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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法中進行正當防衛的條件是什么

    2024.01.09 904人閱讀
    導讀: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法律分析】:  《刑法》第20條第1款:“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未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

    正當防衛必須滿足的四個條件

    實施正當防衛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 只有在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

    2、 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3、 必須是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防衛,而不能對無關的第三者實施。

    4、 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能阻止對方對自己的侵害),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正當防衛的合法條件是系列因素的統一,并不是一、二個因素的綜合,只有全面理解這些因素才能判斷某種行為是不是正當防衛行為,只有正確認識正當防衛的合法條件,才能全面理解正當防衛制度。

    《刑法》第20條對正當防衛作了明確規定,但這一規定是簡練的、概括的,并不能確切地指明正當防衛成立的全部條件,這就要求我們必須以刑法的基本原則為指導,在刑法理論上加以補充和完善。正當防衛成立的起因條件是不法侵害的發生和存在。只能針對不法侵害實施防衛,這是正當防衛的本質所在。不法侵害是僅指犯罪侵害,既包括犯罪侵害也包括一般違法侵害。

    危害后果已經發生時構成過失犯罪,這時,由于不能形成防衛的緊迫感,所以就失去了正當防衛的必要性,因此,對過失犯罪,在通常情況下不存在正當防衛問題。

    刑法正當防衛成立條件

    法律分析:正當防衛構成的五個要件

    (1)須有不法侵害行為,且不法侵害必須是實際存在的,這是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

    (2)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這是正當防衛成立的時間條件。

    (3)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行,這時正當防衛成立的對象條件。

    (4)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財產或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施以正當防衛,這是正當防衛成立的主觀條件。

    (5)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這是正當防衛成立的限度條件。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這項權利來源于憲法“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規定。一切侵害國家、公共利益、公民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的不法行為,都是國家法律所嚴禁的違法犯罪行為,國家不僅運用法律同違法犯罪作斗爭,而且用立法的形式明確賦予人民群眾合法的防衛權利,使人們面臨不法侵害時,勇于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維護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未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正當防衛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重要權利,是鼓勵和保障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重要手段,對于保障國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威懾犯罪分子,制止和預防犯罪,具有積極的意義和作用。

    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

    【法律分析】:  《刑法》第20條第1款:“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p>

    第2款:“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p>

    (一)起因條件

    正當防衛面臨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觀性、現實性。

    1、不法性

    侵害行為具有不法性,表明侵害行為屬于違法行為或犯罪行為等侵害合法法益的行為。

    (1)防衛主體不限于被害人本人。只要是面臨不法侵害,不管是被害人本人,還是無關第三人,都可以正當防衛,予以制止。

    (2)不法侵害一般僅限于針對個人法益的侵害。對侵害國家法益、社會法益的犯罪行為,原則上不能擅自進行正當防衛。

    (3)侵害行為僅限于人的行為,因為只能針對人的行為進行合法和不法的評價。面對山洪爆發、地震災害、野狗咬人,只能視為單純的危險,只能進行緊急避險。

    (4)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的行為不屬于不法侵害,所以對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本身不能進行正當防衛。對正當防衛的反擊行為屬于故意侵害行為,對緊急避險的反擊行為屬于緊急避險。

    2、客觀性

    根據兩個階層的犯罪構成體系,犯罪由客觀階層和主觀階層構成。一個行為符合客觀階層,就表明該行為在客觀上具有法益侵害性。至于行為人在主觀階層是否具有故意、過時,是否具有責任年齡、責任能力等,只是影響責任的承擔。

    3、現實性

    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實存在的。如果不存在現實的步伐侵害,行為人誤以為存在不法侵害,并進行所謂的防衛,就是假想防衛。

    (二)時間條件

    不法侵害應正在進行(具有緊迫性),防衛應具有適時性。

    (1)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著手時。

    判斷著手標準:行為對法益是否造成現實而又緊迫的危險。

    (2)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法益不再處于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之中。

    (三)意思條件

    意思條件,是指防衛人主觀上具有防衛意識。防衛意識由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構成。即防衛人認識到某項權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利的決意,防衛人具有明確的保護合法權利的正當目的和動機。

    (四)對象條件

    必須針對不法侵害本人進行防衛。

    (五)限度條件

    指防衛手段必須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傷害。

    (六)特殊正當防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0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2款:“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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