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進入北京

    掃二維碼關注小程序

    大律云小程序

    免費咨詢 專業律師

    您的位置: 首頁> 法律知識>法律常識>夫妻離婚時對于任何房產都能請求分割嗎(夫妻離婚房產分割問題)

    夫妻離婚時對于任何房產都能請求分割嗎(夫妻離婚房產分割問題)

    2024.01.04 80人閱讀
    導讀:3、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資買房,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5、新婚姻法,婚前一方購買房屋,婚后共同還貸,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夫妻離婚時對于任何房產都能請求分割嗎

    法律主觀:

    夫妻雙方離婚時,只能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產進行分割,屬于夫妻一方財產的房產是不能進行分割的。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離婚時的房產分割的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

    1、新婚姻法,房產增值部分,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五條規定:確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購買的房屋產生的增值部分,屬于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2、新婚姻法,婚內房屋贈與,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六條規定:針對的是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房產贈與另一方,未過戶的,可以撤銷贈與行為。也就是說,未過戶的贈與屬于不產生效力的贈與,說的天花亂墜,把房子給你要和你結婚。沒有過戶,想什么時候要回去就什么時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贈與房產的,先過戶。3、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資買房,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此時,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購買的,如果是產權登記在出資方父母子女名下的,離婚時屬于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4、新婚姻法,雙方父母出資買房,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父母出資購買的,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5、新婚姻法,婚前一方購買房屋,婚后共同還貸,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此時,對于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房屋歸屬于購買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補償。二、夫妻離婚房產過戶的費用是多少(一)稅類:1、契稅按產價百分之二;2、印花稅按產價萬分之五。(二)費類:1、登記費80.00元;2、交易手續費百分之二(按產價);3、工本費20.00元。在計算離婚房產過戶的費用時,在地區上會有差別,因此,以上只是一個參考。因此,在計算時可以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必要時,可以請求律師幫忙。三、夫妻離婚房產過戶需要哪些材料夫妻離婚涉及房屋轉移的,一般由雙方共同申請登記。需要提交以下資料:1、房產證;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3、協議離婚的還得提交:離婚證及復印件,離婚財產歸屬協議,權利人一方申請登記的,需要提交經公證的離婚財產歸屬協議;4、法院判決離婚的還得提交:生效的法院判決書及復印件,判決書中明確房產歸屬的可由權利人一方申請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離婚時房產分割的各類情形分析

    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離婚后房屋分割主要分為公房的分割和產權房的分割兩種。

    一、夫妻離婚-公房的分割

    公房承租人僅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產權。因此,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不涉及房屋的產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司法解釋,專門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權的問題做了相關規定。

    在夫妻結婚登記前,公房使用權已在一方名下,離婚時,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權?

    對該問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采取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原則。筆者分析下來,以下九種情況,房產使用權應夫妻共同享有。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注意,這里一方取得的時間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論時間長短,另一方均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

    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公房,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也就是說,雖然夫妻雙方結婚不到五年,但調到同一個單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權益。

    一方婚前借錢投資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雖然公房所購時間為婚前,但由于婚后雙方共同還款,另一方也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當然,這里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償還了多少錢,另一方才有權提出該要求,是一部分還是全部,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實踐中由法院根據案情酌情處理。

    婚后一方或雙方取得公房承租權的,無論誰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權分割公房權益。

    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被拆遷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權的,雖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遷又換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權益就是兩個人共有的。

    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

    夫妻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公房,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公房的,也就是說,婚后調換的公房,使用權也是雙方共有的。

    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公房的。

    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這是個彈性條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權,當法院認為將公房承租權僅判給一方顯失公平,或有其他嚴重不妥的后果時,就可以根據該條酌情處理。

    公房使用權判給男方,還是判給女方呢?

    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結合實際業務經驗,筆者認為,法院在該問題的處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夫妻離婚,受到傷害的是孩子。為確保孩子的健康成長,有一個穩定的居住環境,將公房使用權判給帶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兩周歲以下的孩子,一般應判歸女方撫養。

    男女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這不是“女士優先”的問題,而是在一般情況下,離婚對女方的傷害和打擊要比男方大。據調查,目前離婚率高發的年齡段有三個:第一個階段是剛結婚兩年內,進了“圍城”,想出去;第二個階段是三十五歲左右,男方事業有成,有外遇,容易離婚;第三個階段是五十五到六十歲,覺得人生一世,也要瀟灑一回,容易出軌,導致離婚。特別在第二個階段,離婚率相當高。

    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照顧無過錯一方。什么是“過錯”呢,一般來說主要是指由于誰的原因造成了夫妻離婚。在實踐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賭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質敗壞等。

    參考公房產權人的意見,決定判給男方或女方。

    公房使用權判給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補償?

    如果一方無權取得公房使用權,那么也就不存在補償問題。

    如果雙方均有權取得公房使用權,由于使用權最終只能判給一方,因此得房方應向未得房方進行適當補償。

    “適當補償”的標準如何界定?

    對此,目前的法規尚無明確規定。就本市而言,公房若遇到拆遷,承租人最高可以獲得拆遷費80%的補償款。據此,筆者認為,可否參照拆遷,以獲得安置的一半作價補償給另一方。

    有“部分產權”的公房,離婚時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院最新的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二、夫妻離婚-私房的分割

    在實踐中,私房的分割占了離婚后房屋分割的大頭,而且情況相當復雜。主要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這是最簡單,也是處理的一種情形。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購買價是50萬元,首付15萬元,貸款35萬元,現值60萬元,未還貸款30萬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60萬元的現值減去30萬元貸款后的30萬元,每人可分得15萬元。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15萬元,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也是如此的。

    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

    該問題實際上就是,房產證的取得與房屋產權歸屬有無關系的問題。筆者認為,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畢竟,財產權益在婚前簽訂購房合同后就已經取得,房產證是婚前訂立的購房合同及付款行為的結果而已。

    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購買商品房;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并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實踐中這樣的情況主要是,男女戀愛期間感情覺得不錯,婚前商議買房子。后雙方共同出資,出于各種原因,購房合同及房產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沒有寫進去。兩人結婚后因感情破裂決定離婚,此時,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另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2、公房的使用、承租問題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雙方均可承租。

    1)婚前一方承租,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

    2)婚前一方承租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

    3)一方婚前借款建房取得公房承租權,婚后共同還款的。

    4)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承租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拆遷取得房屋承租權。

    6)夫妻雙方單位連建或購置的房屋。

    7)一方將其承租的房屋交回,另一方給調換房屋的。

    8)婚前雙方均有,婚后合并調換的。

    應當依法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照顧無過錯方。

    由一方承租的,給另一方面適當的補償。

    如公房較大的,可隔開或調房,分別承租。

    一方對另一方面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住房有困難的,可判決或調解暫住一到兩年期限。或給另一方面一次性經濟幫助。

    法院調整或變更承租權的,應征求房管部門的意見,并依照有關部門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對夫妻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分得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如雙方條件相當,可采取竟價方法解決。

    離婚時房產不分割可以嗎

    法律主觀:

    離婚時房產不分割可以。雙方可以對財產不分割進行約定。也可以分別處分財產,協議離婚時,沒有分割的財產,可以在以后分割。還未分割的房產也可以不分割,離婚協議中,就雙方現在同意分割的財產寫明即可。前提是必須夫妻雙方已經達成一致決定,否則若只有夫妻一方同意,那就不行。,夫妻離婚房產過戶的方式為:一般情況下,雙方可提供身份證、戶口本、原房產證、離婚協議、離婚證等材料,向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過戶登記。但若雙方的房產糾紛是通過起訴處理的,則當事人僅需要提供生效裁判文書、本人身份證件、原房產證即可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如果一方在離婚的時候轉移財產或者隱匿財產,那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少分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雙方離婚時對于任何房產都能請求分割嗎

    法律分析:離婚過程中并不是所有的房產在離婚時都能請求分割。根據法律規定的如果房產是以下幾種則不能進行分割。

    (1) 用他人身份購買,房屋是以房產證上登記的權利人來認定房屋產權歸屬的,所以,以他人身份購買雖然當時可能獲得了一些利益,但是在離婚糾紛時就會直接導致房屋無法分割。

    (2) 買二手房未過戶,對于未過戶的二手房分割如果雙方不能協商一致,那么法院會因該房屋的產權涉及案外人而不做分割。

    (3) 受贈、繼承未過戶的房產,因為該房屋的產權一直未變更,另一方就無法保護應得的權益。

    (4) 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的房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雙方離婚時對于任何房產是否都能請求分割

    離婚過程中并不是所有的房產在離婚時都能請求分割。根據法律規定的如果房產是以下幾種則不能進行分割。1、用他人身份購房,房屋是以產權證登記的權利人來認定房屋權屬歸屬的,所以,以他人身份購房雖然當時可能獲得一些利益,但是在離婚糾紛時就會導致房屋無法分割。2、買二手房未過戶,對于未過戶的二手房分割如果雙方不能協商一致,那么法院會因該房屋的產權涉及案外人而不做分割。3、受贈、繼承未過戶的房產,因為該房屋的產權一直未變更,另一方則無法保護應得的權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展開原文 ↓

    律師是否解決您的需求?想要更專業的答案。

    更專業
    更便捷
    更資深

    更多 #法律常識 相關法律知識

    律師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