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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局是否管拖欠工資的事(勞動局是怎么處理拖欠工資的)

    2024.01.11 8人閱讀
    導讀:三、私人拖欠工資找誰處理私人拖欠工資可以選擇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等方式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請求加付賠償金,投訴時,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以及相關拖欠工資的證據。

    勞動局管拖欠工資的事嗎

    法律分析:管的,屬于勞動局的受理范圍,會依法受理。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請求加付賠償金,投訴時,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以及相關拖欠工資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勞動局只管欠工資不管什么原因呢

    勞動局主要負責監督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包括工資支付、工作時間、勞動合同等方面的問題。對于拖欠工資的問題,無論拖欠的原因是什么,都應該由雇主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勞動局會針對拖欠工資的情況進行調查,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來處理此事。

    勞動局哪個部門管拖欠工資

    勞動者的工資是勞動者和其家庭的主要生活資金來源,但是在現實中,總有些無良老板拖欠勞動者工資。那么拖欠工資到勞動局哪個部門投訴?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拖欠工資到勞動局哪個部門投訴

    根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解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一般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支付,但是其他政府有關部門也可以在職權范圍內責令支付。1、最簡單的方法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2、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4、如果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還可以在15天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直接通過法院判決執行。5、按上述途徑索取工資的同時,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

    二、起訴拖欠工資有時效嗎

    起訴拖欠工資有期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私人拖欠工資找誰處理

    私人拖欠工資可以選擇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等方式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拖欠工資到勞動局哪個部門投訴的相關知識,綜上所述,拖欠工資可以向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勞動保障局管不管拖欠工資

    法律分析:勞動局管拖欠工資的事情,可以直接到當地勞動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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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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