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抵押合同抵押人有哪些義務(房地產抵押估價報告)



房地產抵押合同抵押人有哪些義務(房地產抵押估價報告)
房地產抵押合同抵押人有哪些義務(房地產抵押估價報告)
房地產抵押合同的當事人有債權人、抵押人、抵押權人。房地產抵押合同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對房地產的占有,將房地產作為債權擔保而與債權人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想要知道房屋抵押擔保抵押合同履行的義務是什么,應該了解以下內容 《個人住房 貸款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規定,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第十九條規定,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如果借貸雙方違反上述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法要承擔相應的違約或侵權的民事責任。
法律主觀:
房地產抵押合同,抵押人有以下權利:
1、抵押人能就同一抵押物在抵押后剩余的擔保價值設定其他的抵押權;
2、房地產抵押不影響抵押人對房地產的占有權和使用權;
3、房地產抵押合同的簽訂不剝奪房地產抵押人的處分權。
法律客觀: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九條 房地產抵押后,該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額部分。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已作抵押的房地產,由抵押人占用與管理。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處分抵押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