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改選董事長的流程是怎么樣的



新公司法改選董事長的流程是怎么樣的
新公司法改選董事長的流程是怎么樣的
我國新《公司法》改選董事長的流程如下:1、董事長任期屆滿或者其他改選原因的,經職工代表大會選出候選人;2、召開全體股東大會,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3、在公司將新董事長人進行公示;4、公示期滿,正式擔任董事長一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法律主觀:
股東變更需要準備的資料和流程如下: 董事會人員、監事、總經理變更,向原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a、營業執照正、副本; b、組織機構代碼正副本及卡; c、國地稅 稅務登記證 正副本; d、變更后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變更流程 1、工商變更營執照(如果是增資的先要出驗資報告;股權轉讓的先公證或見證); 2、刻新的章(僅 變更公司名稱 的才要刻); 3、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變更公司名稱、地址的要換新證,其它變更里面的信息); 4、變更國地稅稅務登記證(變更公司名稱、地址、法人的要換新證,其它變更里面的信息); 5、變更其它相關資料。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
法律分析:董事長及董事變更的流程如下:
1、全體股東召開股東會,作出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決議,并形成書面文件,全體股東簽字;
2、召開董事會,選舉董事、董事長,形成董事會決議,全體董事簽字;
3、修改公司章程;
4、工商局領取變更登記文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5、由于法定代表人變更,原營業執照會被收上去,變更完成后,5個工作日左右領取新的營業執照;
6、同樣,由于法定代表人變更,需要去基本戶開戶銀行更換開戶許可證,同樣是要先將舊的開戶證上交,等變更完成**新的開戶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法律分析:不同類型公司變更流程不同:1.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東的書面決定、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材料;2.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材料;3.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最后由董事簽字。4.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出資人或其授權部門的書面決定、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