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代通知金是否需要支付呢(勞動合同終止提前多久通知)
合同到期終止需支付代通知金嗎
法律分析:合同到期終止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代通知金產生的基礎在于預告解除,即當一家單位因為員工無法勝任工作、醫療期滿或者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提出解除時,又不愿意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的,才應當向員工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勞動合同終止,一般是沒有代通知金的。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并沒有提前通知的,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一定要支付代通知金嗎?
勞動法中有規定,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產生的基礎在于預告解除,即當一家單位以員工不勝任工作、醫療期滿或者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提出解除時,又不愿意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的,才應當向員工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一、勞動合同法有代通知金的規定嗎
勞動法中有規定,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產生的基礎在于預告解除,即當一家單位以員工不勝任工作、醫療期滿或者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提出解除時,又不愿意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的,才應當向員工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因此,也不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金。只要協商一致,可以馬上解除勞動關系也可以協商勞動合同再履行一段時間后解除,即對于勞動關系的解除點雙方可以以約定的的方式進行設定,解除日可以是協商當日,也可以是協商日后的某一天。
二、代通知金的分類
代通知金有兩種,第一是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的,應該支付沒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對應的工資的賠償,這是一種賠償責任。具體條文是《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
第二種是在《勞動合同法》中的第40條規定的,是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第二種全國“代通知金”是新《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這就是在外企經常流 行的遣散費中“N 1”中的“1”。
綜上所述,在勞動合同法中有規定,如果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那么就需要通知勞動者,就不用支付代通知金,不管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沒有提前通知對方的,都應該支付對方相應的代通知金,而代通知金的支付標準和適用范圍都有嚴格的規定。
勞動合同終止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嗎
法律分析:代通知金適用的情形為用人單位對無過失的員工在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的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才支付代通知金。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合同終止需要給代通知金嗎
法律分析:合同終止一般是不需要給代通知金的,代通知金的支付,是因為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的規定,提前就解除了勞動合同,并且沒有及時通知,所以需要賠償勞動職工的工資的一種代替金,所以為代通知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員工離職代通知金還需要支付嗎
法律分析: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臺灣的說法,就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代通知金實際上是單位的一種賠償責任,如果員工主動離職,單位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自然就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到期代通知金要給嗎
法律主觀: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支付代通知金的規定:如果單位以無過錯性辭退的方式來解約,需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向其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即代通知金。且要依法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第五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終止需要代通知金的賠償嗎?
勞動合同終止 需要 代通知金 的賠償嗎? 不需要。 勞動 合同到期 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 勞動合同 約定條件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 經濟補償金 外。其余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代通知金有兩種,第一種 北京 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中的第40條、第47條規定,是 終止勞動合同 代通知金。 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的,應該支付沒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對應的 工資 的賠償,這是一種賠償責任。具體條文是《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 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 賠償金 。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 過錯責任原則 。 第二種是在《 勞動合同法 》中的第40條規定的,是 解除勞動合同 代通知金。 第二種全國“代通知金”是新《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代通知金是針對于沒有通知勞動者就解除勞動合同所賠償的一筆費用,其它情況是沒有代通知金的賠償,但是用人單位沒有按合同做事的,勞動者還可以有權利讓用人單位賠償經濟損失,所以,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就都要遵守,不然受到的處罰是很嚴重的。
提前解除的代通知金需要支付嗎
提前解除的 代通知金 需要支付嗎 需要進行支付。 所謂代通知金,也叫提前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 解除勞動關系 的,除了應當支付 經濟補償金 以外,還應當支付勞動者代通知金(提前通知金),標準是本人一個月 工資 ,計算基數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一樣。一般是指 勞動關系 解除前勞動者最近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但也有的地方性 法規 規定是勞動關系解除前最近三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代通知金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 勞動合同 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代通知金如何計算? 代通知金的工資標準是解除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代通知金”與支付 加班 加點工資的計算基數應當是一致的. 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基數目前各地也有不同的規定,有的按檔案工資、有的按合同約定工資的比例、還有的按繳納 社會保險 費的基數,等等.一般規定,計算 加班工資 的工資基數應當按照勞動者上一月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后的數額確定.勞動者上一月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向前順推至其提供正常勞動月份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后的數額確定.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并沒有提前三十天告知勞動者,那么是需要進行支付勞動者待通知金的,待通知金和 勞動補償金 不是一回事,兩者可以同時享有,如果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進行解除勞動關系,那么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
勞動關系解除代通知金是否會支付?
在單位上班的員工在接到單位主張的 勞動關系 解除的通知之后都會受到一筆 賠償金 ,而這份賠償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就是 代通知金 ,但是代通知金的法律性質并沒有得到清楚的明確,所以導致現實中有很多的員工被解除關系之后得不到賠償。那么,勞動關系解除代通知金是否會支付? 一、勞動關系解除代通知金是否會支付? 單位應當支付。 代通知金有兩種,第一種“代通知金”是 終止勞動合同 代通知金;第二種是在《 勞動合同法 》中的第40條規定的,是 解除勞動合同 代通知金。支付標準均為勞動者上月 工資 ,并非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法律 法規 索引: 《 北京 市 勞動合同 規定》 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 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以上就是關于勞動關系解除代通知金是否會支付的相關解答。綜上所述,只要是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被單位解除就應當由其直接支付相應的代通知金,這是法律規定給單位所必須遵守的賠償責任而容不得單位拒絕,但是單位也是可以證明已經合法履行義務而可以不用支付。
不續簽合同代通知金需要支付嗎?
一、不續簽合同 代通知金 需要支付嗎? 不續簽合同代通知金是不需要支付的,不僅如此,雙方決定不續約的情況下 經濟補償金 也是涉及不到的,屬于正常的 合同解除 狀態。在 合同到期 前雙方需要針對是否需要續簽合同的問題達成一致,如果其中一方決定不續簽的 勞動關系 到期終止,雙方不存在任何糾紛。 二、代通知金 解除勞動合同 應注意什么 首先,雙方的 勞動合同 解除之日為通知領取額外一個月 工資 的代通知金當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不需要計算到通知之日后的30天。 其次,對于是采用提前30日書面通知方式 解除合同 還是支付代通知金后解除合同,選擇權在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關系履行的實際情況作出自由選擇。 最后,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代通知金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勞動法 》對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只規定了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有些地區根據實際情況,以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提前通知金的形式而即時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也達到了比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關于代通知金,為了適應勞動關系雙方的需要,世界上也有一些國家使用這種做法,比如韓國。 三、相關法律依據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 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在與員工 簽訂勞動合同 時一般需要規定固定的合同期限,一年或者三年都是可以的,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決定不續簽的,到期勞動關系自動終止;如果決定續簽的,必須在一個月內完成續簽的工作,否則需要對員工進行 雙倍工資 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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