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能代替合同的專用章嗎(合同專用章可以代替公章嗎)
業務專用章和合同專用章的區別
業務專用章和合同專用章的區別
1、公章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印章.由于公安部對辦理刻制印章的手續未作統一規定,所以各地公安機關對刻制印章手續的規定有所不同.
2、合同專用章,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范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使用.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2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都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公章、業務章、財務章的區別
1、定義不同:
公章是單位處理內外部事務的印鑒,單位對外的正式信函、文件、報告使用公章,蓋了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若單位沒有合同專用章應使用公章.財務專用章是企業處理財務事務所使用的印章.業務章用于業務往來.
2、使用不同:
公章代表單位,財務章用于財務事項,業務章用于業務.
3、使用范圍不同:
公章具有最大的權力,使用范圍最廣范.財務專用章只是在結算業務時使用.業務章只是用來蓋一些一般的業務單據,這可根據公司具體事務來使用.
一般來說,公司印章主要包括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這三個,而且需根據相關規定到工商、公安、開戶銀行備案或預留印鑒.公司也可以根據需要刻制稅務章、報關章、內部使用的部門章等.
在法律效力上,公司各類印章一般具有同等效力,公司印章是公司意思表示的表現形式而非意思表示本身,公司印章是否發生預期法律效力,主要取決于印章的載體是否體現了公司的意思.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征,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
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嗎
法律分析:在簽訂合同時,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公章也是能夠證明簽署合同的當事人簽訂合同資格的法律效力,其與合同專用章在簽訂合同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果,都能夠使得合同成立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公章能代替合同章嗎
法律主觀:
公章能代替合同章,合同章是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專用的業務專用章,而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公章能代替合同的專用章嗎
法律分析:可以。在合同、協議的簽訂中,公章和合同專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法律規定將公章與合同專用章并列使用,也足以說明公章與合同專用章在合同簽訂方面的效力是一樣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 企業法人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注銷登記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后,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并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
第二十二條 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滿6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1年的,視同歇業,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并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
公章可以代替合同章嗎
法律分析:可以。在合同、協議的簽訂中,公章和合同專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 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出借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占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責任外,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明知簽訂合同對方當事人是借用行為,仍與之簽訂合同的除外。
公章可以代替合同章么
可以。在合同、協議的簽訂中,公章和合同專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章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印章,由于公安部對辦理刻制印章的手續未作統一規定,所以各地公安機關對刻制印章手續的規定有所不同。根據刻制印章的種類不同,手續也不一樣,合同專用章是指合同當事人經過協商,在達成的書面合同上各自加蓋本公司的合同專用印章的行為,公司合同專用章的法律意義在于,對合同當事人而言,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表明雙方當事人對訂立合同的要約、承諾階段的完成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最終確認,從而確定了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而成立,并對當事人雙方發生了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基于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因此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加蓋合同專用章,可以使得合同生效經過法律部門人員的審查把關,能夠有效防止合同不經法律審查就直接外簽訂生效問題的出現,能夠更好的建立和完善合同避險制度,嚴格把控合同簽訂時的法律風險,由于公安部對辦理刻制印章的手續未作統一規定,所以各地公安機關對刻制印章手續的規定有所不同。根據刻制印章的種類不同,手續也不一樣。任何單位公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守領導批準制度。若單位法定代表人外出或因其他重要任務不能批準使用,也必須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副職等合適人員批準使用。具體經管人員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公章辦理任何事情。
法律依據:《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 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出借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占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責任外,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明知簽訂合同對方當事人是借用行為,仍與之簽訂合同的除外。
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嗎
1、公章可以代替合同章使用。2、一個企業法人領取了營業執照以后,就可以刻制三枚公章并在工商局備案:公章、合同專用章和財務專用章。這三枚公章是具有代表企業法人行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鑒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一、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嗎
1、公章可以代替合同章使用。
2、一個企業法人領取了營業執照以后,就可以刻制三枚公章并在工商局備案:公章、合同專用章和財務專用章。這三枚公章是具有代表企業法人行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鑒。
3、其中,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征, 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二、公章遺失登報聲明怎么辦理
1、公章遺失登報需要提供手續
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照片,企業法人身份證的照片,部分報紙還要提供免責聲明和報案回執,這個具體咨詢登報機構。
2、公章遺失登報的格式
XXXXX公司遺失XX章,編號:XXXXX,聲明作廢
3、因為公章的特殊性(即每次使用單位公章都必須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批準同意,若單位法定代表人外出或因其他重要任務不能批準使用,也必須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副職等合適人員批準使用。具體經管人員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公章辦理任何事情)所以公章遺失后,一定要盡快辦理登報遺失聲明,以免出現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那就是我國合同相關的法案之中,對于公章能否替代合同專用章這一問題的回答了,我們可以清晰的了解到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如果對于合同所需品的相關問題想了解更多的內容,建議咨詢一下專業律師。
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嗎
法律主觀:
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合同專用章和公章在訂立合同時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即當事人可以使用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簽訂合同,該合同自雙方均蓋章或簽字后,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客觀:
《印章和治安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本辦法所稱公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機關、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法定名稱的合同、財務、稅務、發票等業務專用章。本辦法所稱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財務部門負責人的名章。
公章可以代替合同章么
公章可以代替合同章。從法律上說,公司公章與公司合同專用章在合同簽署的效力方面沒有差異,公司之所以在公章之外,還另行刻制合同專用章,主要原因是因為公司公章與公司合同專用章在使用與管理上存在區別。
【法律分析】
公章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印章。由于公安部對解決刻制印章的手續未作統一限定,所以各地公安機關對刻制印章手續的限定有所分別。合同專用章是指在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是指合同當事人經過商量,在達到的書面合同上各自加蓋本公司的合同專用印章的做法。二者的管理部門不同。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部門一般為法律部門,公司公章的管理部門一般為公司的綜合管理部門。用途范圍及效力不同。公司合同專用章專用于合同的簽訂,其效力僅限于合同簽訂。公章則具有代表公司的功能,其效力除了合同的簽訂以外,還可涉及于公司一切事務,如文件、通知及證明等,具有行政管理作用。因為公司的合同工作具有常規性、專業性、使用合同專用章可以實現合同的專項管理,更好地控制合同風險。因此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加蓋合同專用章,可以使得合同生效經過法律部門人員的審查把關,能夠有效防止合同不經法律審查就直接對外簽訂生效問題的出現,能夠更好地建立和完善合同避險制度,嚴格把控合同簽訂時的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