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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用期職工可以辭退嗎(試用期職工離職規定)

    2023.12.29 970人閱讀
    導讀: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可以開除員工嗎

    公司在試用期是可以辭退員工的。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存在其他過錯情形,以及存在可以無過錯辭退的情形的,單位都是可以辭退勞動者的。不過無過錯辭退勞動者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試用期內可以隨意辭退職工嗎

    法律主觀:

    試用期內不可以隨意辭退職工,對于處在試用期的員工,其勞動權利是和正式員工一樣的,用人單位只有在員工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之一的,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工人試用期可以辭退嗎

    試用期可以辭退員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存在其他過錯情形,以及存在可以無過錯辭退的情形的,單位都是可以辭退勞動者的。不過無過錯辭退勞動者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公司在試用期能否辭退員工

    1、司在試用期是可以辭退員工的,但是需要提前三十日內通知勞動者。

    2、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員工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1、首先,需要用人單位在招錄用員工時應當向員工明確具體的錄用條件是什么。

    2、然后,需要向勞動者明示考核依據和考核辦法。

    3、最后,是要有具體的考核行為,得出考核結果。

    4、通過以上環節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任由用人單位解釋員工試用期是否符合錄用條件。要滿足這一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規范自身的用工行為,健全自身的規章制度,否則,將面臨很大的用工風險。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試用期期內是否可以辭退員工?

    試用期期內是可以辭退員工的,但對于公司企業辭職員工的應當支付規定標準的經濟賠償金,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不能認定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進行處理。

    一、試用期期內是否可以辭退員工?

    可以辭職,但公司不能隨意辭退試用期的員工,除非滿足相關情形并且需要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后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可見法律對試用期有著明確而嚴格的規定。任何與法律相違背、相沖突的約定條款均無效.

    二、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此外,即使勞動者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用人單位需要在試用期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因此,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需要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在招錄用員工時首先應向員工明確錄用條件是什么,然后還要明示考核依據和考核辦法,實施具體的考核行為,而不是任由用人單位解釋員工試用期是否符合錄用條件。要滿足這一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規范自身的用工行為,健全自身的規章制度,否則,將面臨很大的用工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以上就是試用期內可以辭職員工的相關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相關情況的認定上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如果公司企業強行辭退員工的,則是需要進行經濟賠償的,但如果是員工存在相關違法的行為,則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直接辭退。

    試用期可以辭退員工嗎

    試用期是不可以隨時辭退的。因為試用期也是包括在這個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就算不是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不可以隨意辭退這個員工的,除非員工被證明有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合法辭退。

    在試用期被辭退有經濟補償金嗎

    在試用期被辭退有經濟補償金嗎視情況而定:

    1、在試用期內,若是認為員工能力不符合要求,但又沒有什么證據,此時辭退勞動者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2、要是可以證明確實是員工不滿足錄取條件的話,則此時辭退并不需要支付補償,隨意辭退員工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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