》中關于改革和完善律師權利的法條規定。2012年3月14日第11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2012年修改前的《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據此,B項不屬于2012年《刑事訴訟法》增加或加強律師訴訟權利的規定。

    2012年修改前的《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而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第37條第4款規定,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比較上述修改前后的規定,選項A、C選項屬于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增加或加強的內容。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據此,D選項屬于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增加或加強的內容。

    刑事訴訟法2024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最高檢日前公布了修訂后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對新刑事訴訟法中涉及檢察工作的概念、條文的含義根據立法精神加以準確界定。對“刑訊逼供”予以界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對“刑訊逼供”予以了界定。指出刑訊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變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體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為。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規則明確“對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依法排除,不得作為報請逮捕、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移送審查起訴以及提起公訴的依據。”同時還規定,其他非法方法是指違法程度和對犯罪嫌疑人的強迫程度與刑訊逼供或者暴力、威脅相當而迫使其違背意愿供述的方法。界定“特別重大賄賂犯罪”《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涉嫌賄賂犯罪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情節惡劣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相關教授認為,這一界定比較適合我國的經濟發展情況,符合打擊犯罪的需要,也是這么多年我國司法實踐中的一貫做法。規則明確,對于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羈押或者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在將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機關執行時書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提出是否許可的意見,在三日以內報檢察長決定并答復辯護律師。規則要求,人民檢察院辦理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后,應當通知看守所或者執行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和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可以不經許可會見犯罪嫌疑人。對于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在偵查終結前應當許可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細化死刑復核監督程序最高檢可訊問被告人《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針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予以了進一步細化和明確規定。根據規定,最高檢必要時可以審

    2023刑事訴訟法最新規定取保候審條件

    202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新規定取保候審條件如下: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的流程:

    1、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綜上所述,法律有著秩序的意義,有著正義的意義,有著效率的意義,有著利益的意義,但法律對普通老百姓象征著保護與希望的意義。法律仍然以其獨特的意義與威嚴捍衛著人們的合法權益。法律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防線,守護著人們的希望的同時更維護著整個社會的正常秩序,為人民的安居樂業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對決定取保候審的被告人使用保證金保證的,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保證金的具體數額,并責令被告人或者為其提供保證金的單位、個人將保證金一次性存入公安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第一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宣布取保候審決定后,應當將取保候審決定書等相關材料送交當地公安機關。

    對被告人使用保證金保證的,應當在核實保證金已經存入公安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后,將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一并送交公安機關。

    如何理解新刑事訴訟法第十二十一條的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公安機關對受案材料進行審查、立案的相關規定,具體條款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新刑事訴訟法2024年全文

    法律主觀:

    我們常常說,不管發生什么事都必須要有證據。我國在審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證據占有主導地位,往往只有提供的證據能確確實實的存在,才能幫忙法院盡快的查明事實的真相。

    一、新刑事訴訟法意見證據規則

    (一)修改了證據的概念。

    舊法將證據定義為“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新法將證據概念修改為“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后者比前者少了“真實”二字,并將“事實”替換為“材料”。相比而言,舊概念較注重客觀真實,而新概念不僅注重客觀真實,更加注重法律真實。證據是證明信息與證明載體的有機統一,舊概念將證據也視為“事實”,容易與作為證明對象的“案件事實”相混淆,新概念用“材料”來定義證據,更準確也更客觀。也更能提示證據內容真實,來源及形式合法的要求。

    (二)調整了證據的種類。

    在舊法規定七種法定證據種類的基礎上,新法將舊法的“鑒定結論”修改為“鑒定意見”,增加了“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以及“電子數據”等法定證據種類。

    (三)確立刑事案件檢察機關的舉證責任

    新刑訴法規定了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舉證責任的確立,對于刑事訴訟的公正合法有著深遠的影響,有效地舉證是質證、認證最后進行判決的關鍵,對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有著重要的意義。在司法實踐中,應注重舉證的相應內容,為打擊違法犯罪做好保障。

    (四)明確了非法證據排除的相關規定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申請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定。規定(二)規定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前、庭審中、法庭辯論結束前的對非法供述排除的程序啟動權,在庭審中對非法取得的未到庭證人的書面證言、未到庭被害人的書面陳述排除的程序啟動權。新刑訴法增加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規定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有權申請法院排除非法證據,同時,還具有向檢察院控告的權利,這從多渠道賦予當事人方的非法證據排除啟動權。

    二、在我國刑事訴訟法時間要多長?

    偵查階段的辦案期限最長為7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提請批捕;在特殊情況下,提請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對于提請批捕案件進行審查,批捕或不批捕決定要在7日內完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辦案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交通十分不便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可延長二個月;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26條仍不能偵結的,可在延長2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檢察院對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做出決定。

    三、刑事訴訟法的待證事實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的待證事實包括被告人身份、是否存在被指控的犯罪行為、被告人是否實施了被指控的行為、被告人有無罪過、實施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節、被告人的責任以及與其他同案人的關系、是否構成犯罪等。

    法律客觀:

    最高檢日前公布了修訂后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對新刑事訴訟法中涉及檢察工作的概念、條文的含義根據立法精神加以準確界定。對“刑訊逼供”予以界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對“刑訊逼供”予以了界定。指出刑訊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變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體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為。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規則明確“對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依法排除,不得作為報請逮捕、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移送審查起訴以及提起公訴的依據。”同時還規定,其他非法方法是指違法程度和對犯罪嫌疑人的強迫程度與刑訊逼供或者暴力、威脅相當而迫使其違背意愿供述的方法。界定“特別重大賄賂犯罪”《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涉嫌賄賂犯罪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情節惡劣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認為,這一界定比較適合我國的經濟發展情況,符合打擊犯罪的需要,也是這么多年我國司法實踐中的一貫做法。規則明確,對于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羈押或者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在將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機關執行時書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提出是否許可的意見,在三日以內報檢察長決定并答復辯護律師。規則要求,人民檢察院辦理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后,應當通知看守所或者執行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和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可以不經許可會見犯罪嫌疑人。對于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在偵查終結前應當許可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細化死刑復核監督程序最高檢可訊問被告人《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針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予以了進一步細化和明確規定。根據規定,最高檢必要時可以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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