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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
原告:王×富,男,56歲,漢族,XX省晉寧縣人,云南XX大飯店員工,住云南省昆明市XX街5×號,聯系電話:0871—363××××。
被告:王×財,男,58歲,漢族,XX省晉寧縣人,昆明市XX廠工人,住云南省昆明市XX街6×號,聯系電話:0871—364××××。
訴訟請求
一、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將被告出賣父母遺產的三間磚房所得房款518500元由原、被告平均繼承。
二、請求法院判決由被告承擔本案的一切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被告和我是同胞兄弟,無其他兄弟姐妹。在2001年10月份期間,被告和我先后自立家庭,同父母分居。2003年1月23日,父母在云南省昆明市XX街5×號自蓋三間磚房居住。2003年12月被告一家因住房倒塌的緣故,同時也為了照顧老人,就搬到父母家里一起生活,直到2005年4月二老相繼去世。當時考慮到被告一家的實際困難,我就沒好意思提出分割父母遺產的問題。
可是,今年8月,被告王×財在沒有征求我同意的情況下,竟擅自把父母遺留下的三間磚房出賣,賣得房款518500元,全部據為己有。我得知后,對這一剝奪我繼承權的行為向被告提出交涉,但被告一口咬定他比我盡的義務多,不但負擔老人的生活費,還在生活上侍候老人,并且還維修過房屋,因此拒絕與我共同繼承父母遺產。
我認為,被告獨占遺產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我和被告對老人所盡的贍養義務大體相當。
1.關于負擔老人生活費問題。從1994年3月到2005年4月父母去世這段時間里,我在外地堅持每月寄200元生活費供養二老。這一事實,父母的鄰居李××可以證明。根據當時吉林市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每月需要生活費320元左右,我每月寄去200元,再加上父親的一些零星收入,被告每月也不過負擔100元左右。再說,二老去世時,我和被告共同承擔了安葬費。這一事實,云南省昆明市XX街××組組長劉××能夠證明。
2.關于侍候老人問題。首先,被告一家在生活上侍候老人,這是事實,但是二老在世時幫助被告操持家務,這也是事實。況且二,我在外地工作,無法直接照料老人,因此,被告對老人盡一些侍候的義務是理所當然的。其次,關于維修房屋的問題。父母去世后,被告長期占用著父母遺留下的三間房子,這實際上是長期無償地占用了其中應由我繼承的那一份遺產,因此,被告對住房進行維修是完全應該的。
綜上所述,被告王×財不顧事實,不念手足之情,獨吞父母遺產,既悖常理,又違法律。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我國《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根據上述事實和法律,我認為自己不但有權利繼承父母遺產,而且有權利與被告平均繼承父母遺產,即應得房款259250元。請法院秉公而斷,保護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此致
昆明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
2006年8月21日
附:1.民事起訴狀副本一份;
2.書證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