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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庇窩藏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夫妻窩藏罪立案標準)

    2024.01.08 20人閱讀
    導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中關于窩藏罪的立案規定是什么法律分析:刑法中關于窩藏罪的立案規定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中關于窩藏罪的立案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刑法中關于窩藏罪的立案規定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包庇窩藏罪的司法解釋

    包庇窩藏罪的司法解釋是指行為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這種行為侵犯了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嚴重干擾了案件的偵辦和審判,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包庇窩藏罪的構成要件和量刑標準。首先,構成要件包括主觀上明知是犯罪的人,客觀上實施了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或幫助其逃匿等行為。其次,量刑標準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在實踐中,包庇窩藏罪的行為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例如為犯罪嫌疑人提供隱蔽的住所、提供虛假的身份證明、資助犯罪嫌疑人逃匿等。這些行為都會嚴重干擾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導致案件無法得到及時公正的處理,給社會帶來不良影響。

    針對包庇窩藏罪的打擊和防范,需要加強宣傳教育和法律制裁力度。同時,也需要加強社會治理和監管,減少犯罪的發生和逃避打擊的現象。只有這樣,才能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和和諧穩定。

    窩藏包庇罪的解釋

    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窩藏罪的判刑標準:

    1、一般對行為人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隱瞞罪判標準:

    1、包庇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窩藏罪構成要件:

    1、行為對象是“犯罪的人”;

    2、行為內容為窩藏、包庇犯罪的人。

    包庇和窩藏罪的區別如下:

    1、定義不同,窩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但仍然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還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但仍然作假證明給以包庇的行為;

    2、客觀表現不同,窩藏罪是客觀上表現為為罪犯提供隱蔽處所或用金錢、物質資助罪犯逃往他處隱蔽的行為。窩藏的對象必需是已經實施犯罪或越獄脫逃的罪犯。事先有通謀而事后予以窩藏的,以共犯論處。包庇罪是客觀方面表現為向司法機關或有關組織作虛假證明,或者幫助其隱匿、毀滅罪證、湮滅罪跡,借以幫助犯罪分子掩蓋犯罪事實,逃避法律制裁;

    3、主觀要件不同,窩藏罪是在開始實施窩藏行為時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開始實施窩藏時,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的人后仍然繼續實施窩藏行為的,構成本罪,過失不構成窩藏罪。包庇罪是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明知是犯罪人的,當然成立本罪;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繼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也成立本罪。

    主刑種類如下: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

    附加刑包括:

    1、罰金;

    2、剝奪政治權利;

    3、沒收財產。

    綜上所述,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窩藏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提供財務的,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應當予以立案追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26條的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條規定擴大了包庇罪的對象,把一般違法的賣淫者、嫖娼者納入了包庇的對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六條 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窩藏罪的認定標準

    (一)犯罪的客觀方面

    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住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二)犯罪的客體

    犯罪的客體是是司法機關追訴、制裁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動。

    (三)犯罪的主觀方面

    窩藏罪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對方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窩藏,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四) 窩藏罪的主體

    犯罪分子本人不能成為窩藏罪的主體。

    包庇罪與窩藏罪的區別:

    (一)窩藏罪主要表現為實施積極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蔽處所、財物,幫助其藏匿,以逃避制裁的行為。所謂“提供隱藏處所、財物”,是指把犯罪的人藏匿于一定的處所或為犯罪的人提供金錢和物質。所謂“幫助其藏匿”,是指除上述提供的隱藏處所、財物之外的其他幫助犯罪的人逃匿的行為,如為犯罪的人指示逃跑路線、方向。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這里的“處所”是否為行為人所有或占用、使用,不影響窩藏的性質。

    行為人既可以把犯罪的人藏匿于自己所用或占有、使用的地方,如自己的家中、租用的房子、使用的單位宿舍或辦公室等,也可以把犯罪的人藏匿于他人所控制和使用的地方,如朋友、同學、親戚等人的室中或宿舍等,還可以將其藏匿于其他地方,如山洞、樹林等。

    (二)包庇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的行為。所謂“為犯罪的人作假證明”,是指自己向司法機關和有關組織出具口頭或書面的假證明,意圖使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如果行為人不是自己提供假證明,而是幫助犯罪的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則可能構成其他罪,不構成包庇罪。

    窩藏罪最輕怎么判刑處罰?

    窩藏罪最輕刑罰為管制。窩藏罪是明知是罪犯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主觀上必須出于故意,客觀上表現為為罪犯提供隱蔽處所或用金錢、物質資助罪犯逃往他處隱蔽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什么是窩藏、包庇罪, 窩藏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窩藏、包庇罪,實際上是兩個罪名,即窩藏罪和包庇罪,所謂窩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而包庇罪則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予以包庇的行為。窩藏罪的構成要件如下:主觀要件窩藏是故意犯罪,過失構不成窩藏。窩藏罪主觀上必須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行為時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開始實施窩藏時,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的人后仍然繼續實施窩藏行為的,構成本罪,過失不構成窩藏罪。區分窩藏的 故意和過失 的關鍵在于: (1)行為人是否明確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確告知行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為人是否應知道他人犯罪,如從他人的言談舉止和向行為人提出的種種要求中推斷出來。 (3)窩藏行為是否違背了行為人的意志。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是否犯窩藏罪,不能光看行為人的口供,而應根據行為人的行為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其口供和其它相關證據,以綜合認定。如果行為人確定不知道對方是犯罪人,或者受欺騙、蒙蔽而為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作虛假證明的,不能認定其是出于主觀的故意,也就不能認定窩藏犯罪,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客觀特征何謂“窩藏”,1979年刑法頒行時,一般認為窩藏就是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藏處所。后來,為了適應司法實踐中處理各類犯罪案件的實際需要,1997年刑法修訂時,對“窩藏”作了擴大解釋: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藏處所或者用指使和資助財物等方法幫助犯罪分子逃往他處隱藏。新刑法第三百一十條關于對窩藏罪的窩藏一詞的內涵進行擴大解釋的做法,是比較符合窩藏罪本質特征的,防止了因刑法規定的不夠完善而放縱犯罪分子,做到了“有法可依”的原則,有利于司法實踐部門對窩藏罪的懲治。

    什么是包庇罪?包庇罪的認定標準具體是什么?

    包庇罪認定分為了四個方面,包括:1、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3、主體要件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觀上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對象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

    2、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使司法機關不能或者難以發現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外,向犯罪的人通報偵查或追捕的動靜、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裝的用具等等,也屬于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包庇,應限于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人。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為人出于某種特殊原因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為原犯罪人的行為的,也應認定為包庇罪。窩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經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潛逃未歸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機關羈押而脫逃的未決犯與已決犯。

    3、主體要件

    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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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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