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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書遺囑要寫幾份

    2023.12.29 563人閱讀
    導讀: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自書遺囑屬于遺囑中的特殊形式,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自書遺囑需要寫幾份

    法律主觀:

    自書遺囑在寫幾份并沒有要求,一般由自己保管,或者交由指定遺產管理人保管。如果要對自書遺囑公證,那么一般需要三份,辦理前可以與當地公證處確認公證手續。自書遺囑需由遺囑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需要寫幾份

    法律分析:對自書遺囑的份數沒有特別的規定,只要寫好了自己保管好即可。自書遺囑屬于遺囑中的特殊形式,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根據這項規定,只對自書遺囑的要求作出規定: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并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注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如果要對自書遺囑公證,那么一般需要三份,辦理前可以與當地公證處確認公證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遺囑可以寫幾份

    法律分析:一份就好,沒必要有很多份,保證有效很重要。遺囑是遺囑人對自己的財產或其他事項所作的處理,應當由遺囑人自己完成。但是,遺囑人不識字或因生病等不能書寫,或者不愿意自己書寫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寫遺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自書遺囑寫幾份

    自書遺囑有一份就可以。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自然人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

    無相反證據的,視為自書遺囑。自書遺囑的要求是: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并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注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

    自書遺囑并不需要見證人。但是,打印出遺囑只是簽名,注明年、月、日,其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打印的遺囑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

    因此,自書遺囑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有個人的筆跡為證。

    除此之外,遺囑有效還有以下要求: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年滿18周歲且精神狀態正常的人立的遺囑才有效。

    2、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以及被篡改、偽造的遺囑無效。

    3、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

    4、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不得處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

    拓展資料:自書遺囑需要見證人嗎?

    一般不需要,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并簽名;(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3)必須注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

    自書遺囑書中一定要寫清楚份數、寫遺囑的地點么?

    沒要求,一般遺囑一份,如果有多份,最好寫明,免得有糾紛

    立遺囑地點隨意,不是必須寫

    自書遺囑關鍵是自己親筆書寫、簽名、寫清楚日期

    《繼承法》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自書遺囑需要幾份

    1、關于自書遺囑的份數,法律并無明文規定,一份就可以了,當然根據需要多寫幾份也可以。

    2、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有效的自書遺囑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3、(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并簽名;

    4、(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5、(3)必須注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

    6、因此,自書遺囑份數并沒有法律規定,只要符合上述條件不公證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7、【法律依據】

    8、根據《繼承法》第17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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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書遺囑會寫幾份

    法律主觀:

    自書遺囑無論寫幾份都可以,法律沒有對自書遺囑的份數進行規定。自書遺囑有效的條件是:遺囑人需要有行為能力;所立遺囑是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受脅迫或欺騙;遺囑的內容是合法合規的;行為人沒有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立遺囑怎樣寫

    (1)自書遺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自書遺囑要求立遺囑人自己親筆寫,寫完之后簽上自己的名義并注明年月日。

    反言之,不是自己親筆書寫的、寫完沒簽名、沒有注明年月日等都可能導致自書遺囑的效力受到質疑或否定。

    自書遺囑一般不建議進行涂改或增刪,可以選擇打印方式作參考,再親筆抄寫避免涂改。

    自書遺囑訂立后如有需要進行調整和變更的,應另行訂立遺囑,不宜在原遺囑上刪改,重新訂立的遺囑建議注明第幾份,以及與之前遺囑沖突的情況,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遺囑一般由立遺囑人自行保管,也可以交信任的人進行保管。

    (2)代書遺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要有兩個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個見證人代書、簽名,另一位見證人簽名,此外還需要遺囑人簽名,立遺囑人和見證人均需要注明簽名的年月日。

    《民法典》實施后,代書方式可以是代書人親筆書寫或采取打印方式,為了便于繼承糾紛中遺囑真實性的認定,建議代書方式首選親筆書寫。

    代書遺囑要求比較嚴格,建議慎用代書遺囑。

    (3)打印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遺囑是《民法典》新增的遺囑類型,要求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應當由立遺囑人親自打印形成,打印后由遺囑人和見證人在遺囑的每一頁均簽名、注明年月日。

    遺囑的真實性是遺囑效力認定的前提,建議訂立打印遺囑時全程錄音錄像。

    (4)錄音錄像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錄音錄像遺囑應當采用專業錄音錄像設備,應有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錄音錄像遺囑中應看到遺囑人和見證人,遺囑人和見證人也可以在錄音錄像遺囑中介紹自己的姓名并說明錄音錄像遺囑形成的年月日。

    錄音錄像遺囑的載體是錄制設備,將錄音錄像遺囑拷貝到電腦或其他載體上即為復制,建議采取錄音錄像訂立的遺囑要保管好錄制設備,同時不要將錄音錄像遺囑的原始資料隨意刪除。

    (5)口頭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口頭遺囑一般是在極端情況下,即危急情況下才能使用,且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消除以后,能夠采取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其他形式訂立遺囑的,口頭遺囑無效。

    (6)公證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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