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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在學校受到人身傷害如何承擔責任

    2024.01.08 733人閱讀
    導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意味著,如果學校在日常教育、管理中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學生受到人身傷害,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未成年在學校發生意外是否承擔責任

    法律主觀:

    身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人能力人的學生在學校發生意外,如果學校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未成年在學校受傷學校的責任

    學校作為未成年人教育的場所,對學生負有保護責任。如果學生在學校受到傷害,學校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需考慮是否因學生主觀行為導致傷害發生。

    學校作為未成年人教育的場所,其對學生的安全和教育質量有著特別重要的責任。如果學生在校內或者參加學校活動時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需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是否需要承擔全部責任。如果學生行為存在過錯,學校可以適度減輕賠償責任。對于學校的保護責任,盡管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但已經形成了相應的司法解釋和裁判實踐。學校通過控制課堂秩序、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開展必要的培訓和應急預案等方式,盡可能地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但是,一些學校在安全管理和教育方面還存在不足,導致學生在校內發生人身傷害。如果學生受傷是由于學校管理不當或教師的過失所致,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如果學校認為學生的傷害是由于自己的過錯所致,學校應該如何處理? 學校在發現問題后,應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查明原因,并對學生提供必要的治療。如果該事件涉及到賠償問題,學校應當積極與當事人溝通,協商解決。如果協商解決不了,學校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未成年在學校受傷學校的責任問題,需要按照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斷。如果學生是在學校或學校活動中受到了傷害,且學校管理不善或者存在其他過錯,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學校應當切實加強安全管理,降低安全事故的發生率,為學生提供更加安全、穩定、健康的學習生活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二條 從事具有危險的活動,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且不屬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這意味著,如果學校在日常教育、管理中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學生受到人身傷害,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未成年人在學校傷人是不是學校責任

    法律主觀: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例如,未成年人在學生受傷,學校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1、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 遭受人身損害 的,受害人須證明教育機構具有過錯,否則教育機構 不承擔責任 。 2、該人身損害是因教育機構內部的人員(老師、其他工作人員、在校學生)或者管理瑕疵造成的,教育機構直接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 3、該人身損害因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教育機構以外第三人承擔責任,學校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未成年人在學校期間發生打架責任歸屬是什么

    未成年人在學校打架的,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學校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它有沒盡到監護管理的職責。關于未成年人在學校期間發生打架責任歸屬的問題,下面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未成年人在學校期間發生打架責任歸屬是什么

    1、未成年人在學校打架的,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2、學校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它有沒盡到監護管理的職責。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應當承擔責任,除非學校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4、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監護人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未成年犯罪監護人承擔什么責任

    1、未成年犯罪監護人在某些情況下,是需要承擔所有的民事賠償責任的。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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