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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業設立條件(有限合伙企業設立條件)

    2023.12.29 671人閱讀
    導讀:

    合伙企業成立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主觀:

    合伙企業成立條件:合伙人兩個以上,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有書面合伙協議;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四條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成立合伙企業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的設立規定了以下幾點要求:

    1.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出資方面,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有限合伙企業名稱則應當標明“有限合伙”的字樣;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九條 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該項經營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并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第十四條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有哪些?

    一、成立上海合伙企業需具備的條件

    1、合伙人應為兩個以上的自然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等字樣;

    5、有經營場所以及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要求。

    二、成立上海合伙企業的具體步驟

    1、咨詢后領取并填寫《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指定(委托)書》,同時準備相關材料;

    2、遞交公司名稱的登記材料,之后領取《名稱登記受理通知書》等待名稱核準結果;

    3、按照《名稱登記受理通知書》所確定的日期來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等材料;經營范圍涉及到需要前置審批的,應先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4、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要求之后領取《受理通知書》;

    5、按《受理通知書》所確定的日期交納登記費用并且領取執照。

    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需要什么條件?

    伙企業是指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有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伙企業和公司不同,在稅收政策上占據很大的優勢,合伙企業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可,所以合伙企業屬于高風險高回報的企業,想要注冊合伙企業你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設立普通合伙企業需要有兩個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合伙企業合伙入至少為2人以上,這是最低的限額。最高限額未作規定。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同,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合伙企業不允許有承擔有限責任的合伙人,除非設立的是有限合伙企業。

    2、有書面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是由各合伙人通過協商,共同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達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合伙協議應當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合伙人的出資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繳納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對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

    4、有合伙企業名稱。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業時,必須確定其合伙企業名稱。該名稱必須符合企業名稱管理的有關規定。

    5、有營業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6、如果從事是特殊行業,需要辦理相關的資質審批,比如才飯店、餐廳都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很多行業的是需要辦理相關的資質才可以合法經營的。

    合伙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

    法律主觀:

    設立合伙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1。有兩個以上合伙人;2、達成有效的書面合伙協議;3、合伙人以合法財產出資;4、有合伙企業名稱;5、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6、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客觀: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14條的規定,設立普通合伙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關于合伙人,需掌握以下幾點:(1)關于合伙人的人數:合伙人數應不少于2人,若出資人只有1人,則是獨資企業而非合伙。合伙企業法未規定合伙企業的人數的上限,即合伙企業人數沒有上限限制,這是大陸法系合伙立法的普遍做法。當然,由于合伙的人合性質,合伙人相互之間的信任尤為重要,所以實踐中合伙人人數一般不會太多。(2)關于合伙人的行為能力。合伙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即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能承擔無限責任。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作為合伙人,無行為能力人當然更不得作為合伙人,所以只有18周歲以上的人和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才能作為合伙人,但須注意的是:其一,根據《合伙企業法》第48條的規定,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此時普通合伙企業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二,根據合伙企業法第50條的規定,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根據合伙協議的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取得合伙人資格;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轉為有限合伙企業。這意味著:第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成為合伙企業設立時的創始合伙人;第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且只能成為有限合伙人,而不能成為普通合伙人。(3)關于合伙人的職業禁止。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具體包括國家公務員、法官、檢察官及警察。(4)關于合伙人的種類。根據新修訂的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除自然人外,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以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自然人之間可以設立合伙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可以設立合伙企業,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也可以設立合伙企業。法人合伙得到立法的承認,這是新修訂的合伙企業法的重大修訂之一。(5)普通合伙人的資格限制。合伙企業法第3條明確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依此規定,這些單位不能成為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但法律并未限制其成為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這意味著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是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的。(二)、有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是指合伙人為設立合伙企業而簽訂的合同。合伙協議必須采用書畫形式,并載明以下內容:(1)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1)合伙目的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住所;(4)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6)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7)入伙與退伙;(8)爭議解決辦法;(9)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10)違約責任。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協議的修改或補充應當經過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三)、有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合伙人必須向合伙組織出資,合伙人出資的形式可以是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技術等出資。合伙人的出資是設立合伙企業的基本物質條件,也是合伙人資格取得的必備條件。合伙人以貨幣以外的形式出資,一般應進行評估作價,即折價入伙。評估作價由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以評估報告作為折價的依據。若以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合伙人應當依法辦理該等手續。如果合伙人違反了出資義務,即構成違約,其他合伙人可追究其違約責任。合伙人只能以其實際向合伙繳付的出資作為其出資份額,并據此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與公司不同,合伙企業法沒有規定合伙企業的最低注冊資本,所以合伙企業不存在法定最低注冊資本的問題。(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合伙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之一,應有自己的名稱。合伙企業只有擁有自己的名稱,才能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并參與訴訟,成為訴訟當事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合伙企業享有名稱權,即合伙企業對其登記的名稱享有專有使用的權利,其他人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合伙企業的名稱,否則構成民事侵權行為,合伙企業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合伙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至于合伙企業能否使用“公司”字樣,我們認為,公司法并未規定非公司企業不能使用“公司”字樣,且使用“公司”字樣并不當然表明企業的責任形式,而且我國事實上也存在除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業采用“公司”字樣的現象,所以,合伙企業可以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公司”字樣。(五)、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經營場所是指合伙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在地,合伙企業一般只有一個經營場所,即在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營業地點。經營場所的法律意義在于確定債務履行地、訴訟管轄、法律文書送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必要條件是指根據合伙企業的業務性質、規模等因素而需具備的設施、設備、人員等方面的條件。

    設立合伙企業要什么條件

    法律分析: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公民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實物,并約定參與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參加合伙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余分配的,視為合伙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十四條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合伙企業要具備什么條件

    法律分析:1、有2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2、有書面合伙協議;3、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不得使用有限或有限責任字樣);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法律依據:《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六條 合伙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包括:

    (一)名稱;

    (二)主要經營場所;

    (三)執行事務合伙人;

    (四)經營范圍;

    (五)合伙企業類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承擔責任方式、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和評估方式。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合伙期限。

    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派的代表(以下簡稱委派代表)。

    兩個人合伙開公司要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五個條件。

    1.有兩個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合伙企業合伙入至少為2人以上,這是最低的限額。最高限額未作規定。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同,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合伙企業不允許有承擔有限責任的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合伙協議是由各合伙人通過協商,共同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達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合伙協議應當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合伙人的出資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繳納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對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

    4.有合伙企業名稱。

    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業時,必須確定其合伙企業名稱。該名稱必須符合企業名稱管理的有關規定。

    5.有營業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合伙企業要經常、持續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就必須有一定的營業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所謂必要條件,就是根據合伙企業的合伙目的和經營范圍,如果欠缺則無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條件。

    擴展資料:

    設立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

    (五)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提交文件

    (一)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的身份證明:

    (三)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書:

    (四)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6、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7、入伙與退伙:

    8、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9、違約責任。

    10、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間和合伙人爭議的解決方式。

    (五)出資權屬證明:

    (六)經營場所證明:

    (七)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規定設立合伙企業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合伙企業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企業形式。在中國,設立合伙企業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 合伙協議:合伙企業的設立必須有書面合伙協議,協議應包括合伙企業的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分配方案、管理方式、合伙期限、合伙退出方式等內容。

    2. 出資額:合伙企業的出資額應當由各合伙人自行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明確約定。

    3. 合伙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依法設立的法人。

    4. 注冊資本:合伙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當由各合伙人自行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明確約定。

    5. 企業名稱:合伙企業的名稱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且不能與已經注冊的企業名稱重復。

    6. 稅務登記:合伙企業設立后,需要進行稅務登記并申請稅務登記證。

    7. 工商登記:合伙企業設立后,需要進行工商登記并獲得營業執照。

    8. 其他條件:根據不同行業的要求,合伙企業可能還需要滿足其他條件,例如特定資質證書或許可證等。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業是一種比較特殊的企業形式,其合伙協議具有很高的約束力,需要各合伙人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各種權利和義務。同時,合伙企業的盈利分配和風險承擔方式也與其他企業形式有所不同。因此,在設立合伙企業前,需要認真考慮各種風險和約束,確保合伙協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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